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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道刚 已阅129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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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德斯鸠和密尔:政治自由=法律规范之下的空间

      工业革命所引发的德意志的保守改良运动,使得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暂时被挡在了门外,而或多或少承认文化相对性的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却在这时找到了进人德意志的契机。孟德斯鸠认为,思想表达自由是一种自然权利,其本身的内在规定性为:对恣意使用权利的限制(制衡理论)。因此,作为政治自由的思想表达自由应是一种法律规范之下的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必须受法律的制约。其《论法的精神》即在这一初衷的驱使下写作完成的。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洛克的人的自由的社会性理论理解为政治自由。孟德斯鸠的国家学说激烈地反对洛克仅仅将自由定义为消极的自由,即排除国家干预、独立于社会和抵抗恣意的自由。他将自由的概念分为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而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即主要依靠良好的法治。国家中公民的自由乃是政治的自由,即法律规范之下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由并非由法律给予,却是由法律来保障的。①孟德斯鸠认为,委婉地说出自己的看法:听不到不同声音的国度,必是专制的国度。他的名言是: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②但另一方面,政治自由也并非意味着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共同体中,自由仅仅意味着法律规范之下的一个空间。他的原话是:“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③作为秩序化的关系,国家的法律构成的这个空间对外屏蔽着所有来自超越性权力的威胁,以保护个人的安全与利益。没有秩序和法律就无所谓安全,因而也就无所谓自由了因此,政治自由恰恰是无政府主义的对立面,而非孪生兄弟。所以孟德斯鸠认为自由首先意味着保全个人生活的空间、不受强制的自由。因此,在孟德斯鸠那里,自由还有另一层更重要的含义,即自由作为自我行动的空间需要通过自由意志建立一种秩序、一个自治政府。①

    《法意》(即《论法的精神》)的翻译者——中国近代思想家严复曾将孟德斯鸠的自由论加以发挥:自由分为抽象意义上的自由(freedom)和具体意义上的自由(1iberty),前者为卢梭所主张,后者为约翰·密尔所代表。严复认为,liberty是一种含有强制力的、有节制的自由。故严复将密尔的代表作On Libert翻译成《群己权界论》不无道理。事实上,L=ibercy在这里指涉的就是一种自由制度,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因此又可以称为权利。

    密尔《论自由》的主旨在于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按严复的译法来说,就是“群己权界”的问题。密尔的基本论点是,个人对于仅涉及其本身的行为,不受社会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压力施加的约束,只有那些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惩罚不失为正当。②密尔说:“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l以反其意志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高主权者。”①按照密尔的见解,自由本质上是属于人类的每个个体的权利。它由以下三个领域构成,即意识的领域,包括良心的、思想的、意见的、情操的自由,以及表达这些思想、意见、情感的绝对自由;在不涉及他人的范围内独行其事的自由;从以上两者引申出来的出于自愿的“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②

    密尔认为,思想的自由表达是人类探求真理的必需。任何人都无法垄断真理。真理产生于相互的辩难之中。他所主张的思想表达自由基于一个人类普遍的认识常理:任何人都无法肯定自己永远不犯错误。任何一种相反的意见都有可能成为真理。因此,真理只有通过不同意见的交换和争论才有可能获得。真理并非意味着拥有多数。因此,保护少数的意识尤为重要。一种意见只有经受充分的质疑而不被驳倒,才有可能成为真理。个人观点只有置于开放的讨论中,才能判定是否能被社会接纳。即便是一种荒谬绝伦的观点,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为即便以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也曾有利于正确观点的形成。何况,任何一种见解都会有其道理,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全错。③密尔的观点对政治辩难而言,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社会政治问题只有通过协调各方的立场才能理l生地解决。

    对思想表达自由的制度化保护最初就来自于这两位思想家的国度:英国和法国。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是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这是最早规定思想表达自由的法律文件,自此以后,西方各国宪法纷纷将思想自由和思想表达的自由作为本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

    在德意志,思想自由人宪虽久经曲折,但孟德斯鸠的自由理念却被康德所接受。而密尔的学说则是构成战后德国新闻自由理念引导下的大众传播理论的重要外来思想资源。

      摘自:李道刚著《德国语境中的思想表达自由与约束:取宪政哲学理论和广播电视实践的双维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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