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
唐大宇
一、发展介绍
当代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起源于监狱矫治与少年犯罪防治的实际需求。20世纪60年代,警官学校在台复校,原本在大陆时期即设立的狱政学系,也于1963年正式复招,授予四年制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孕育了台湾第一批犯罪学专业的研究人员与干部。其后,鉴于少年犯罪防治工作需要更为专业的研究人才,当时的“台湾省政府”于1967年委托警官学校(后改制为警察大学)设立犯罪预防学系,这是台湾地区第一个犯罪学专业的科系。1974
年,基于犯罪学术体系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有效合理分配资源的考量,更进一步将上述狱政学系与犯罪预防学系合并为犯罪防治学系。一方面从事实务性质的教育训练工作;另一方面也开展实证性的研究工作,毕业人员多担任警察官与狱政管理工作,成为此后台湾犯罪研究以及实务工作人员的主要来源。同一时期,台湾各个大学法律系也陆续开设犯罪学的选修课程,介绍犯罪学的各种理论与研究成果,加上受到刑事学思想影响,认为犯罪学与刑法学、刑罚学等共同构成广义的刑事学,因此犯罪学专业在法学院中逐渐取得一席之地,许多刑法学专业的硕士班考试,也纷纷将犯罪学作为入学考试的必考科目。但是,由于传统法学以逻辑演绎与文义解释为主要研究方法,缺乏对于实证研究的经验与兴趣,法学院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犯罪学研究所,因此,犯罪学在法学院当中,缺乏更多的发展机会,主要的功能仅止于作为一种基础的刑事法学相关教育课程,对法律系的学生,介绍认识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使这些以后的司法人员在从事实务工作时,对犯罪行为与现象的理解,以及裁处罪犯的方法与程度上,透过犯罪学的熏陶教育,达到一定程度的帮助作用。此外,犯罪学也在法学院以外的其他系所,主要是社会系、社会工作系与社会教育系中讲授,台湾的犯罪学发展除了上述的警察教育体系之外,由于深受美国犯罪社会学的影响,并采取实证研究方式,逐渐有许多的社会学科、教育学科与心理学科的学生与学者投入犯罪学的研究工作,从中也培养了许多优秀的犯罪学研究人才。
中正大学于1996年延揽警察大学的蔡德辉教授与杨士隆教授等学者,成立“犯罪防治研究所”招收研究生,进而于2001年增设大学部招收本科生,并更名为“犯罪防治学系”。2001年,台北大学也以侯崇文教授、许春金教授与周素娴教授等学者为首,成立了“犯罪学研究所”招收硕士生。中正大学与台北大学的两个犯罪学系所,也是台湾地区除了中央警察大学以外的可授予正式学位的犯罪学系所与学术单位,中正大学的犯罪防治学系并已完整地开
设从学士、硕士到博士的课程。中正大学师资结构包含刑事司法、社会学、心理学、法学、咨商辅导、社会工作等专业,更多地强调学科之间的科际整合研究功能;而台北大学则以犯罪社会学的师资较为见长。与警察大学不同的是,这些接受犯罪学训练的学生,毕业后并不分发从事警察工作,而是需要通过各种考试取得各项资格,进而有更为多元化的出路,包括学校教师与辅导人员、社会福利工作人员、法院的法官与少年调查保护官、检察署的检察官与观护人(假释观护)、警察或调查员、机关单位的政风人员(廉政反贪)、监狱矫正人员、心理偏差矫正人员,等等,因此,在教学与研究方向上,必须更为多元化。在研究方法教育方面,以西方犯罪学理论与研究成果为基础,对于学生施以量化统计与质性分析的训练,与美国犯罪学研究的走向相近,这与台湾犯罪学采取实证研究的学术体系背景较为一致。由于更多地采取技术性质的培养方向,以及学科整合的研究途径,近年来虽然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也由于研究人员的学术背景各异,即使在同一研究课题集合了刑事司法、社会学、心理学甚至生物学的专家,但研究结论通常缺乏有机的整合,这是采取学科整合研究途径较为常见的缺失之处。再者,大部分的研究课题侧重于各种犯罪类型研究与犯罪对策探讨,对于犯罪学理论的宏观研究则略为不足,致使犯罪学科地位的独立性稍弱,缺乏较为明显的学科发展方向。值得注意的是,以学科整合为主的犯罪学研究,除了强调实证研究与应实效之外,更需关注学科的主体性质建设,假若犯罪学科仅仅是搜集整理其他学科对于某些犯罪问题的观点与看法,而没有建立系统的犯罪学理论并厘清自己的研究领域与其他学科并叠交错的问题,恐将沦为其他学科的信息交流站,可能不利于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建设工作与长远发展,这不仅是台湾犯罪学研究值得注意之处,也是所有犯罪学研究者在学科发展上值得省思之处。
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以学科整合与实证研究为重要特征,许多原本是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甚至是教育学等专业的学者,因为研究方向或研究课题趋近于犯罪学,例如研究在学少年的逃学等不良行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反社会倾向或次文化作用、心理变态行为的矫正等课题,进而成为研究或是讲授犯罪学的学者,这些由其他学科进入并以犯罪学术界为基地的研究成果,除了在犯罪学领域内进行学术交流与发表,往往还能反向回馈或渗透回相关的学科当中,或是以犯罪学为核心,围绕着建构出相邻的学术研究领域,例如以心理咨商与性犯罪矫治为学术背景的青壮年犯罪学者林明杰教授,除了持续从事心理学领域的研究,以及进入各监所进行强奸犯的咨商治疗之外,并当选“台湾家庭暴力暨性犯罪处遇协会”理事长。再者如台湾犯罪学会前任理事长杨士隆教授,长久关注并进行多项青少年的犯罪课题,包括青少年暴力犯罪研究、帮派少年成长历程与副文化研究、少年犯罪矫治的发展研究、台湾地区少年强奸犯与非暴力犯及一般少年犯罪危险因子之比较研究、大众传播媒体与校园学生暴行、少女偏差与犯罪行为之探讨、飙车少年暴力行为之研究等,并于2008年创建了“青少年犯罪防治学术协会”,进一步深化与细化犯罪学的研究,对于社会关注的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系统化探讨,回应社会在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的迫切需求,相对扩大犯罪学在台湾社会的影响力。
二、研究与应用
除了大学院校的犯罪学系所等学术机构之外,“法务部”也设有“犯罪研究中心”,对台湾社会的犯罪趋势、新型犯罪与防治对策进行研究,并对犯罪现况进行统计分析,出版了一系列的研究报告。历年来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总是紧扣住社会脉动发展研究课题,无论是公家或民问的犯罪学术研究机构,对于台湾社会的犯罪现况与犯罪趋势都非常关注,除了学术研究之外,更希望进一步把犯罪学研究成果实际运用到立法与执法的实践上。以台湾地区近十年来的犯罪状况为例,基本上较为稳定,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1997年至2006年台湾地区的人口数量变动不大,自2163万人成长至2282万人,在犯罪人数方面,除了1999年因制定“毒品危害防治条例”秉持着除罪不除刑之理念,提供初次施用毒品者一次勒戒自新的机会,致使该年度犯罪人数大幅降低至10.6万人之下,1997—2006年每年遭判刑确定之犯罪人数一般在12万一14万人。换算成每万人的犯罪人口数,约60余人。虽然犯罪总量维持相对的稳定,然而观察犯罪的类型可以发现,触犯下列罪名的犯罪人数则呈现上升趋势,包含:酒后驾车的公共危险罪;财产犯罪的盗窃罪、诈欺背信重利罪;暴力犯罪的恐吓罪、强制性交罪(强奸罪);毒品犯罪等。至于明显呈现下降趋势的犯罪类型,则有财产犯罪的侵占罪、赃物罪;暴力犯罪的杀人罪;赌博罪等。从犯罪学研究的角度而言,以上观察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台湾地区犯罪学研究的某些特性:第一,犯罪学的研究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参考与依据之一,刑事立法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成立与否、犯罪类型的消长,甚至是整体犯罪数量的变化,这些社会上关于犯罪的各种不断演变现象,又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新的课题,犯罪学研究与刑事立法两者
持续的交互作用,维持一种动态的进步力量,可以为治理犯罪提供与时俱进的对策。第二,在固定的社会条件之下,犯罪总量变化可能不大,但是个别犯罪类型可能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数量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趋势,这也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来源与方向。第三,由于吸纳了社会学、社会福利工作、心理学领域的学者在犯罪学领域从事研究,对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或是社会中比较弱势的群体,例如,犯罪被害者、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防治等,透过学术研究与社会实践等方式,争取立法增加权利保护,防止二度伤害,可以降低犯罪黑数,并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或是针对特殊犯罪人增加强制治疗的规定,希望有效防止再犯。
由于中国人特别注重家族名誉与个人贞操的传统观念,强制性交罪(强奸罪)在中国社会中的犯罪黑数向来居高,最近十年台湾地区触犯强制性交罪的犯罪人数上升,一般认为并非是真正数量的增加,而是因为增加了许多保护妇女的规定,加上个人自主意识提升,以及制定了相关法律(性侵害防治法)改善刑事诉讼程序、避免造成二次伤害等措施,使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勇于出面指控,有效降低了犯罪黑数,依统计自2005年起,触犯强制性交罪的人数已超越杀人罪的人数,这是降低犯罪黑数后的具体反映。以台湾地区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修订为例,近年来透过引进外国犯罪学理论与各种犯罪学研究成果的积累,对于强奸犯罪在现今社会中性质的转变,与心理矫治的强制处遇等议题,社会大众、立法机构与学者专家逐渐取得共识,首先在1999年先将刑法第十六章名称由“妨害风化罪”改为“妨害性自主罪”,确认“性自由”为该罪章的保护法益,并将罪名由“强奸罪”改为“强制性交罪”,让被害人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女性,并增列了其他的性行为态样,使女对男或同性之间的各种强制性行为,都成为该罪的规范对象,此种以实证研究影响立法的展现不限于此,犯罪学实证研究显示,强奸犯的再犯率居高不下,本次修法将强奸犯视为准变态犯罪者,增加对于强奸犯的治疗处分,经由犯罪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与咨商辅导学等学科的分进合击,对于行政部门的提案与立法部门的审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增设刑法第91—1条规定,触犯各种妨害性自主罪的性罪犯,裁判前必须鉴定有无治疗的必要,若有施以治疗之必要者,应施以治疗至治愈为止(最长不超过三年),才能报准假释或出狱。1999年的修法过程中,行政与立法部门大量引用并参酌中外犯罪学对于性犯罪的研究成果与相关立法,并曾认真考虑是否规定性罪犯出狱后,必须到派出所登记并于住处外作出标示,即类似美国“梅根法案”的规定,后来因许多学者发表反对意见,认为中西社会民风不同,复以台湾地小人稠,出狱的性罪犯若因此无容身安心之所,是否将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也未可知,因此打消了此项立法刍议。经过数年的实施与检讨,2005年立法部门修正了上述刑法第91一l条并于2006年正式施行,规定性罪犯在狱中接受辅导或治疗后,经鉴定、评估后认为有再犯之危险者,应在狱中或其他相当处所,施以强制治疗并每年鉴定,在危险显着降低之前,不得出狱或假释。此次修正受到犯罪学、精神医学与心理咨商辅导学的重大影响,认为性罪犯的矫治应以狱中强制诊疗,或社区身心治疗辅导教育程序为主,是以矫正性罪犯异常人格及行为,使其学习自我控制,借此达到预防再犯为目的。这种性犯罪心理的矫治与一般疾病的治疗,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学者与医界咸认没有治愈的概念,应以强制治疗目的是否达到而定,因此强制治疗的处分期限,应从原本规定的“治愈为止”,修正为“再犯危险显着降低为止”较为妥适。
在儿童与少年犯罪方面,犯罪人数自1998年的19479人逐年下降,至2007年降至9072人,十年来儿童与少年犯罪人数降低一半,台湾地区近年来的犯罪学研究成果,除了培养了许多专业的实务干部与研究人员,并且提供了各类犯罪问题的治理对策之外,最显而易见的成果,就是具体影响了相关法律的修改或制定,举例而言,台湾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依据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而制定、实施的。台湾地区少年法之立法始于1955年,由林纪东先生担任
召集人,韩忠谟先生担任负责人,参酌美日等国立法例,采取“少年宜教不宜罚”之立法原则,充满着有别于成人刑事司法之“少年保护主义”色彩,堪称符合少年司法时代潮流。然而一经推出,立刻遭受行政机关大力批判,认为少年保护主义有“鼓励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维护”之嫌,乃经退回再加研讨。经过重重修改几乎已经丧失原立法精神的少年法,终于命名为“少年事件处理法”在1962年诞生,然而立法完成后,仍延宕近九年并再作两次小幅度修改后,始于1971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部创始的少年法从1955年提出草案至1962年完成立法程序,到1971年正式施行,期间长达16年,可谓历尽艰辛。由此可见,在中国传统严刑峻罚的思想之下,推动少年保护主义之“以保护代替监禁,以教养代替处罚”的确是一项艰难的奋斗,这也反映出犯罪学研究成果要对抗传统报应刑观念,无论在社会上或法律体系内,都必须经过长久的斗争过程才能被接受与运用。台湾地区少年司法制度虽于1971年开始脱离成人刑事审判程序,独立运作,但因少年司法机关仍附属在普通法院设立的少年法庭,在预算与人员调任上受到极大限制,且在处遇少年的方式与内涵上容易类同成人刑事案件,尤其是少年司法的精神与普通刑事程式差异极大,审理少年案件的司法人员又缺乏专业培训,而以一般刑事审判之司法人员轮调或兼办,使得少年司法经验与专业理论知识一直无法累积与形成,难以从根本解决少年犯罪的问题。主管机关与各界人士有鉴于此,开始推动大幅度的修法,终于在1997年完成少年事件处理法的重大修正,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一路走来,从“刑罚为主”到“教育与刑罚并重”再到“教育优先”,宣示了处理少年事件的观念已有重大转变,1997年的修正重点在于设立专业的少年法院,建立专业久任的少年法官与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队伍,落实转向制度进而避免少年进入刑事司法体系受到刑罚,期能贯彻“以保护代替监禁,以教养代替处罚”的宗旨,具体内容如:设立少年专业法院;建立少年保护优先机制;增强少年法院的专业阵容;新增审理前的转介处分;加重少年调查官在法庭活动的重要性;新增对少年家长、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科予强制亲职教育的处分;健全辅佐人制度;保护处分多样化与灵活化;广泛结合社会资源协助少年法院辅导少年;增订少年前科记录涂销规定;等等,这些制度与措施都是各种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落实与运用,也是犯罪学立于战略高度指导刑事司法立法与执行的具体展现。
摘自:王牧著《犯罪学论丛.第7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