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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事实与贪污贿赂案件事实的关联--反贪查账实务与技巧/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丛书

    于朝庞建兵 已阅13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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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事实与贪污贿赂案件事实的关联

    如果仅从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角度看,通常情况下会计事实与犯罪构成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一点我们通过前述会计事实的概念与构成中已经可以明确。只有《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状是个例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务关系主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可惜的是,一些反贪主管或侦查人员尚不清楚这个道理,他们会把会计事实当做主要犯罪事实来看待。比如,我们在侦查报告中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描述:“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多少元”。这个结论中的“不记账”只是一个会计事实,任何人仅通过“收入不记账”都不可能非法占有了公款,这个会计事实也就构不成贪污犯罪事实的要件。

    虽然会计事实通常并不构成贪污贿赂犯罪事实,但可以构成大部分贪污贿赂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会计事实与贪污贿赂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事实中的会计核算事实,反映了会计单位(会计人员)对贪污贿赂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事实是否知晓以及知晓程度,所以无论会计事实是否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的组成部分,会计核算事实都是贪污贿赂案件所必须查明的事实。例如,在贪污隐匿收入的案件中,如果发案单位对该项收入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则可以证明贪污事实不存在;如果没有会计处理的事实存在,则可以间接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报账的事实。

    2.会计事实中的会计监督实施,反映了会计单位(会计人员)在受理会计业务的当时对财务事实的判断,这种判断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都可以证明这项相关财务事实的存在,因而当这项财务事实构成贪污贿赂案件的主要事实时,也就需要通过查明这种判断过程和结果的会计事实,来证实相关财务事实的存在。例如,犯罪嫌疑人持虚假发票报销费用,会计人员在受理业务时错误地将其判断为真实的财务事项,就会进行会计处理,并留有会计处理结果的证据,这些会计资料证据可以证明贪污事实是否已经完成;反之,如果会计人员判断了其中的虚假性,没有受理,这一会计事实可以用于证明犯罪未能得逞。

    3.会计事实还可以间接证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例如,已经进行费用处理的会计事实,可以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

    通过对会计事实的概念和构成分析我们了解到,在贪污贿赂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查明会计事实显然不如查明财务事实对证明贪污贿赂犯罪来得重要,但第二节会计事实的证明与反贪杏一账会计事实与贪污贿赂案件事实的关联表明,贪污贿赂案件中只要存在会计事实,其或多或少地都会与案件的主要实存在关联,从而构成了贪污贿赂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另外,从后面第四章我们将要介绍的反贪查账程序中还会表明这样一个道理:反贪查账的一般程序都是从查明会计事实人手的。

    三、会计事实的证明与反贪查账

    会计事实的证明与反贪查账之间存在着下列关系:

    首先,会计事实的证明可以通过反贪查账进行。

    会计事实的证明的基本证据就是会计资料,通过反贪查账可以收集到证明会计事实的会计资料证据,因而会计事实的证明可以通过反贪来完成。

    其次,通过反贪查账能够获取证明会计事实所需的基本证据。

    会计事实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主体、会计标准、会计过程和会计结果,会计资料证据记录了会计主体、会计过程和会计结果,因而会计资料证据是证明会计事实所需的基本证据,这样表明反贪查账是查明案件会计事实最基本的途径。

    再次,会计事实中的某些情节尚需要反贪查账以外的调查措施才能查明。

    反贪查账所能获取的证明财务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会计资料证据和《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会计事实的主要方面,但在会计行为的实际行为人、会计记录时间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正确性等会计事实具体情节的证明,侦查人员还需要采用其他调查措施予以核实证明。比如,通过询问会计人员证明会计处理的确切行为人;通过字龄鉴定确定会计记录的时间的真实性;通过司法会计鉴定确定会计处理的正确性等。

    总之,从证明会计事实角度讲,反贪查账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有无会计事实存在并获取相应的会计资料证据。当然,通过反贪查账查明会计事实的前提是有账可查,如果案件涉及的会计资料已经灭失或被隐藏,也就无法通过反贪查账结果来证明会计事实。

      摘自:于朝、庞建兵著《反贪查账实务与技巧/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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