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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身份证制度日趋健全和完善--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张雷 已阅114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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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制度日趋健全和完善

      从法制建设上看。1985年,我国确立了居民身份证制度。居民身份证制度关系到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国的居民身份证法律制度,是推进社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的一项重要内容。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开始实施。将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条例》修改为《居民身份证法》,其体现出两大特点:一是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公民办事。如原条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办理身份证,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活动越来越多,没有身份证很不方便,这次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也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原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为了方便他们参加社会活动,法律作了修改,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也办理居民身份证。法律还删去了原条例规定的对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由执行机关收缴其居民身份证等规定。法律还改变了过去有关居民在迁移户口时应当换领身份证的规定,.由于新的身份证具有机读功能,即可以在身份证内储存一定信息,因此,今后居民在迁移户口时,可以不换领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户口的变动情况,减少了办证次数。另外,为了减轻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办理身份证方面的负担,法律规定,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居民,在初次申领和换领身份证时,可以免收证件工本费,其他生活困难的居民,可以减收证件工本费。二是进一步规范身份证的使用和管理。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贯彻执行,《居民身份证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使用身份证的具体范围,规范了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并进一步强化了对身份证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和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等行为,均规定了处罚条款。同时,对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利用发放、查验身份证等工作便利收取当事人财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虚假信息或改变有关信息等行为,也作了处罚规定。

    从技术上看,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相比,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3大优势:存储信息量增加、防伪性能提高、制证周期短。(1)存储信息量增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了非接触式芯片作为机读存储器,芯片存储的信息不仅量大,还可划分安全等级分区存储,管理部门可按照管理需要授权读写,也可以将变动信息(如住址变动)追加写入。由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信息的存储和证件查询采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既可实现公安机关内部全国联网快速查询和识别身份,还具备了公安机关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互查功能,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信息共享,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部门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为群众提供各种服务。(2)防伪性能提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防伪膜和多项印刷防伪技术,其防伪性能较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显著提高。防伪膜采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定向光变色膜等技术,印刷防伪技术包括底纹精细印刷、缩微、彩虹印刷、荧光印刷等手段。这些新的防伪措施,有些用肉眼即可观察到,如在性别项目的位置,有定向光变色的“长城”图案,在相片下有光存储的“中国cHINA”字样;用放大镜则可以看到,在彩虹印刷的底纹中有缩微字符串“JMSFZ”;如果将证件正面放在紫外线灯光下,可以发现荧光印刷的“长城”图案。另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均采用彩色照片,分辨率明显提高。(3)制证周期短。由于公民信息采集和传输采用了先进的数码照像和计算机技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周期从过去的90天减少到了现在的60天。

    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为今后整个户籍制度的改革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摘自:张雷著《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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