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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研究/郑州大学法学博士文库

    许桂敏 已阅90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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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最严重的犯罪形式,是各国普遍予以关注的热点问题。俄罗斯是恐怖主义犯罪的高危区,俄罗斯学者们对恐怖主义更是给予特别的重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形式不断变化着,其涉及的领域逐渐增多,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越加严重。恐怖主义犯罪随着全球一体化,其活动和范围远远超出一个国家的领域,已经成为侵犯人类的国际犯罪。由于世界各国在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上的不一致,恐怖分子常常逃避惩罚,由于国际公约没有统一的恐怖主义定义,认定混乱,以至于真正的恐怖分子成了“漏网之鱼”。恐怖主义犯罪是俄罗斯境内危害最大的犯罪,对世界的和谐与发展也构成了极大威胁,所以,科学界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是确立对恐怖主义犯罪立场的基础,是展开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和执法,预防、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建构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模式和司法体制,进而建立国际反恐联盟的前提条件。恐怖主义概念引导我们进行探索。

    在全球,关于恐怖主义的概念争论不下200种,有100到200个作者给恐怖主义下定义。①没有一个能得到大家的公认。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恐怖主义就是政治暴力的形式,目的是为了改变政治秩序;恐怖主义是以暴力方式制造恐惧、压抑、紧张气氛的行为。②正如全球没有统一的恐怖主义概念一样,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至今也没有普遍一致的定义。恐怖主义概念的无法统一,影响了与恐怖主义犯罪斗争的有效性。

    恐怖,按照俄语大辞典的解释有两个含义:一种是感到可怕而畏惧;二为威胁,恫吓。这是对恐怖一词的专门字词解释,不能等同于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一词的词源本身,就有一个演变过程。“恐怖主义”一词再附加上后缀犯罪,其内涵和外延在扩大化的同时,其共同点也渐趋明朗。恐怖主义的英语单词“ter0rism”是18世纪后从法语“terreur”一词演变而来。但笔者不赞同这样的推论:最早的恐怖主义可以溯至古代,诸如古罗马时期刺杀恺撒等都可以称为恐怖主义。因为古代恐怖主义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恐怖主义,不一定符合现代人对恐怖主义的定义,那时的所谓刺杀、暗杀活动,和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出现后,现代社会行之有效的一些国际准则无法吻合,是偶然的、孤立的行动,难以解读当下的恐怖主义深刻含义。现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称谓按其历史脉络,传递的内容和词义的性质各有不同。

    初期,具有褒奖含义的恐怖主义。这时的恐怖主义专指18世纪法国大革命中的雅各宾派执政时期(1793~1794年)推行的暴力专政,这是该词的最原始含义。法国革命者雅各宾派对封建旧权贵进行了坚决镇压,称作“红色恐怖统治”,这是最早的恐怖政治术语,不适用于法律范畴,但在那时的恐怖主义一词是褒义的,革命者以“恐怖主义者”或者“恐怖分子”为荣。后来热月党人政变,建立了白色恐怖统治,词义转为贬义,热月党人疯狂镇压人民革命运动,社会陷于恐怖气氛中,恐怖主义者或者恐怖分子成了一个滥杀无辜的犯罪人的代名词。今天,我们使用的恐怖主义概念根本不同于最初的雅各宾派的褒义的定义,因为这一概念在当下已经发生了性质的转移,是世界性的贬义词汇。

    中期,具有贬义统治的恐怖主义。这时的恐怖主义泛指国家纯粹依赖暴力来维持政权的统治方式,即政治上的暴力专制的国家恐怖主义,带有疯狂、报复、镇压的意味,制造紧张、恐惧的气氛。恐怖主义已经由赞赏之词改为贬损之语,通常指18世纪末20世纪初的独裁统治,是典型的政治学术语。政治学的恐怖主义统治笼罩了一个世纪之久。

    后期,具有真正意义的恐怖主义,一直延续至今。自1934年法国外交部长巴都和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一世在巴黎被纳粹匪徒暗杀以来,恐怖主义的主体开始由掌握政权的国家机关向进行地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转移。1934年,在法国马赛发生了刺杀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一世的事件,国际联盟才正式讨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问题,并在1937年制定和通过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笔者认为,从这时候起,才是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含义,也就是我们今天所探讨的法律用语中的恐怖主义犯罪。至此,恐怖主义开始指那些由非国家的组织或个人通过暴力等活动,制造社会恐怖的行为。

    当代科学中,把恐怖主义作为一种研究现象,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作为一种犯罪活动;二是作为犯罪团伙,犯罪组织;三是作为一种恐怖主义学说。不管怎样,首先必须明确作为犯罪活动的恐怖主义概念,因为它是犯罪团伙或者恐怖主义学说研究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分歧很大,出现这一情况原因很多,主要是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客观上恐怖主义呈现出复杂、多样性特点,所采取的恐怖手段、方式和方法形形色色,侵害的客体也是多重、主次难分,有的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有的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还有的是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宁,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自然地,阻碍了制定统一的恐怖主义一般概念,还影响了对它的特征认定。这是从法律角度上评价恐怖主义的概念。此外,恐怖主义犯罪还涉及其他一系列难题,比如恐怖主义的心理问题,恐怖主义的历史发展轨迹,恐怖主义的技术上的处理等,这些内容广泛,标准不同的认定,客观上给恐怖主义的概念确立制造了很多麻烦。

    主观上由于以下原因,对恐怖主义犯罪难以一致定义。首先,恐怖主义的研究领域广泛。恐怖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同学科的学者都在进行探索。无论是哲学、政治、历史、心理、法律从本学科出发进行理论、实践的探讨,还是新闻、国家安全防御、管理制度等探讨恐怖主义的内容,都对恐怖主义的概念做出自己特有的界定。所以,恐怖主义一方面可以是法律学科的专门术语,也可以是媒体的报道用语,还可以是人们的日常惊愕口头语。确实,无法把各学科的有关研究统一规定为一个最上位的概念。

    恐怖主义概念的难以统一,外在的国际原因是世界上两大不同政治思想体系的对立。恐怖主义认定的双重标准,导致全球难以达成共识,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恐怖主义概念。尤其是以美英为首的西方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对恐怖主义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分歧。恐怖主义首先是政治概念,然后才引入到其他各学科的研究范式里。多年来两大社会政治体制的思想对立,对恐怖主义概念界定也有影响。比如,如何认定以恐怖主义手段进行的民族解放运动,是恐怖主义还是民族解放运动?某些国家和特工机关的爆炸活动是否是恐怖主义?认定不同,处置结果不一。这里,恐怖主义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是国际上政治与外交制衡的政治价值判断标准之一。同一种行为,在不同的国家、集团、组织、个人那里,其判断结果不仅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可能是完全相反的结论。就如在这个国家被认定为恐怖主义,而在另一个国家则很可能被认为是一个正义的行动。恐怖主义的政治概念尚且难以定断,在法学语境下确立统一的恐怖主义刑事化概念更是难上加难。

    不管怎样,俄罗斯学者始终致力于研究明确统一的恐怖主义概念。因为,恐怖主义犯罪的术语不统一,必将影响有效地与恐怖主义犯罪的斗争,甚至对法律学科的理论与实践发展都带来消极后果。库德良切夫(kpaueB)说,“没有统一的定义,不仅阻碍了学科研究,还为实践活动带来困难,障碍了与犯罪的斗争”。①耶梅里扬诺夫(EMeroB)也认为,构建研究学科的概念是十分重要的,这个概念不仅反映现象的本质,而且是加深认识现象的手段和工具。②

      摘自:许桂敏著《俄罗斯恐怖主义犯罪研究/郑州大学法学博士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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