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与政法系统其他单位的关系
所谓政法系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国家安全这三个行政部门。由于各级党委与各级政府相配合,党政一体,所以从中央到县的各级党委内部,均设有政法委员会,统一指挥所辖政法系统各部门。该委员会不见于《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政法系统内部,上述五个部门的人员不加区别,统一被称为“干警”。这五类机构内部,也往往称其人员为“干警”。据我们统计,“干警”一词在32个法庭14万余字的材料中共出现294次,平均每485字中出现一次。仅有法庭7(湖南临口)、法庭15(j匕京双桥)、法庭17(青海高庙)、法庭18(陕西马蹄沟)、法庭24(重庆白市驿)、法庭26(山西河西)这6个法庭的材料中未出现“干警”。正如上文所述,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部分,在区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协调范围内。
人民法庭要执行党的各级政法委的各种工作指导意见。如法庭11(云南娜姑)“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六条禁令’①”。如上文所述,人民法庭从各级政法委手中获得了各式奖项。政法委的领导可到人民法庭视察工作。法庭ll(云南娜姑)“分管政法工作的县委副书记马玉聪同志,②专程到娜姑对法庭的建设及审判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对他们艰苦创业、以庭为家的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发文件、视察工作、授予奖励都是政法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人民法庭所在地一般为乡镇或街道,直接打交道的是县级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县级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县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政法系统”可以直接作为这些“政法部门”的总称。政法部门具有共同的工作任务。如法庭31(贵州养龙)的材料称,“法庭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000年以来共成功调处群众各类纠纷2400余次,其中有文字记录的就有近500件,使大量的纠纷在最基层就得到有效有力的消化,在减轻基层党委、政府负担的同时也减轻了政法部门的压力,有利于法庭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更好地为地方建设服务”。
政法委员会的任务是统一政法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协调各政法部门的工作,制定政法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调研社会治安形势,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监督检查政法部门执法情况,督办重大、疑难案件,推动大案要案查处工作,推动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好政法宣传工作,查处政法部门内部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
政法系统有一套共享的思想与经验。法庭5(浙江枫桥)的材料提出:“众所周知,‘枫桥经验’源于治安,是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①在新形势下,作为地处这一宝贵经验发源地的枫桥法庭,能不能牢牢把握‘枫桥经验“走群众路线,就地化解矛盾,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的精神实质而有所作为呢?”政法系统内某部门的先进模范也被视为整个政法系统的先进模范。如法庭4(辽宁官屯)“组织干警到全国一级英模仉伟所在的分水派出所参观学习,对照先进检查自己,找差距,查原因”。①
区县级政法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庭交派任务,要求人民法庭参与政法委领导下不属于法庭业务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如以下的政治工作就由区政法委等机关交与法庭人员。
例10—9(甘肃后官寨)
2001年后季,赵咀村几名法轮功分子频频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经有关部门及民调组织处理,收效甚微。区政法委和乡上要求法庭处理,法庭人员先后十二次前往处理,通过不厌其烦地对他们讲解科学知识,从日常生活中的电灯电话电视机的发明到飞机飞船卫星的发射,从圣母教的凶残到法轮功的反人类,深刻揭法轮功害人民、害国家的伪科学本质,宣讲刑法的有关规定,终于使他们幡然醒悟,泪流满面中给法庭写下了悔过书。
维护地方社会治安是政法部门的共同任务,此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此外,人民调解工作也牵涉到多个政法部门。如法庭32(天津滨海)“在8个法庭成员与20万油城群众之间,法庭就是通过构建了由法庭、街镇社区民调部门、基层派出所治保部门、民政部门四位一体辐射全油城的调解网络,形成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坚固屏障,实现了保护人民利益的零距离。”法庭6(广西吴圩)“吴圩法庭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指导和配合各镇司法所、村(居)委会加强辖区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调解网络,落实调解责任制。着重抓‘四个落实’:一是机构落实。各镇均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以书记、镇长担任组长、法庭庭长、派出的所长、司法所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在村(居)委会设立调委会,在生产小组和居民小组中成立调解小组,做到层层落实,齐抓共管。”
与人民法庭处于同一级别的派出所,其职责主要是维护司法区域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和利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①实际上派出所除了进行治安处罚外,还进行了很多调解工作。下文中出现的案例24—2,原被告双方经派出所调解不成,才到人民法庭打官司。在派出所不能解决矛盾的情况下,就需要由人民法庭出面解决。
例24—2(重庆白市驿)
2003年10月29日,白市驿法庭受理了数起外地出售鹅、鸭毛的个体户告白市驿一羽绒厂拖欠货款案。审理中,法庭了解到还有几十人在厂里索要货款和退货,当地政府、派出所虽出面制止,但局面仍十分混乱,一不小心将形成哄抢、打砸的局面。了解情况后,分管庭长带领全庭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召集众多债权人开会,告知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基本平息了当事人的情绪后,为防止事态扩大,在只有部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情况下,采取特别措施,一举查封该厂库房内价值300余万元的羽绒。随后,他们又组织当事人协商,到下午5点,除4户坚持起诉外,其余都达成了协议,法庭当即组织退货兑现,忙至晚上9点。其后,为不让保全的羽绒存放过久变质,法庭及时进行调解,十日内圆满解决了讼争。司法所的主要工作有:(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7)组织开展“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对五种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工作。
调解民间纠纷,指导管理人民调解是司法所的主要任务之一。在这方面,人民法庭与司法所的业务有重叠之处。法庭24(重庆白市驿)“当法庭开始有计划地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时,也听到了质疑声:调解员的工作属于司法局管理,与法庭沾不到边。”两个部门的职能可能发生冲突。法庭与司法所可以分别开展工作。如法庭6(广西吴圩)“庭内10名干警分区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各镇司法所司法员、村(居)委会调解员也分别实行分片责任制。责任区内的纠纷,由包片的人员负责。”
人民法庭与司法所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还能形成互动。如法庭2(内蒙古那吉)“以村(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契机,协助所在乡镇司法所对民调组织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法庭4(辽宁官屯)“积极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新思路,与辖区司法部门密切配合、相互衔接,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法庭12(黑龙江新发)“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法庭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指导,特别是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促进依法调解,提高工作质量。建立了指导民调工作固定联络员制度。加强法庭与民调组织的信息沟通,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集中指导、分散指导和日常指导相结合,开创了法庭与乡镇互动的指导民调工作新局面。有6名审判人员担任其所辖乡镇的联络员,并固定每名审判人员的‘管片’相对应街乡的固定联络员由各乡镇的司法所所长担任。”法庭30(河南梅溪)“法庭今年又选派三名业务水平高、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经常与司法所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各自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意见并协商解决办法。”法庭2(内蒙古那吉)还“为辖区的5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四个司法所及相关的主管领导赠送了人民调解员手册”。
有的司法所要受人民法庭的某种指导,如法庭6(广西吴圩)“近年来,吴圩法庭共帮助完善了80多个农村调解组织,指导辖区内司法所和村调委会处理民间纠纷310多起”。人民法庭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起核心作用。如法庭18(陕西马蹄沟)“为了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他们实行了法官‘分区包片、定点联系’制度,在辖区内基本形成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以乡(镇)司法所为重点的“三位一体”的调解服务网络’。”
人民法庭与检察部门的关系就不如与公安、司法部门那么紧密了。仅有法庭12(黑龙江新发)的材料提及“建庭14年来,无一干警被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摘自:高其才著《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三十二个先进人民法庭实证研究/中国司法研究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