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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研究/博士论文集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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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侵害对象为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持有会计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根据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应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还包括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依法履行职责”,是指会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行为;统计人员依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行为。所谓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是指会计人员、统于人员对于不符合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依法加以拒绝、揭露、向有关领导反映、提出批评意见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本单位有关领导的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命令、授意等予以抵制,拒绝服从或检举、揭发的行为。对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加以抵制是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的职责中应有的内容,也是其依法应履行的义务,我国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对此也有所体现,如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对于统计人员来说,我国统计法除了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应履行的职责外,也明确规定了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或者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不加以抵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例如,我国的统计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7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26条第3款规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统计人员应对上述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加以抵制,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形式主要是利用职权篡改人事档案,出具假政审材料,克扣工资、奖金,罚款,停止工作、降职降级、压制晋级晋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在大小会议上进行批判、斗争、羞辱,编造材料报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等。总之,既可以是对有关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肉体、精神上的摧残、迫害,也可以是对其在经济上进行制裁,还可以是政治上的迫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时,通常都是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但是,刑法第255条并没有明文规定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权才能构成本罪,对于一些领导人员没有利用职权对有关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也应认定为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根据刑法第255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何谓情节恶劣,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加以界定,一般认为主要是指打击报复致被害人的人身、民主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打击报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打击报复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一贯打击报复他人、打击报复造成影响恶劣的,等等。虽然实施了打击报复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则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只能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等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这里的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非国有的;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这些单位的领导人才可能利用职权对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单位领导人不仅指行政领导,也包括业务主管。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摘自:阎二鹏著《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研究/博士论文集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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