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主原则
自主价值的普遍预设针对的是对主体间(intersubjective)道德原则和注重自我的个人卓越性观念的自由接受。主体间道德原则按照个人对他人利益或福利的影响(比如说禁止杀害他人)来评价个人行为。个人卓越性观念按照行为对生命品质或当事人道德品格的影响——比如说好的父母、好的爱国者、好的基督徒这些理想,有益处的两性生活的理想,等等——来评价行为。
当自主价值关系到第一种道德原则,即那些主体间道德原则时,它就有了限制自身的力量。必须限制某些人的自主,以便保护其他人的自主。当某些个人自由接受的行为标准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个人按照他们自由的意愿接受的道德标准而行使自主权时,这种限制就发生了。这要求我们利用某种原则——这原则让我们在失去的自主和当个人选择受到干扰时被保留的自主之间保持平衡。
然而要注意,当关涉到自由采纳人的卓越性或个人德性的理念时,并不同样包括自我限制自主价值的可能性。确实如此,因为从定义上说,采纳那些观念本身不能影响他人的利益。当许多个人理想的采纳有可能伤害人们的自主时,那不是由于采纳本身,而是因为对允许伤害他人自主的行为之某种主体间标准的默示接受。于是,就是这样一个标准的采纳,而非个人理想的采纳,侵犯了自主价值。相应地,从道德自主价值的一般条件那里,我们能够得出更为特别的个人自主的自由主义原则——这原则禁止干扰个人自由选择卓越性理念。试图强加个人理想是无效的
并因而是非理性的。当关涉到个人理想时,使强制性负担具有正当性的民主讨论和决定,并无认识论价值,因为认识论价值建立在公正要求的基础上,而这种公正要求对民主讨论和决定的有效性而言并无多大意义。
个人自主是自由主义社会思想的鲜明特征,承认个人自主原则就排斥完美主义,也即排斥国家强加个人德性理念是一种正当使命这一观点。一些著作家主张,基于个人自主原则的自由主义暗含了一种完美主义的观点,因为个人自主是人的卓越性理念的一部分。这一主张颇值若干回应。第一,尽管个人自主确实给了个人生活和品格以价值,但个人自主也是主体间性原则的一个目标——就其他人而言不干扰生活计划选择的目标——而且这一原则导源于实践话语中的道德自主之一前提。第二,即使当人们坚持认为,个人自主的主体间性原则,不求助于作为人的卓越性理念之一部分的个人自主价值,便不能得到最深刻的解释,那么完全禁止干扰人的卓越性诸理念中的任何其他方面选择的个人自主价值,仍是显明和与众不同的。第三,恰恰就是个人自主的价值特征,才使得个人自主的采纳与完美主义相对立,因为限制完美主义以便逻辑地说不能具有一种非完美主义的观点,是荒唐的。
个人自主原则决定了个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因为从这一原则我们可以推出那些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这些利益是选择和实现个人理想以及基于那些理想的生活计划的必要条件。选择和实现生活计划的先决条件包括,精神一生物的生活、身心的完整统一、行动自由、表达自由、获得物质资源、结社自由、工作自由、获得闲暇的权利以及宗教实践的自由。
倘若单独来考虑,个人自主价值就是一种聚合复用价值(ag.gregative value)。这意味着,不管这自主如何分配,在一个社会团体内自主越多,则该团体内的价值就越多。然而,这似乎违反了深深根植于自由主义中的直觉。比如说,如果精英通过奴役其他人而获得极高程度的自主,从而使自主的总量比平均分配自主要大,那么从自由主义观点来看,这就不是一种令人满意的状态。康德的第二个绝对命令禁止把人仅仅作为工具而也要把他们当做目的本身来看待,在这一表述中,康德就领悟了那个直觉。在蓄奴社会中,主人为了自己的目的会把奴隶仅仅作为工具来使用,因为主人主张或支持减少奴隶的自主,以便自己获享更大的自主。
摘自:[阿根廷]尼诺著《慎议民主的宪法/宪政古今译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