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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侦查研究--警察与政治

    (英)罗伯特 已阅110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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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侦查研究

      犯罪调查工作缺乏成功是一种表面的感觉,它来自低(或正在降低的)破案率。在“二战”前,有记录的违法案件的结案率通常是50 9/6以上,但现在低至29%。不同的犯罪其结案率也有很大的不同。像杀人(90%)、针对个人的暴力(79%)和性侵犯(77%)这样的暴力犯罪的结案率所占比例就很高。但是针对财产的犯罪的结案率就低很多了,而这些犯罪组成了所有有记录犯罪的大部分。20世纪90年代末,抢劫的结案率大概为27%,偷盗为24%,刑事损坏为19%。

    但是结案率是表明侦查效率的一个声名狼藉的不适当的方法。因为如果公众对侵害行为报案所占比例高或低,或是警方记录在案的侵害行为所占比例的高或低,都会导致这个结案率的分母部分即警察所知道的犯罪行为会随着侵害行为的变化而变化。英国人犯罪调查(British Crime Surveys)所显示的近几十年来隐藏在有记录犯罪率上升背后的主要因素是报案数和警方有记录犯罪数的波动,20世纪90年代中期犯罪率的下滑也是由同样的因素所造成的。结案率下降的原因很大程度取决于不断上升的有记录的犯罪数而非下降的侦察效率的反映。

    从70年代以来警察的人力就增加了,但是结案的绝对数增加得更多,因此每个警察的结案率也上升了。这可以推断侦查效率的上升,尽管有记录的犯罪结案率是下降的。英国的一项研究试图量化可能的人力增长和可能的结案率提高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英格兰和威尔士不同警察的结案率的对比,我们可以得出:警察人数增加10%,哪怕是这些警察全部充实到刑事侦察部门,结案率的上升也不会超过1 9/6。

    把结案率自身作为衡量警察效率或效益的一个基本指标是有问题的。对侦查功能的研究表明,许多有记录犯罪的结案并不是调查的作用。只有相对很小的一部分主要的案件的调查与“古典的”侦查模式相符,由犯罪案件自身着手,系统地调查那些有动机和机会作案的人。

    对警察调查活动的批评性分析已经表明警察的调查活动总是遵循传统的两种调查模式中的一种。传统的调查行为总是两种方式的一种,这两种方式通过“对异常行为的放大”(deviance amplification),导致一种对易受伤害的群体的非难和侵害的歧视性和令人反感的社会后果。第一种模式是马特扎(Ma‘tza)所称的“官僚”模式,就是在电影“卡莎布兰卡”(Casablanca)的尾声中警察局长克劳第·瑞恩斯(Claude Rains)的名言:抓捕惯犯(rotmd up the u—sual suspects)。在这种模式里,成功的侦查取决于对于“黑社会组织”的了解。通过挑选出一群“了解”一定犯罪类型的人或培养告密者来解决犯罪问题。第二种模式是定型思维和猜疑。被逮捕的人是因为他们符合调查者对特定犯罪人的先人之见。对于卖淫(vice WOI‘k)尤其应该同时采取“官僚”和怀疑的方法,因为卖淫犯罪的发现和结案都要完全依赖主动警务(proactive poli—cing)工作,因为没有可以合作的“受害人”。同样的,越发小的不明显的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其在警察巡逻中所逮捕的人数中占有很高的比例,这主要是依赖怀疑。但是大部分违法案件的结案并不是依靠这些侦查模式。

    对于犯罪结案的过程研究表明:成功结案的决定性因素是当巡警或侦探到达犯罪现场时,公众(通常是受害人)马上提供给他们相关的信息。如果提供了足够的信息能准确定位犯罪者,那么案件很快就会侦破;如果不能,那么案件也就几乎不能侦破。这是所有的相关研究得出的结论——无论是通过观察,对记录材料的分析,还是这两者的结合。强调对于最初信息的重要性的准确定位,不仅仅是公众抓获罪犯的主要中心任务,也是警察的重要职能。结案率几乎很快就在斯帝尔(Steer)的研究中达到57%,而在毛拜(Mawby)的研究里为62%,因为当警察到达时,罪犯仍在现场,或是受害者或目击者准确而全面地描述了罪犯。

    研究同样也强调通过“附属”(secondary)手段来结案所占的重要比重,即通过讯问嫌疑人和罪犯来引诱他们承认他们所犯的其他罪行,并保证这些罪行不会被单独定罪。在1984年的《警察和刑事证据法》(PACE)出台之前,一些研究认为40%的侵财性犯罪的结案是因为当罪犯被判有其他罪名时而被“想当然”(take into consideration)的结果。斯帝尔(1980)、波顿雷和克乐曼(1981)发现了一个更低的“想当然”的结案比例(分别是20%和25 9/6),而在全国通过“想当然”来结案的大概是26%。《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的出台使得在讯问嫌疑人使他们承认大量的想当然的犯罪时,合法地使用怀疑的“策略”更难了。现在,根据官方统计,只有2%的结案是通过“想当然”了。

    有一个关于使用“想当然”和“监狱认罪”(prison write—offs)(侦探们讯问有罪的囚犯来让他们承认其他的犯罪)的方法来结案的重大丑闻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肯特郡被曝光了。这些通过处理统计数据来清理账簿的可疑方式多年来已经充斥在其他势力中,并且官方的预计表明监狱的询问仍然占据了结案率的4%。最近在几股势力中所揭露的真相表明,政府不断强调要达到行动目标可能会导致统计数据上大动手脚的(book—cooking)的复兴。事实上,警察在打击犯罪记录上是勤勤恳恳的,但与其他并不那么勤奋的兄弟部门相比,却是效率低下的。

    因此,只有很少的犯罪是通过和小说中所热衷的“古典的”或是“官僚的”模式相类似的调查手段来结案的。许多解决掉的案件都是自我结案的。这并不意味着侦探是无用或是无效的。“侦探有着各种各样的技能,包括从公众那里收集信息、锁定嫌疑人、询问并且通过从公众和嫌疑人那里收集的信息来准备案件的起诉”。当然也有相关性很小但很重要的一些案子如最初是不知道行凶者(侦探里的行话——“侦探小说”),但通过各种方法包括“古典”和“官僚”模式,最终成功破获了。但是,侦探要达到一定的“基本的”结案率的压力(不是通过逮捕后或审判时询问)已经导致了他们不断使用创新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可能有伦理的、合法的和实践的问题。这些方法包括先发式策略,如地下工作、技术监视和本身是罪犯的线人。在侦查功能上,有更多有效的管理和合作的机会,尤其是根据“解决问题的方法”(他们是否应该被分配到CII)或是穿制服的队伍去调查)和更有效的先发式对一些严重犯罪和罪犯的“目标”,通过“案件回放”来区别犯罪。但是,考虑到有记录的犯罪和其他与警察资源相关的要求的增加,以及在民主政治中合法策略的限制,对调查成功性的期望将是有限的。

      三、创新型警务战略

    根据评估研究,人们已经认识到许多老式的警务战术在减少犯罪中已经不起作用,因此催生了各种创新型警务战略的出现。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揭露传统警务战术的弊端时,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警务战术:“侵略性的”(ag—gressive patrol and crackdowns)巡逻和几种“社区警务”的变体。最近,又合成产生了“第三种方法”。

      摘自:(英)罗伯特 著《警察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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