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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诉讼法理论中的相关问题--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丛书

    郑磊 已阅62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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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诉讼法理论中的相关问题

    诉由消失理论的形成有其普通法的背景,我国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不存在这项理论。但受理一项案件是否过迟,仍是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考察的问题。探寻一种成熟的诉讼法理论来回答这一问题是必要的,在具体性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环节尤其如此。我国诉讼法中已存的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类似于诉由消失理论的功能。

    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有不同程度的涉及,①根据我国的通说,诉讼时效的经过导致当事人胜诉权的丧失。虽然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系当下已稳定的社会关系,②而诉由消失理论旨在恪守分权学说、保证所受理之案件具有对抗性,但两者有一项共通的功能:避免不适合法院审查的争议进入实质性审查,在这个意义上,两者之间是可借鉴的。在宪法诉愿制度中,虽然对诉由消失理论的借鉴并不多见,但对公民提起的宪法诉愿的时限做出规定是较多采用的方式。③由此,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经过可被推定为诉由消失,或日法定的诉由消失事项。诉由消失理论的可在多个阶段进行以及主动审查这两项特征,在诉讼时效制度中也有所体现。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的审查,在立案受理阶段与诉讼阶段皆可依职权主动进行。在立案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和起诉条件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不予立案的,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诉。在诉讼阶段,当人民法院在7日内无法确定起诉是否过期时,人民法院应先决定立案受理。在诉讼中经过调查核实,证实起诉确实已过起诉期限的,即终结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较之诉由消失理论的复合型要素结构以及复杂的例外情形,时效制度显得过于简单,适用中也显得过于机械,这与审查实践中判断宪法事件之现实性的需求是不相称的。面临这些情形,法官会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或理论根据而捉襟见肘,要么武断或牵强地采用其他依据进行排除,要么不适当地受理了不适合法院审理的案件。因而,引入诉由消失法理是重要的,而这项借鉴可以以时效制度为基点逐步扩大。

      摘自:郑磊著《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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