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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平责任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

    杨立新 已阅267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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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责任负担

      一、公平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负担规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也叫做衡平责任,O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是对公平责任负担规则在法律上的进一步确认。

      在侵权法的发展历史中,原本没有公平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认公平责任,并作明文规定,是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的。它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f又能及时地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投人到现代化建设中去。

    公平责任负担是有条件的,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要,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斟酌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确定合情合理的责任分担。因此,公平责任弥补了侵权法理论的一个缺陷,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一个发展,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应当特别说明的是,在我国的侵权法中,公平责任与衡平原则是有区别的。在侵权法的发展历史上,公平责任和衡平原则很难区分,基本上是共同发展起来的。然而,在我国侵权法的发展中,从一开始就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即把公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形态,而把衡平原则作为赔偿原则。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本条适用公平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不能适用。例如,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了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那么,被告由于他的举证责任完成而免除侵权责任;然而,在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告也没有过失,即转而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因为这样的领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不是公平责任的范围。

    在公平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上,究竟应当怎样认识,是值得研究的。很多学者认为,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了《侵权责任法》第24条外,还包括第3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和第32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致人损害,以及第76条规定的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侵害,作业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如果是减轻责任,‘则为公平责任的适用。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条文顺序来看,这样理解是正确的。

    公平责任既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同时也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案件。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争议中,争执的内容,并不是人身权本身,而是造成人身权损害以后,如何解决因为侵害人身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因而它同样是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同样是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实质上说,解决侵害人身权的争议,仍然是解决财产的争议,公平责任同样适用。可以确定,,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既包括侵害财产权的侵权案件,也包括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

      (二)公平考虑的因素

    适用公平责任所考虑的因素,是“根据实际情况”。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当包含以下两个主要内容。

      第一,是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直接决定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损害不仅仅指被侵权人的损害,也包括侵权人的损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被侵权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损失。损害程度,应当是达到相当的程度,不分担损失则被侵权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因而必须对被侵权人的损失采取分担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第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是确定公平责任所要考虑的基本的因素。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际上不能不有所侧重。应当侧重考虑的,是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即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负担能力强的,可以多赔;负担能力弱的,可以少赔。考虑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即考虑其对财产损失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承受能力强的,可以让侵权人少赔;经济状况不好,承受能力弱的,则令侵权人多赔。

    其他还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社会的舆论和同情等,这些因素对分担损失也有一定的影响。适用公平责任,就是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双方分担责任

    适用公平责任的结果是,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分担,即根据损害程度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综合判断。在损害程度达到了应当分担损失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相似或相近的,可以平均分担;一方情况好而另一方情况差的,可以一方负担大部分而另一方负担小部分;如果双方的实际情况相差悬殊的,也可以由二方承担责任。在这样的基础上,再适当考虑社会舆论和同情等因素,作出适当的小的调整,使责任的分担更为公平、合理。

      摘自:杨立新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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