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税费说明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统称“三税”)附征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特别目的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纳税义务人为城镇范围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教育费附加是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一种附加费。作用是为了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为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
二、应纳税额
1.税(费)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包括农村地区),税率为l%。
(2)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2.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按照规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应缴税额,并不包括企业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3.应纳税额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费)率
三、征收规定
1.优惠政策
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不能单独减免。
2.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本纳税周期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
3.税款缴纳
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期全部“三税”的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1985.02.08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修定)2005.10.0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1994.01.01
摘自:周胜著《外商投资房地产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