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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女性罪犯社会性别意识的盲点--海南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文区位分析/海南省大学法学文丛

    刘国良 已阅104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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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女性罪犯社会性别意识的盲点

      实践调研表明,有超过一半的未成年女性思维中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父权家长,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这种思想是造成海南省未成年女性罪犯社会性别意识盲点的主要因素,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对自身性别角色认知的刻板性

    “父权家长,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是几千年的传统社会文化所构建的一种角色的刻板模式。它以性别为界限,对两性进行不同的角色分配。女性天生“柔弱”只可以是依赖者,做辅助性的工作,这种性别分工要求女人一生都只能扮演“好女儿、好妻子、好母亲”的角色,除了这些之外,女人没有必要再去做其他的事情,否则就是不守妇道,也正是因为这种观念的影响,使得女性群体受教育的权利受到限制,受教育的程度明显低于男性[这一点在海南省表现尤为突出:在上图200所示海南省未成年女性文盲及小学文化的占到整体的比例为34.28%(文盲7.。14%、小学27.14%),而外地未成年女性不存在文盲,她们中小学文化比例相对于本地也较低仅为25%,主要集中在初中,占63.5%]。

    5.2对自身性别角色定位的束缚性

    “男主外,女主内”男强女弱的社会性别分工使得部分女性被划进“边缘化”的性别群体,社会就业也对女性作了种种限制,女性就很自然地被排除在社会经济体制之外,丧失了创造经济价值的机会,使女性的角色定位具有单一性。当女性成为被男人供养的“女人”之后,女人只能被迫承担全部的家务劳动,成为家庭保姆,有的甚至成了新时代的娜拉”、笼中之鸟,女性的自我发展因此受到极大的束缚。

    5.3对自身性别角色认知的滞后性

    “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所导致的绝不仅仅是女人被禁锢、被边缘化、被忽视,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个问题是一个社会的问题,一个人类的问题。女性罪犯对自身性别角色认知的滞后性,将导致男女不平等(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相悖)。更重要的是它还强烈地影响着女性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取向的形成。其中隐含着社会普遍存在的女性应当为家庭、应该为父亲牺牲自己的利益的性别期待,由此所导致“女性社会化不完全、社会化不适当或者是不善于社会化”,进而使一部分女性的进取意识不强,自身的独立意识缺乏,理想目标失落和模糊,这就充分反映出未成年女性罪犯群体对自身性别角色认知的滞后性。

    5.4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女性犯罪的原因

    5.4.1从女性罪犯对“父权家长,男主外、女主内”的认同表明,在女性罪犯群体中已形成了一定偏差的性别意识和态度,她们的性别角色已按照这种传统观念定型。因此,在她们中间,一部分是“读不起书”(无经济能力);另一部分是“不愿读书”;还有一部分是认为女性“读书无用,不需要读书”中途辍学的,三者共占女性罪犯总数的80%以上(注,根据《妇女绿皮书》1995—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的资料表明,“女性教育水平、经济就业、法律保护和生存环境”均为我国评估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基本指标)。据海南省检察系统2003—2008年7月统计(图200所示)的海南省本地未成年女性犯罪人的教育情况可以看出女性的受教育水平是较低的,小学、文盲就分别占了34%和28%,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盗窃犯罪占41.94%、走私贩卖毒品罪占17.74%、暴力型犯罪33.51%(故意伤害14.52%、抢劫罪11.29%、抢夺罪3.23%、非法拘禁罪1.61%、强奸罪2.86%)。相对于整体而言,三类犯罪均有所上升,其中上升幅度较大的是走私贩卖毒品罪上升2.03个百分点,暴力型犯罪上升2.11个百分点。29名未成年女性犯盗窃罪,文盲为1人,占总人数的3%,小学文化水平的犯罪人有8人,占总人数的28%。25名未成年女性暴力型犯罪人中,文盲1人,占总人数的4%,小学文化程度7人,占总人数的28%。在11名未成年女性毒品犯罪中,文盲2人,占未成年女性毒品犯罪总人数的18%,属较小的部分;小学文化水平的有4人,占36%,是文盲人数的2倍。由此不难看出由于社会性别意识的刻板、偏差,导致农村的家庭对女孩的教育不重视,或女性自己本身也不重视,以致出现“文盲加法盲”的犯罪。

    5.4.2从犯罪心理的层面看女性犯罪,她们具有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与未独立的经济地位的矛盾;强烈的依附心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矛盾,这些矛盾与她们的社会性别意识交织在一起,在她们的意识或潜意识中产生了顽固的依赖男性的心理,在家庭、生活以及社会交往中,缺乏主动掌握自己命运的能力,总是将自己的幸福、自己的未来托付于男人。在这种性别意识的支配下,逐渐丧失了自我,没有了独立的人格。

    5.4.3从实际调查中发现,在所有70例未成年女性犯罪中,无业人员28人,占总体的40.00%;农民38人,占总体的54.29%,为最多的群体;在校学生则仅4人,占总体的5.71%。

    她们在犯罪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和服从地位。这一切都说明:女性罪犯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缺乏,已严重影响了女性在社会活动中的思维、决策以及行为方式的选择。

    这些女性在犯罪前,承担着一个家庭所有的家务劳动,她们尽管也想摆脱现实,走出家庭闯世界,却缺乏外出谋生的技能与手段。因此当这些女性进入形形色色的社会之后,迅速被经济大潮所淹没,谋取金钱的手段更多集中在偷窃、抢劫、贩毒、暴力性手段等。有的为追求金钱与幸福生活,铤而走险甘愿冒坐牢的风险,参与共同犯罪贩毒,在女性抢劫、盗窃、毒品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参与共同犯罪,当男友叫上自己一同去实施犯罪行为时,这些女性所表现出来的是:不假思索,义无反顾的参与,直到锒铛入狱方知后悔——自己怎么这样傻

    5.4.4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女性犯罪,女性罪犯完全按照传统的女性角色期待来定位自己,社会也都把女性定位在温柔、贤惠、以家为轴心,在这种传统思想的束缚下,她们有的把所有的希望与梦想都寄托在“将来嫁个好男人”上,这样的赌注难以如愿以偿;有的编织着理想的自我,追求着所谓幸福的生活,哪怕是充当第三者,也心甘情愿,只要能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就可托付终身。然而现实与理想往往会发生冲撞,导致美梦破灭,于是又为自己付出和丧失了女人最宝贵的贞操、青春而懊恼,为自己的情感被男人欺骗而悔恨,有的采取了同归于尽的方式来圆自己的美梦以致断送青春;有的忍气吞声,默默地承受着家庭暴力、背叛、虐待,完全丧失了自我,当她们这种负面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像一座火山进发,为了自己的尊严,也为了追求男女平等,选择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极端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显然是法律和社会所不允许的,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错误的性别意识的影响下,她们的眼里:男人就是天空、就是心中的太阳,就是自己生命的全部,失去了男人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失去了男人也就失去了自我。许多人之所以从“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女性犯罪者中不少人是期望与自己的男人同归于尽的。可悲的是在追溯自己不幸原因的时候只归结为自己命苦,而完全没有意识到是自己性别平等意识的严重缺乏,也根本不知道还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在应用“社会性别学”的研究中,我们认为:这些女性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以致只有人的肉体和躯壳,没有现代女性应当具备的——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经济,独立的社会交往。

      摘自:刘国良著《海南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文区位分析/海南省大学法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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