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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动机的习得性机制--犯罪动机与人格

    刘建清 已阅126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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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动机的习得性机制

    以犯罪诱因、犯罪目标定向与犯罪行为习惯为核心的犯罪动机的行为意向成分,是在经典条件作用、操作性条件作用与观察学习(社会学习)的基本原理中形成与发挥作用的。其中,犯罪动机成分形成的机制与其形成因素有着直接的联系(有的因素本身从其过程发展而言就是其形成机制),包括强化、惩罚与自我强化机制。

    一、强化机制

    强化机制是犯罪动机行为意向的基本机制,也是最为核心的机制,通过犯罪刺激情境与犯罪行为(s—R法则)、犯罪结果与行为(R—R法则)、行为者与犯罪行为(O—R法则)之间的效果联结与阳性、阴性强化,达到犯罪刺激情境、犯罪行为结果与犯罪者之间的紧密联系的条件反射,从而使犯罪诱因、犯罪目标定向与犯罪行为习惯具有确定的动机机能。

      二、自我强化机制

      自我强化机制是强化机制中的特殊类型。指由于违法犯罪活动能够满足行为主体的需要,符合自我价值的期待(即s—O—R联系中的中介因素),必然获得自我肯定、自我奖赏和犯罪成员的赞许,犯罪心理进一步强化,成为再次犯罪的动力。这是一种犯罪者(或潜在犯罪者)对自我行为的肯定、奖赏而具有的强化作用。它可以逐渐消除道德或良心对违法犯罪冲动所具有的对抗力(即内部控制的解脱与慢性的抑制解除),使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演化发展具有更大程度的自由度。

      三、惩罚机制
     
     惩罚是犯罪动机行为意向成分形成的辅助机制,它伴随着强化机制发挥潜在的双向作用。一般而论,通过犯罪刺激情境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与行为、行为者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惩罚联结(阳性惩罚与阴性惩罚)与自我惩罚在一定程度上阻截犯罪动机的进一步形成。但是,惩罚机制,有时也可能从反作用力方向促进或加强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尚未实现,或者没有预期的犯罪目标,或者希望从进一步的犯罪行为中弥补损失(此时惩罚中诱发出了强烈的弥补动机),都可能促进或加强已有的犯罪水平。如犯罪者受到惩罚后,反而变本加厉地进行新的犯罪。此与犯罪人的人格特质与犯罪人原有的动机水平有密切的关系,也与惩罚使用的程度、时机及犯罪人主观的公平性惩罚有关。例如,刑法改革实践中,重刑主义并不是遏制犯罪动机的有效策略;量刑的非均衡性现象容易诱发原本趋于平息的犯罪动机。

    由于犯罪动机行为意向成分与生理、认知、情绪成分的紧密联系(只是为了研究与分析的目的才将其各成分分解),强化、惩罚机制既与某些神秘的生物学机制(神经机制与内分泌自动机制)与情绪机制(情境应激机制、情绪感染机制)发生潜在联系,也与认知机制(认知选择、角色认同、归因机制)共同作用、相互影响。

      摘自:刘建清著《犯罪动机与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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