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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国的检察机构--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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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的检察机构

    一、地域设置

    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基于法国司法机构的设置,和大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设置相对应。大审法院是法国普通法司法机构体系的基石。检察机关在181个(主要的)大审法院的机构设置是检察机关的初级工作机构。驻大审法院检察院由一名共和国检察官(:Procureui’de la R6publique),以及按照法院重要性的不同,由一名或数名代理共和国检察官(I)rocureurs adjoints)②、检察官助理(Substitut du Procureur)或首席助理(premiers substituts)组成(《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9条,第398_3条)。共和国检察官领导检察院,但他隶属于上诉法院检察长。检察院代表检察机关在预审法官、轻罪法庭开庭时出庭,必要时在民事法庭开庭时出庭。检察院可以同时委托其代表人在其辖区内一些特别法庭(商事法院、仲裁法庭等)出庭。不过,共和国检察官一般主要是在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出庭,很少在商事法院和仲裁法院出庭。

    在35个上诉法院中,检察院由检察长领导,其对上诉法院所在地区的共和国检察官具有权威,负责政府刑事政策的施行。检察长和共和国检察官都可以在重罪法院,即法国的刑事陪审团法庭,对严重罪行(如杀人)提起公诉。

    另外,检察机关在法国司法机构的其他两个地方,即违警罪法院或社区法院和最高法院出现。

    法国法院等级机构的最底端是违警罪法院或社区法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审理,即法国刑法典中最轻微的罪行种类。在违警罪法院或社区法院,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其检察院的职能由《刑事诉讼法典》第45条及随后条款以及第523条所列举的人员行使,也就是说,或者由大审法院的检察官行使——对于第5级违警罪必须由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职权;对其他违警罪行,检察官行使职权则属于任意性质——或者由法院所在地的高级警察行使。作为特别情形以及因法庭开庭之绝对必要,小审法院的法官可以提请违警罪法院所在地的市长、市镇镇长或他们的助理行使检察官的职权。如果在法院所在地无警察局长,由检察长指定在法院管辖区内的其他高级警察行使检察职权。

    法国司法机构的顶端是最高法院,其对上诉法院、重罪法院和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的程序的合法性和方式进行审查,保障条文(法律、规章、敕令)的准确适用和解释,保障法院和法庭的判例的统一性。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对驻上诉法院检察长并无任何领导权。驻最高法院检察院也并不对刑事罪行提起公诉(《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20条与第621条);通常情况下,驻最高法院检察院是在检察机关或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作为“从当事人”,但驻最高法院检察院为法律之利益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的情形,不在此限。在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只是法律审,不做事实审,对案件的审理只是决定上诉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是不是正确。在这样的问题上,检察官要在其中提出自己的独立意见。检察官提出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裁量的时候,要作为重要的参考意见。另外,最高法院检察院在政府刑事政策的执行中也不发挥任何作用。

    最后,在一些只具有有限管辖权的特别法院①内,上述普通法院的检察院在其内都设有代表。但在这些特别法院里,检察院有时并无启动追诉的权力。在有些特别法院系统内,则存在的自成一体的检察机关,如军事法院。②

      二、内部组织

     检察机关自身没有一个中央行政机构。检察长间有国家“检察长会议”这样一个组织,但这并非职能性机构。这只是个会议,每年有若干次,所有检察长聚集在一起。国家刑事政策完全掌握在司法部长手里。实践上的原因,是因为法国是个大国,检察机构众多,其规模有大有小,处理的案件类型也差别很大,因此十分需要中央协调机构。司法部,更确切地说,是其下属机构“刑事案件和特赦厅”,确保这些检察机构之间最低程度的接触。比如说通知一名检察官,处于国家另一端的另一个检察官正对同一银行抢劫集团进行调查。同时也保障刑事政策适用上的一定的连贯性,以及明确调查和起诉的重点。

    检察机关是个等级十分鲜明的机构。不论是否是基于司法部长的指令,上诉法院检察长都可以向共和国检察官发出正式指令。这些指令也可以明确地涉及特定案件。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向其机构内的司法官发出指令。法律赋予了共和国检察官将其所有权力授权给予其助理行使的权力。这只是内部分工,但事实上这也意味着,检察官可以接手其助理的案件并自己提起起诉。但对于外界来说,检察机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原则上,一个案件,具体是由检察机关的哪个司法官处理的,并无实质意义。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允许不同的官员继续诉讼,意见是不同的。

    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基本是基于地域权能。在国家层次上,几乎没有集中化,即便是在极端特别的领域。只有在恐怖行为的调查和起诉这一个领域具有国家级专业化:驻巴黎大审法院检察院负责恐怖行为的调查和起诉。但其所涉及的不是排他性的权力,而是并行性的。换句话来说,案件首先要由地域上被授权的检察官转交给巴黎大审法院检察院的特别部门。

    对于经济案件的处理,正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但缺乏国家层次上的专业化。目前法国已经有40多个专门法院(法庭),设有专门处理经济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问题是对于发展真正的专业化来说,这些是否数量过多。但是该领域继续发展,目前还设立了四个“经济和财政中心”。②这些特别机构由检察机关司法官和专业的预审法官构成,集中调查和起诉经济罪行。

    检察机关的部门化也在加强。即便规模较小的检察院也设立了若干部门。但是,由于这些检察院的规模和所处理的案件罪行差别很大,部门上的分类标准很难确定。规模较大的检察院,如巴黎和南特的检察院,设有专门处理一定区域的轻罪和中等程度罪行的地区联系部门和专业化部门。

    若干年以来,检察机关和法官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协助。所谓的司法助理(assistants de justice)提供了各种支持,包括管理文献和判决书、准备判决书和接待程序双方当事人。担任司法助理的人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是将近毕业的学生或博士研究生。该工作仅仅是兼职,每月最多工作80个小时。①司法助理的职能不应和专业助理(assistant sp6cialis6)相混淆,后者是为经济和财政中心工作:专业助理是由财政部、国家银行或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的经济专家,以协助检察机关成员和预审法官处理复杂的财政一经济案件。

    1999年,为了以替代措施处理刑事罪行,专门设立了检察官代表(d616gu6 du procureut’)。②检察官代表虽然名称和检察官有些联系,但其职位并非由司法官或代表检察官的人员担任,其在执行替代措施方面发挥作用,并享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检察官代表可以是退休的警察或司法官、教师或社会工作者。大部分检察官代表都是由检察机关直接进行培训。一部分检察官代表完全从事于青少年犯罪领域。

    对检察院的财政管理是个复杂的问题。对所有法院和检察院人员和资源的集中管理,是由坐落在上诉法院层次的地区行政机构(service d'administrationr6gional)负责。检察官对于其机构预算的具体分配则具有很大的决定权。③

      摘自:何家弘著《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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