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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综述/中国犯罪学研究30年综述丛书.2

    卢建平 已阅66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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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

    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也是一个指导思想的问题。这个时期出版了侯宏林的专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2005年),并有28篇相关论文得到刊发。

    2002年,储槐植教授在《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发表了《犯罪发展与刑法演变》。论文中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刑事政策指导思想问题,即犯罪发展的两大悖论以及刑事政策价值定位变化在刑事法制方面的体现。

    储槐植教授提出,20世纪后期,科学技术空前发展,人类历史进入信息社会(所谓后工业社会)。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社会关系更趋复杂,社会矛盾更为多样,犯罪的量与质也非昔日所比,犯罪手段与先进科技联姻,危害更大,侦破罪案也更难。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两大悖论:(1)一方面人类探索自然奥秘的能力空前提高,另一方面个人又变得比过往岁月更脆弱(因为危险源大增,而且是巨大的危险源)。(2)一方面民众摆脱政府监控、争取自由的愿望空前增长,另一方面公民又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依赖政府(因为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公共安全保障)。对这两大悖论的调适关系,最终将决定国家刑事政策的价值定位和刑事法制的变动趋向。刑事政策价值定位变化也会在刑事法制方面得到集中体现。①

    2003年,严励提出了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问题。②

    首先,严励引用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等人的观点,指出了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对刑事政策的重要指导意义。刑事政策与所有其他社会政策一样,
    作为一套指导同犯罪作斗争的行动准则,总是基于并且体现了决策者所倡导的价值取向。刑事政策,“是以权力配置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以决定
    财产的分配保障各类组织(广义上包括家庭、学校、教会等)的运行,并确立基本价值。刑事政策同时也是具有一定目的的行动战略或运动。这种运动正是以政策所确立的价值为导向的”。③刑事政策决策者对价值取向或价值判断问题的态度,不仅会影响其刑事政策决策的内容,而且会通过决策表达出来。刑事政策可以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而推行,由其表达出的决策者的价值取向总是代表了社会价值取向的主流和发展趋向。同时,刑事政策价值取向将会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刑事政策的运行与实施,这种影响可能是建设性的,也可能是破坏性的。新的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既可能导致社会的价值崩溃或失范状态的出现,从而出现犯罪与越轨行为大量多发的、混乱的社会局面,也可能促使适应时代要求更加健康的新的价值观念的诞生,使全社会形成共同的价值目标,团结一致,和谐有序。④因此,刑事政策决策者总是孜孜不倦地追求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也即刑事政策的终极目标,并以此为导向,指引刑事政策的进路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刑事政策体系。

    其次,严励还提出,刑事政策面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等价值必然有所选择,即谁者为先、谁者为后;谁者为主、谁者为次。从刑事政策的选择角度看,我们采取简约的办法主要是处理好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公平与效益的关系。

    就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问题,严励还追问到古典主义、实证学派以及新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价值目标①,并运用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理论和系统分析方法剖析了我国刑事政策在追求价值目标时所经历的两个阶段②,探讨我国刑事政策的建构路径问题。③

    经过以上几位学者的探讨追问,刑事政策的价值问题一时间成为刑事政策基本理论的热点问题,一些论文从政治学、恢复性司法、和谐社会的角度相继探讨了刑事政策的价值指导问题。

    侯宏林认为,既然我们把人希望借助于刑事政策满足的需要概括为自身的经济性需要、伦理性需要、个体性需要与社会性需要,那么,效率、公正、自由与秩序自然也就成为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基本方面。在法治模式下,刑事政策的各种价值均有一席之地,借助刑事法对刑事政策的“樊篱”作用,刑事政策也就能够在追求效率与秩序价值的同时兼顾公正与自由价值,从而在实现效率与公正、秩序与自由相平衡的基础上全面满足刑事政策视野的人的各种需要。④

    李甜甜从政治学的角度提出,中国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只要秩序、不要自由”到“秩序优先,兼顾自由”的演变。当代中国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的发展应重视对“消极自由”的维护以及“秩序优先,兼顾自由”,进一步向“自由优先,兼顾秩序”发展。⑤

    就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政策的影响而言,储槐植等人认为,既然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的持续过程,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要求人们要积极正视矛盾,主动地化解矛盾,把矛盾和斗争限定在相互依存的和合体中,防止因过度的矛盾斗争而破坏了社会和谐这个共同基础。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矛盾表现,其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如果一味强调从重从快打击,而不针对发生原因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就会徒增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应当主张刑法宽和,倡导刑罚不宜过于苛厉。①

    徐岱、王军明从恢复性司法的角度提出,在刑事政策视域内恢复性司法具有其独特品格:实现秩序、正义、自由等价值是恢复性司法的终极目的,实现利益与效率价值是恢复性司法内在的不竭动力与外在程序机制。②

    我们认为,刑事政治既有决策的恢宏叙事,也有执行的细微探究,都需要加强指导思想的研究。在此之中,尤其要注意到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其本质无非主客体之间的满足性抑或功能性。这一种属性,宏观地看,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问题;微观地看,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目标)指导预防犯罪的具体决策和执行。换一个角度,如果将正当性的追求设置成刑事政策系统的产出之一,那么价值取向或者经济考量就成了影响刑事决策最主要的因素。其中,由于刑事政策的公共决策必然有许多方面的牵扯,折中的考虑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以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指导思想的经济分析未免过于粗糙,因此,刑事政策指导思想的研究任重而道远,方法论的跟进和思维的更新同样重要。

      摘自:卢建平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综述/中国犯罪学研究30年综述丛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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