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最新增值税实用问答

    李俊梅 已阅11231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所调整。同时将现行政策纳入细则中。现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1994年时制定的,已不适应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增值税管理能力,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到50万元和80万元。

    原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2.哪些单位和个人按或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注: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

    原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原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个体工商户依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一些个体工商户收入规模很大,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有失公平。为此,取消了个体工商户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59号)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注:根据规模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具体标准是: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②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是: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税额。

    修订的条例和细则对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和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原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4.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

     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59号)

    ●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1998年8月11日 国税发[1998]124号)

    注:国税发[1994]59号对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不适用小规模商业企业。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对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8月19日 国税发[1994]186号)

      6.加油站是否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2001年12月3日 国税函[2001]882号)

    注: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多少,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新修订的条例和细则调整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7.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是否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18日 国税函[1999]560号)

      8.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地点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59号)

      摘自:李俊梅著《最新增值税实用问答》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