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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检察监督(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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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一)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建立

    1929年7月24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决议批准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检察院条例》,对检察监督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的检察长领导各级检察长的活动,并在全联盟范围内领导对联合的国家政治部的活动遵守法制情况的监督。尽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检察长的个别权限适用于各加盟共和国的检察长,但后者当时并不隶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检察长。在各加盟共和国里,检察机关根据集中原则建立,一切下级检察长均隶属于本加盟共和国检察长。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法院检察院条例》规定,设立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长高级助理一职,以负责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院务委员会的工作。该高级助理直接领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检察院对军事事务和海军事务人民委员部各中央机关活动的一般监督,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军事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并直接领导军事检察机关的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机关的一切活动。

    检察监督立法发展的下一阶段,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于1933年12月17日通过决议批准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检察机关条例》①。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检察院的机关里,设立以军事总检察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检察长高级助理)为首的军事总检察院,直接领导军事检察机关体系的各级机关。当时,检察机关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的组成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机关。但是,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长仍然在本加盟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里设立。

    1936年7月20一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又联合颁布了《关于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决议》①。依照该决议的规定,检察机关体系的各级机关均从各司法人民委员部中分离出来,并同时完成检察机关的集中化。

    (二),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发展

    1.1936年苏联宪法生效时期

    1936年12月5日,非例行的第八次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苏联宪法,对检察监督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宪法责成苏联总检察长对各部及其主管的机构、公职人员以及苏联公民是否正确执行法律实施最高监督。

    检察机关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统一的、高度集中的国家机关体系。其活动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仅服从苏联总检察长。统一原则、集中原则和检察监督独立不受地方权力机关干涉原则得到了宪法确认。

    1955年5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苏联检察监督条例》,是检察监督立法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里程碑。②

    依据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的上述条例,将最高监督职能细化到检察监督的各个基本领域,规定了实施检察监督的法律手段。

    向任何非法决定提出异议,是检察长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上述思想在苏联检察监督条例这个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该条例责成一切检察长向违法的命令和其他法律文件提出异议,向司法机关没有根据的刑事判决、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抗诉(第13条、第23条、第25条)。条例还责成检察长向相应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送达关于消除违法行为和消除促成违法行为产生原因的提请书(第16条)。

    苏联检察监督条例用一个专章的篇幅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结构,调整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任命和履职的程序。其中包括:条例第41条规定,苏联检察院内部设立各局处以及军事总检察院。条例还规定,在苏联军队和海军舰队中,设立各军区、舰队、兵团和卫戍区的军事检察院(第44条)。

    1956年4月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了《关于苏联检察院中央机关结构的决议》①。1959年2月27日,又通过了《关于在苏联检察院和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院里成立院务委员会的决议》②。

    1964年2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了《苏联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检察长和侦查员奖励和违纪责任条例》③。该条例系统地规定了对上述人员采用奖惩措施的程序和根据。

    1966年12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苏联检察监督条例批准了《军事检察机关条例》④。该条例一直生效到1981年。条例规定了军事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能,军事检察长在所有检察监督领域里的权限以及军事侦查员的权限,军事总检察长及其所属下级军事检察长监督的客体,军事检察机关组织和补充编制的程序。条例还确认了军事检察机关集中,不受地方各级军事机关干涉的原则。条例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及其所属下级检察长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苏联武装力量内部是否准确执行法律实施最高监督。苏联总检察长既可以直接地,也可以通过军事总检察长,领导军事检察机关的活动。

    2.1977年苏联宪法生效时期

    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被确认在1977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联宪法中。与以前生效过的宪法不同,1977年苏联宪法详细罗列了检察长对其是否准确和一致地执行法律实施监督的那些机关的名单(第164条)。1977年苏联宪法第168条规定,各级检察机关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限,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只服从苏联总检察长。1977年苏联宪法还规定了苏联总检察长的任命程序、报告工作的职责和任期,以及下级检察长的任命程序。

    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宪法,也始终如一地复制了1977年苏联宪法中宣布的那些原则。①

    当时,调整检察监督的全联盟性立法文件,是1979年11月30日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联检察机关法》②。这部法律就其法律性质来说,是综合调整性文件。它包含的规范,既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组织,也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活动,其中包括军事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它把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任务和活动的各个基本方向具体化了。它责成检察机关协调各种护法机关与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作斗争方面的活动(第3条)。它规定,检察长在行使加强法制的权限时,应当与人民代表苏维埃、其他国家机关、社会自治组织以及劳动集体相互配合,并依靠公民的积极帮助(第4条)。

    与以前生效的苏联检察监督条例不同的是,苏联检察机关法明确规定了检察长的权限适用于检察监督的各个领域,明确了检察监督文件的审议期限。尤其重要的是,苏联检察机关法规定,对于检察长关于消除已发现的违法行为,消除促使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要求,关于提供作出的决定和其他的必要文件、资料和信息的要求,关于进行检查、稽核,指派专家的要求,关于到检察机关就违法行为作出说明的要求等,各级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执行。

    苏联检察机关法首次规定,检察长对于那些侵犯由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文件所提出的异议,以及检察长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所提出的抗诉,可以中止上述文件的效力,一直到审理异议和抗诉为止(第24条)。

    苏联检察机关法第二章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体系和内部结构,其中包括军事检察机关的体系和内部结构,规定了苏联总检察长领导各级检察机关的权限,规定了检察长(包括军事检察长)的任命程序,以及向被任命为检察长和侦查员的人提出要求的权限。

    苏联检察机关法规定,为了审议检察机关活动中最重要的工作’问题,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总检察院、军事总检察院、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检察院、各边疆区、州、市和自治州的检察院里成立院务委员会。

    1980年5月2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了《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检察院结构的决议》①。1980年10月2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命令又批准了《苏联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衔级条例》②。

    1981年8月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签署的第5403一x号命令,批准了《军事检察机关条例》③。条例中不与以后所通过立法相抵触的那部分规定,到现在仍然生效。条例反映了苏联武装力量中设立的军事检察机关活动的特殊性,规定了军事检察机关的任务、活动的基本方向、监督的客体、军事总检察长和下级军事检察
    长的权限、军事检察机关组织和补充编制的程序、军事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长和侦查员职务的任命程序。

      摘自:〔俄罗斯〕维诺罗夫著《检察监督(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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