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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生活中的权益保护--学生权益纠纷/常见法律纠纷实务指导丛书.7

    周院生 已阅79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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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生活中的权益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童工工伤赔偿纠纷应适用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这里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生活实例◇余某(1992年3月22日出生)于2007年5月经父母安排到东莞市某公司喷油部工作,同年9月24日,该公司经理强行将余某调到注塑组,而且未经培训就让其直接上岗。10月24日晚,余某工作时被机器扎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伤残五级,医生同时建议安装假肢,单价4000元。该公司只同意赔偿余某8万元,余某父母觉得赔偿金额过低,诉至法院。

    ◇分析解答◇余某在进入该公司工作时还未满16周岁,该公司招用余某属于非法用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五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赔偿基数的8倍。因此,余某可以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工伤期间工资、工伤护理费、营养费、假肢安装维护费及一次性赔偿金等。据了解,东莞市所在的广东省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2元,五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为209472元(8×12×2182),余某应该获得的各项赔偿总额与该公
    司只同意赔偿8万元存在差距,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自:周院生著《学生权益纠纷/常见法律纠纷实务指导丛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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