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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公用征收程序)--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制研究

    沈开举 已阅98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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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公用征收程序)

    1.防御权——规范拆迁程序的宪政基础

    从程序的角度看,法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行政程序的宪法条款,法国行政法向来注重公共利益,强调依法行政原则,非为保护人民权利,但法院仍然逐渐发展出类似英国“自然正义法则”的防御权。①1905年4月22日法律的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时,应当告知其处分的理由,并许其阅览人事档案,防御权开始产生。其后,法院逐渐将防御权适用于其他行政领域。②其主要内容包括:告知程序的存在、所有指控的内容、给予充分的时间、准备防御(答辩)、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意见的斟酌等。防御权对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意义重大,特别是在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方面。

    2.法国的公用征收程序

    法国的公用征收程序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公用征收一般程序和公用征收特别程序,另外,作为公用征收程序的附属程序的协议程序也是征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用征收一般程序依靠三种不同的权力机构实现,即行政机构批准公用目的并确定地点,司法机关宣布所有权转移,最后由产权所有人的陪审团宣布补偿数额。因此,法国的行政征用一般程序分为三个阶段:行政阶段、司法阶段和公用征收评价委员会阶段。⑧

    (1)公用征收一般程序。

    第一阶段,行政阶段。行政征用的行政阶段主要是确定行政征用的公共利益目的和可以转让的不动产。具体来说,行政阶段包含四个程序:

    事前调查。事前调查是行政征用程序的开始,调查的目的是收集必要的信息和必须咨询的意见,没有经过预先调查程序而批准的行政征用是无效的④。根据法国《行政征用法典》的规定,事前调查首先由征用单位向被征用不动产所在地的省长递交申请调查书。省长接到申请书后,作出是否进行调查的决定以及调查的具体方式,对于拒绝的调查决定,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调查结束后,写成调查报告呈请省长①。

    ②批准公用目的。在预先调查程序结束后,进入批准公用目的的程序。批准公用目的的决定,主要是确定行政征用目的的合法性,它不具体规定可以转移的不动产。批准公用目的的决定,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征用的合法依据,也是法院裁决所有权转移和确定行政征用补偿金额的合法依据。批准公用目的是行政阶段最重要的环节。在法国有权批准公用目的的机关有三个:即最高法院、部长和省长。批准行政征用的目的的决定是一个行政行为,行政征用的申请单位、被征用的不动产所有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不服行政征用目的的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但一般情况下,起诉不停止批准决定的执行,除非法院裁定暂停执行②。

    ③具体位置的调查。批准公用目的的决定,仅仅确定征用目的的合法性,但不能具体确定可以转移的不动产。为了确定可以转移的不动产,还必须由省长通过调查确定可转移不动产的具体位置以及应受补偿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④可以转让的决定。省长根据具体位置调查的结论,决定可以转让的不动产的界限,并宣布不动产可以转让。对于这个转让的决定,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越权之诉。可转让的决定仅规定可转让不动产的具体位置,不产生实际转让的效力。行政机关可以转让的决定必须在6个月内移交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上述决定作出所有权移转的裁判。

    第二阶段,司法阶段。当公用征收按其正常程序进行,不发生协议转让时,所有权的转移由民事法庭裁判生效。

    ①公用征收裁判程序。裁判程序可以由行政主体或个人两个方面进行。当土地和房屋必须转让,与其所有人或代理人又达不成协议时,省长把问题交给检察官,在上诉中确定其财产,由法律或命令(也可以由省议会或省级委员会的决定)授权施工,作出可以转让决定,检察官根据决定依法请求并由法庭批准公用征收省长的决定内所指明的土地及建筑物。如果在宣布省长的决定的当年,行政主体未执行公用征收,决定中的任何一个产权所有人均可以向法庭递交诉状。

    一般情况下,土地征收法官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文件是否完备等,为了尊重分权的原则,普通法院不能检查手续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土地征收法官只有在极有限的情况下才能拒绝裁判所有权转移。行政征用法官对于上述文件书面审查后,一般要求是要在8天内作出决定①。

    ②裁判的效力。公用征收应移交给征收者完整和全部的所有权,应清除不动产上的一切债券和物权,否则公用征收没有达到目的。②申请行政征用的单位,必须把法院的裁判个别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否则对他们不发生效力。在补偿金付清后,征用单位就可以实际占有该不动产了。对于所有权移转的裁判不能提出上诉,只能申请最高法院复核。

    第三阶段,公用征收评价委员会阶段。

    ①确定补偿权利人。根据法国《行政征用法典》的规定,为确定补偿权利人,行政机关有义务根据掌握的资料,负责查明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有利害关系的有用益权人,并且负责通知有关的所有权人和有用益权人。在行政机关的通知发出的8天期限内,所有权人和有用益权人必须转告和告知对征用财产享有长期租赁、居住或者使用权,以及有权请求地役权的有承租权的人和承租人①。除这些所有权人和有用益权人之外,其他一切对该不动产享有权利的人或者自认为享有权利的人要求以公共团体名义行使他们的权利,也同样在8天期限内,必须告知征用机关。如果未履行此程序,他们将丧失获得补偿的权利。

    ②行政主体报价。行政主体提出报价,相关利益人被劝说接受报价或提出自己的要求。行政主体把它提供的补偿金额正式通知给产权所有人和其他所有被指定的相关权利人以及被认为有关的权利人。该报价必须依法进行张贴和公布。15天后,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必须宣布接受报价,否则必须申明他们要求的数额。双方在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征用单位可在发出通知的一个月后请求法院确定补偿办法。如果征用单位不向补偿权利人提出补偿金额时,后者可在可以移转的决定作出后催告征用单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补偿权利人可以在行政征用裁判后,请求法官确定。

    ③请求全部征购。在行政机构提供报价的15天之内,被征收了部分房屋的所有人可以请求全部征购,对于征收了部分地产的所有人情况也是一样。但是,请求全部征购的那部分不动产,由此转交给行政机构,但不以公用征收的名义进行,而是以普通的卖出的名义。②

    ④陪审团确定补偿金。如果行政机关的报价在规定的期限里不被接受,行政机构应传讯所有的相关权益人上庭,由陪审团确定补偿金。陪审团的唯一职权是处理补偿金问题,从这一点上,它享有高权力。法官的职权是在预审中解决可能引起的附带诉讼的问题以管理辩论,并给陪审团的决定以执行力。①

    一般情况下,法庭判决在实地调查8天后宣判,为当事人达成协议留有一定的时间。具体的判决应详细说明理由,本着对被征用单位有利的原则进行②。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申请最高法院复核。

    ⑤执行。补偿金额经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后,征用单位按确定金额进行清偿。补偿权利人不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明受偿资格的,该款项提存。清偿结束后1个月后,征用单位占有该不动产。

    (2)特别程序。在通常情况下,公用征收的程序进行得比较慢。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须加速公用征收的过程。法国《公用征收法典》除规定一般的公用征收程序外,还专门规定了两种公用征收的紧急程序,在发生紧急情况,或者发生特别紧急情况时,适用紧急程序和特别紧急程序。

    (3)协议程序。协议转让或善意协议是公用征收程序的附属程序,目的是通过行政机构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协议来协调财产的转让,或者补偿金的确定,或者两者同时实现。根据不同情况,它可以取代公用征收裁判或公用征收陪审团的决议,或同时取代两者。协议转让在公用征收程序开始后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但是,它不能在公用征收程序开始之前进行,因为那时它还不是公用征收程序的附属部分,而只是普通的售卖或捐助。⑨

      摘自:沈开举著《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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