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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犯罪侦查文书的叙述(或记叙)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文书填制要领/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丛书

    薛伟宏 已阅119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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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侦查文书的叙述(或记叙)要求

    (一)侦查文书叙述的常见问题

    尽管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改进审判文书的文风问题》中就明确提出,裁判文书必须做到:“叙述事实简明清楚,特别是把关键问题交代清楚;判断事实的观点正确,态度鲜明,理由充分,引用政策法律恰当;使用语言文字确切精练,通俗易懂(不用方言土语),标点符号也用得正确,使识字的人一看就懂,读起来能使不识字的人听懂。”但时至今日,不尽裁判文书的叙述仍存在这样或那样问题,侦查文书尤其是叙述式侦查文书(含侦查工作文书、侦查笔录和侦查公文)的叙述,也存在质量不高、制作粗糙、叙述内容不全面、说理不充分、议论不科学等现象,突出表现为:

    1.个别侦查文书未反映案件的基本概况,所叙述的案件事实也不符合要求:一是叙述不够简练和清晰,缺乏内在逻辑性例如,对犯罪嫌疑人所犯重罪的叙述要占主要篇幅,而轻罪应占次要篇幅,不能不分轻重,两者几乎同等叙述。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作案过程交代不清,案件起因和犯罪动机未点明、写透。三是对案件中的受害人身份交代不清。有的对其性别、年龄状况未作交代,有的甚至连姓名也没有。四是因果关系交代不清,甚至看不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五是对案件的一些重要情节不作或者遗漏、错误表述。六是对同一类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例如,前面称“我院”,后面却称“本院”;在分别标注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时,有的是“×年×月×日出生”,有的是“×年×月×日生”,有的是“生于×年×月×日”;涉及钱款时,同一份侦查文书有时写“人民币××元”,有时写“××元人民币”,有时只写“××元”。

    2.所叙述的案件来源不规范。例如,有的没有写受案日期;有的没有写案件的移送部门、举报人;有的对案件起因表述得过于笼统,未能准确反映出案件事实。

    3.所列举的证据不明确、具体,甚至只用“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之类的笼统性叙述。与此同时,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未罗列完整。例如,对不是很重要的次要证据没有完全列举出来,客观上影响了证据之间的衔接和印证作用。

    4.用于叙述的语言文字不规范。一是语言不通,表述不清;二是错漏别字现象较多;三是称谓、姓名使用有误;四是标点符号使用错误,逗号与顿号不分,逗号与句号不分。

    总之,填制侦查文书必须字斟句酌,认真推敲,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文字严谨,用词精当;叙述既不应出现语病,更不能出现歧义。

    (二)填制侦查文书的叙述要求

    无疑,填制侦查文书是检察机关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侦查文书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形象,甚至影响到职务犯罪案件性质、事实、情节的认定。因此,总的来说,侦查文书在叙述案件事实时的基本要求:一是要叙述清楚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二是对关键情节要具体叙述;三是因果关系要交代清楚;四是争执焦点要抓准记清;五是财物数量要叙述确切;六是叙述事实要平实有序;七是所选择的叙述材料要做到真实、典型。具体来说,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要全面掌握叙述的特征、规律,做到叙述规范。一方面,侦查文书中的叙述,是用来交代案件当事人活动情况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其要素有六,即时间、地点、当事人(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

    另一方面,根据叙述方法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五种:一是顺叙,就是按照事情发展的时间顺序进行叙述,并有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为后文作铺垫等优势。二是倒叙,就是把后发生的事情先写,先发生的事情后写的叙述方式,并有设下悬念、情节紧张生动、吸引读者等优势。三是插叙,就是在叙述的过程中,根据写作需要,在适当的地方插人与文章事实有关的内容,然后再接着叙述原来的内容,包括夹叙夹议、平铺直叙等具体类型。其中,夹叙夹议可叫叙述性议论,它不像先叙后议或先议后叙那样明白可分,往往是即事生议,就议叙事、叙议浑然结合;平铺直叙,是指说话或写文章时不讲究修辞,只把意思简单而直接地叙述出来。四是补叙,对前面未叙述的一部分在侦查文书后面予以补充(类似于引文、附件),并有丰富情节、照应前文、为读者释疑、抖开包袱等优势。五是分叙。就是按不同的时间、地点按事件的不同方面将事实材料分类排列的方法。而根据叙述内容的详略,还可将叙述分为两种,即概括叙述(亦即概述)和具体叙述(详述)。当然,实践中,侦查文书多用概述——它总是伴随着议论和说明而出现的,概述之后紧接着就事而论,依法分析,其目的是表明道理。而详述要求准确切实,不能虚妄疏漏,要具备严格的“七何”要素性。

    总之,在侦查文书的叙述中,描写和抒情、想象和虚构、夸张和联想等表现手法和修辞方法是没有容身之地的。

    2.要充分掌握侦查文书叙述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因此,在填制侦查文书和叙述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而不能采用描写、抒情以及象征、想象、联想、渲染等表现手法和比喻、比拟、夸张、移情等修辞方法。因为,它们都属于主观创造范畴。

    3.要充分掌握侦查文书叙述的最高境界。与一般叙述相比较,侦查文书有自己的叙述原则和叙述的最高境界。这具体表现在侦查文书通常有明线和暗线两条叙述主线。其中,明线通常是按照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自然时间顺序叙述的;暗线则是按案件事实构成“四要件”或犯罪的“七何”依次叙述的。

    一方面,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必然按事件生成的轨迹运行,而每一个具有完整犯罪构成要件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事实,都应以案件发生、发展和终结的先后顺序叙述,亦即自然顺序法,也是叙述案件事实的最基本的方法,适用于对每个行为的叙述。即使在运用其他叙述方法,案件事实从总体上说不是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时,对每一个行为的叙述也仍然要采用自然顺序法叙述。采用自然顺序法叙述案件事实的好处,一是符合行为发生、发展和终结的客观顺序;二是便于案件事件的完整性,使看者听者能从头到尾全面地了解案件实施情况。

    另一方面,案件事实是法律构成的事实。不按法律构成来叙述的事实就不是案件事实。因此,每个具有完整内容的职务犯罪案件事实,都必须隐含着法律构成。这才是案件事实叙述的最终目的。具体而言,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就是围绕犯罪“七何”,并以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一种犯罪来叙述案件事实的。

    总之,明线和暗线,即自然顺序和法律构成的完美结合,就是侦查文书叙述的最高境界。

    4.要充分掌握侦查文书叙述的基本要求。通常,侦查文书在叙述法律事实和理由时,主要应写明作案(亦即构成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因此,侦查文书叙述的基本要求:一是列举案件事实证据确凿;二是分析说理以法为据;三是据案引法,据法论理;四是前后照应,层次分明,全文融会贯通。

    5.要充分掌握侦查文书的叙述方法。基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庄严性及其自然附带产品侦查文书的强制性不难看出,侦查文书的叙述通常依法只能采用顺叙、插叙中平铺直叙的方式。换言之,侦查文书叙述就是对案件事实和理由的叙述,它有特定的要素和方式。其中,叙述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构成四要件”或“犯罪七何”;而叙述方式则是在强调顺叙、平铺直叙的基础上,主要包括突出主犯法、突出主罪法、自然顺序法、时间顺序法、综合归纳法等。

    所谓自然顺序法,亦称时间顺序法、情节顺序法,即按照案件事实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叙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全部过程;依次叙述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具体经过、后果等。因此,它适用于一人一次犯罪、多人一次犯罪、一人多次犯同一罪名的案件。其优势在于,运用此法叙述犯罪事实,条理清楚、层次分明。

    所谓突出主罪法,即按照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案件事实,先写主罪,后写次罪;主罪详写,次罪略写。因此,它适用于一人或多人多次犯罪的案件,它不拘泥于时间的先后顺序,但在叙述每一案件事实时一般需采用时间顺序法。其优势在于运用这种方法叙述多种犯罪的案件,重点突出,主次清晰。

    所谓突出主犯法,即以主犯的犯罪活动为主线来叙述案件事实的方法。因此,它适用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亦即可适用于多人一次一罪、多人多次一罪、多人一次多罪、多人多次多罪的案件。其优势在于,运用此种方法可以突出反映主犯的预谋、策划、组织、领导的具体活动及其共同犯罪的具体过程,明确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应负的刑事责任,为以后的定罪量刑提供必要的参考。

    所谓综合归纳法,亦称具体叙述与概括叙述相结合的方法,它适用于一人或多人多次犯同一罪名的案件。它实际上是多种叙述方法的综合运用,其优势在于,既突出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又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叙述出其余的犯罪事实;既突出了重点又显得主次分明。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如果单纯地去具体叙述,就不能充分反映出案件的严重性;如果单纯地去概括叙述,就往往使案件事实过于笼统,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出案件事实的关键情节和严重程度。因此,叙述案件事实时,往往是把二者结合起来使用。对于主要犯罪事实采用具体叙述的写法,对于次要的犯罪事实采用概括叙述的写法;对于案情复杂的事实,先概括叙述其犯罪事实,以反映案情的严重程度和案件性质,再具体叙述案情事实,以清楚反映出全部犯罪事实。

    6.要注意对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叙述。一方面,不能对案件事实中的个人隐私以及涉及的淫秽语言和行为,进行详细具体的叙述。另一方面,更不能将国家机密以及攻击党和国家的反动言论具体写出。而对此,就要运用模糊语言进行叙述。这样,既表达了当时的客观情况,又不会造成负面影响。这是填制侦查文书语言的一条原则。

    7.要掌握并注意侦查文书的语言风格。由于侦查文书有具体实施法律的作用,因此,对其语言使用的要求很高,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语言规律,做到语言文字准确。为此,侦查文书的语言文字,要求明确具体,语义单一,排除歧义,以利执行。不论是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还是对处理决定的说明,都应当明确、肯定,使用法律术语要确切,力戒生造;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叙述、评价、处理要褒贬适度,爱憎分明。与此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平实妥帖、风格朴素,不得描绘渲染,更不能夸张虚构,要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如实地阐明处理理由和法律根据,如实地反映处理决定,语言庄重,言简意赅。所以,在侦查文书中使用修辞方法必须慎重,多采用消极修辞,做到事切意明、语句规整、逻辑严谨、详略得当,特别是根据案情恰当地使用修辞方法,不能有损侦查文书的实际内容。了上述文件。这可以称之为“2000年分水方案”。这一方案总体上遵照“1997年分水方案”,但针对2000年的具体情况,将当年的分水方案调整为:“当莺落峡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为15.8亿m时,正义峡下泄水量8.0亿m。”。同时,增加了强有力的配套措施,明确了调度原则、调度权限、用水监督、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等。

    2000年6月19日至10月20日,黑河流域管理局接连召开了五次调水工作会议。黑河干流从8月21日起连续五次成功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累计向下游集中调水33天,截至11月19日,正义峡总共下泄水量6.5亿m3,达到该年度莺落峡来水14.62亿m0的对应分水量,圆满完成2000年的分水任务,在千百年历史上首次实现了跨省区分水,使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欣然批示:“这是一曲绿色的颂歌,值得大书而特书。”

    2000年分水成功,增强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信心。2001年2月21日,国务院第94次总理办公会议郑重决策:“投资23.6亿元资金,加快步伐,加大力度,把原计划的五年时间压缩为三年,提前实现黑河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调度目标,让东居延海波涛汹涌!”此后连续三年,顺利完成各年的分水任务。

    这三个阶段的演进,从均水的范围来看表现为省内均水向省区间均水的转变,其实质是中央政府的“粮食偏好”向“生态偏好”的转变,即从片面保证黑河流域中游地区的粮食生产转向兼顾中游的产业用水需求和下游的生态用水需求。

      摘自:薛伟宏著《职务犯罪侦查文书填制要领/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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