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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非法人团体研究

    石碧波 已阅81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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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

     (一)意义

      1.期货经纪公司概述

      (1)概念

      期货经纪,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手续费,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经营活动。期货经纪公司,则是依法设立的经营这种期货经纪业务的公司。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首先须由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的其他业务。

    (2)成立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出资不得低于60%,即1800万元;②有规范的公司章程;③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④有15名以上具备从业资格的其他从业人员;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⑥有符合要求的经纪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⑦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o[1]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须是我国企业法人,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3)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要经过两次申请,两次提交材料。

    第一次申请。本次申请为初次申请,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①设立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②可行性报告;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1)

    第二次申请。本次为初步审查合格后的再申请,此次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如下材料:①章程草案;②股东名册及出资方式和出资额;③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④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样本、经纪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⑥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名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⑦拟聘用的其他从业人员名册及其从业名册与从业资格证明;⑧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⑨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书;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2]

    我们从以上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的成立条件和两次申请须提交的材料不难看出,设立此类公司,是何等的严格和不易。这里不厌其烦地详加介绍,除了想让人们知道设立此类金融公司与一般公司的不同,期货经纪公司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其次,期货经纪公司在我国金融领域还为新生事物,人们对之了解甚少,不仅较少涉足,而且,也不多去利用。最后,我们不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全貌或根,就不能理解其分支机构的营业部这个枝。

    2.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意义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有营业部。这营业部的设置,虽是期货经纪公司的意思决定,但不是其任意行为的产物,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后,才能成立。从性质上讲,营业部是其公司的分支机构,因而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置营业部的意义在于更好更多地开展业务,但其业务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营业部和其他金融法人分支机构一样,自身无财产、无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营业部的财产归属于其法人(公司),行为效果也归属于其法人。

    (二)营业部的成立条件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申请人已批准设立的营业部经营状况良好;(3)有符合要求的经理人员和3名以上其他从业人员;(4)期货经纪公司对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5)营业部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1]

    (三)营业部设立程序

    1.申请

    设立期货公司营业部和设立期货公司的程序一样,也须两次申请,两次提交各种材料。第一次,即初次申请时,期货公司,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营业部的名称、营业场所等。(2)可行性报告。(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o(0]

    第二次即初审合格后,该申请人即可进行营业部的筹建,同时进行再申请。此次申请须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前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股东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3)拟聘用的营业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4)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6)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7)期货经纪公司对营业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0

    另外,我国法律法规还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不得合资、合作设立,不得承包、出租,不得另设营业场所。

    2.审批

    (1)初审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该派出机构对于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出具初审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2)复审

    我国法律法规对初审后的复审也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再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不予批准的,须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同时,法规还特别规定了审批的参考因素,即应考虑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和期货经纪业的布局状况。

    3.登记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除了中国证监会的两次审查和许可外,还必须到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办理登记。具体规定为,申请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其公司为《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之日起,须在9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反之,如在90日内无正当理由而未办理设立登记手续时,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失效。

    (四)撤销

    由于自身的特点,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被撤销的情况,主要有自身被撤销和作为母体的公司被撤销。自身被撤销的情形为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在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半年内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半年以上的,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将被注销,当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其次是母体被撤销。由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是公司的分支机构这一性质,就决定了营业的独立性受公司的制约,公司存在,营业部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而公司不存在,营业部自然不存在,正所谓中国古话讲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因此,当公司被注销或撤销时,作为其分支机构的营业部同时随其公司被注销或撤销。

      摘自:石碧波著《非法人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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