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拮据的经费——正规化司法的现实困境二
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困难,是华县法院经费困难的特殊表现。正规化建设除了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外,一定的经费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华县法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虽然基本建设支出数额巨大,但并非法院日常运转的必需支出。法院的基本支出是办公费、交通费等。当时这些费用均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但除办公费外,其他项目实际报销的数额并不大。正如华县法院的穆法官所说,“实报实销也没人报啊。你说报什么?吃饭,自个给粮票,也用不着花什么钱”。“下乡应该有下乡补助。下乡补助你在本县啊,不出县没有补助。”“下乡补助4毛钱那阵。”“交通费实报实销。”法官下乡办案骑自行车,一般案件仅在本县调查,所以交通费、下乡补助通常都没有。
华县法院的主要经费支出是法院人员工资。根据县志记载及老法的回忆,1956年工资改革后,本县审判员一般属行政22级,标准月工资51.5元。以同属一省的某地为例,1956—1957年该地小麦销售价格约为每10斤12元。①故审判员的月工资约合小麦430斤。1956年工资改革后,华县法院院长级别为行政16级,标准工资102.5元。副院长级别介于院长和审判员之间。书记员、法警的级别一般比审判员低。1957年法院
有院长1名、副院长1名、秘书兼审判员1名、专职审判员3名、书记员3名、警2名。如果全部人员的工资均按行政22级的标准计算,则华县法院全部11名法院人员月工资共566.5元,全年共6798元。这大致代表了当时法院人员的工资规模。
当时华县法院的收入主要是公证费与罚没收入。在1957年前,华县法院的收入少于支出。在“大跃进”运动开始后,华县法院也提出了增收减支计划。1958年4月华县法院《关于司法工作跃进计划》(文久15—2)中说,“法院为减少国家开支,积极的支持我县的工业建设,争取在1958年司法收入达到自给,到年底全县的司法收入指标为10000元”。法院增加收入的具体措施为:“1.在国家公私合营和合作社等经企部门信用往来和加工订货等各方面的合同进行公证,按百分之二收费,到年底保证收费5000元。”“2.罚没收入到年底争取达到5000元。应要注意依照法律和不影响被罚者维持一般生活的原则下来进行,绝对的防止为追求任务产生不应罚而罚或罚了之后使被罚者降低了一般生活水平的现象发生。”同时,法院力争减少支出,“在经济开支方面一本节约原则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力争今年司法开支要比去年减少四分之一以上”。根据以上内容可知,华县法院预计。1958年全年支出约在10000元。主要增收手段一是开展商业合同公证;二是增加罚没收入。其在增收的同时大力压缩开支。
1958年8月20日华县法院《关于检查司法工作跃进情况总结报告》(文久16—23)中说,“原计划开展公私合营公证工作,增加司法收入一项,上级指示不宜开展应予删掉”。这样县法院的增收仅剩下增加罚没收入一项。增加罚没收入虽然对解决经费问题有所帮助,但也带来了乱罚乱没、留买私分等恶果。1961年12月15日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案件赃证财物工作的检查报告》(文久19一17)中指出,由于赃物赃证登记制度形同虚设,赃物赃证保管制度混乱,全市赃证赃物被留买、使用现象严重:一方面,当时公、检、法三机关干部留买赃物现象严重。“据十三个单位不完全的统计,60年以来即先后留买各种财物2412件(其中手表16只,自行车60辆,收音机10台),总计折价人民币122505.99元。这样巨大的数目,是以往所未曾有过的。”“三个机关在留买上述赃物时,一般虽然坚持了由国营委托商店议价的制度,买时又另交纳8%到15%的佣金,但也发现有少数单位的一些人员自评自估,损害国家利益。”另一方面,赃物中的“工业和日用物品”和“粮食、粮票以及布票、布料等重要物资”也被擅自动用。为了留买和私分赃证赃物,个别干部甚至严重违法乱纪,滥用权力,假公济私,如超范围扣押财物,偷换赃物等
为了防止这些可能出现的乱象,1961年华县法院恢复后制定的《法院工作方法60条(草案)》(文久18—2.1)中第32条即规定:“对罚没物资,要逐案登记。除武器弹药外,其他物资一律交财政部门处理,收据附卷。司法部门不得擅自动用。”这就回归到了收支两条线,以避免自收自支刺激罚没的现象发生。“大跃进”运动对华县法院经费情况的影响到此基本结束。
因此,华县法院整个增收减支计划,在1961年底仍回到了1957年前以减少开支为主的方向上。极端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是县法院在经费拮据的情况下正常运作的保证。1958年华县法院《关于检查司法工作跃进情况总结报告》(文久16—23)提出,“在反浪费的基础上,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的精神,虽然钱少,还是要办钱多的事,不能影响工作。建立了财经制度,超过5角钱,要经过领导批准。严格禁止不应开支而开支的浪费现象,但应开支的必须开支,有利(力)的支持了审判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华县法院只好想尽办法节衣缩食,更谈不上投资开展正规化建设。经费问题再加上人员素质,是华县法院自身限制正规化建设的主要现实困难。
摘自:高其才著《政治司法:1949-1961年的华县人民法院/中国司法研究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