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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清算罪--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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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妨害清算罪的规定。

      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破产清算制度。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因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破产,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由于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清算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工具、设备等各种财物。“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是指公司、企业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是指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在清偿债务前,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分配。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妨害清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本罪同侵占罪、贪污罪的界限。这几种犯罪都可能有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公司和企业法人:犯罪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侵占罪、贪污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目的是将公司、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

    (三)妨害清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犯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因而刑法没有规定对公司和企业判处罚金。

      摘自:周道鸾著《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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