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对隐私权保护之刑事立法
英国虽无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典,却存在着完备的刑事制定法体系。但英国隐私权刑法保护却条文稀少,且相对零散,具体而言:
(1)1984年《数据保护法》第5条禁止未经登记许可掌握私人数据罪
该罪规定:①任何人不得掌握私人数据,但是,有关数据使用或经营电脑社的数据使用者当时得到登记许可的除外。②有关获得登记许可的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a.不得掌握除登记种类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个人数据;b.不得将其掌握的或使用的经登记许可的个人数据用于登记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c.不得从登记许可的渠道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此类个人数据或者此类个人数据所包含的信息;d.不得向登记许可范围之外的其他人泄露其掌握的此类个人数据;e.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其掌握的此类个人数据传递给予登记许可限定或规定不相同的联合王国之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③上述第②款规定之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就其雇主或代理人掌握的个人数据而言,在数据的使用、披露和传播方面和其雇主或被代理人一样受到上述第②款第b、c、d、e项的限制;就其雇主或被代理人掌握的个人数据而言,雇佣人和代理人也要和其雇主或被代理人一样受到上述第②款c项的限制。④经营电脑社者,不应提供有关个人数据的服务。但是,有关经营此类服务社的人或者经营此类服务社之数据使用者当时得到登记许可的外。⑤违反上述第①款的规定,或者故意或轻率地违反本条上述任何其他条文之一的构成犯罪。⑥违反上述第②款或第③款规定,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泄露个人数据违反上述款项,而诱使他人向自己泄露个人数据的,构成犯罪。⑦违反上述第⑥款的规定将诱使他人向自己泄露的个人数据出卖的,构成犯罪。⑧如果一个人违反上述第⑥款的规定,将已经诱使他人向自己泄露的数据或者后续诱使他人向自己泄露的数据提供出卖的,构成犯罪。⑨对前列第⑧款有关事项解释如下:做广告公示有个人数据正在或可以出售行为的,属于提供个人数据以供出卖的行为。⑩就上述第⑦款和第⑧款而言,出卖或者提供出卖的有关个人数据,包括从个人数据中抽取或者提炼出的信息。
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该罪行经公诉程序判决的,判处罚金;或者经简易程序判决的,判处不超过法定最高额的罚金。
(2)1984年《数据保护法》第15条电脑服务未经授权的数据披露罪
该罪规定:①与电脑服务社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相关的被服务者的个人数据,除非得到被服务者的预先许可,不得被电脑服务社经营者披露。②上述第①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电脑服务社经营者的雇佣人或代理人。③故意或轻率地违反本法规定的,构成犯罪。
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该罪行经公诉程序判决的,判处罚金;或者经简易程序判决的,判处不超过法定最高额的罚金。
另外,该法第20条设置了替代责任及法人责任,该条规定:
①本法规定的犯罪如果已经被某法人实施,并且有证据证明该犯罪是在任何领导者、经理、部长或法人的相当官员或者任何意图以这种能力活动的人的同意或纵容下实施的,或者可以归责于上述人员的任何疏忽。那么,上述人员应当与该法人一起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并受到起诉和相应的惩罚。②如果一个法人的事物是由其成员管理的,那么,一个成员与其管理功能相联系的行为或不负责任的举动应当相应地使用上述第①款的规定,就好像这个成员是法人的指挥者一样。
(3)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第l条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资料罪
该条规定:①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犯罪:a.意图得以进入任何计算机中储存的程序或者数据,并为此操纵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b.意图获得的进入是未经授权的;并且c.在他操纵计算机执行有关功能时,他知道他意图获得的进入是未经授权的。②实施本条之规定之罪者的意图无须指向:a.任何特定的程序;b.任何特定种类的程序,或者数据中的某一程序或数据;或者c.任何特定计算机中储存的程序或者数据。③犯本条规定之罪者,应当经简易程序判罪,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单处或并处不超过标准罚金额度第5等级的罚金。
另外,在英国刑法往往仅关注于存储资料(或信息)的物质,即诸如文件档案、计算机、磁盘、微芯片等有形财产,而不大关注这些物质上存储的无形体,即资料(信息)。因此,对以盗窃、诈骗手段获取他人秘密的物质载体的行为,可以按照侵犯财产罪论处。如果只是通过对储存资料的有形物阅读、记忆或照相之类的方法取得或侵犯资料,则超出刑法调控之范围。因此,上述财产犯罪尽管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保护隐私的作用,但也难以称其为隐私权刑法保护条款。
摘自:王立志著《隐私权刑法保护/刑事法学博士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