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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逃废债务中高端员工的法律责任--给经理人的6堂法律课:企业管理人员职业风险防范全攻略

    吕俊山 已阅63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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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逃废债务中高端员工的法律责任

    认识到自己是员工还是股东,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非控股股东,才会对自己在公司中的表现有基本的把握。

      一、公司逃废债务的设计基础

      公司逃废债务,方法有很多。

      最高明的是糖葫芦法:设立很多公司,彼此勾连,核心股东控股或者控制其他公司。一个公司倒下了,其他公司站起来了;许多公司倒下了,一个公司站起来了。

    穷庙富方丈法:通过各种貌似合法的安排,将公司的利益输送到股东处。

    异地债务限额法:将异地债务的数额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个限额,在这限
    额之内赖账不还,超过部分及时还清。比如,距离以公里表示,乘以100元,就是甲公司赖账的上限;外省债务的上限是10万元,本省债务的上限是2万元,是乙公司赖账的上限;异地债务,对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债务上限是10万元,对其他公司的债务上限是50万元,是丙公司的赖账上限。

    无人无地无联系法:断绝和债权人的一切联系,让债权人到处找不到自己,到工商局查询,也是过一段时间换一个地方,新信息不及时到工商局登记。

    破产法恐吓法:反正已经有很多债务了,如果破产,就会只剩下破桌子烂板凳给你抵债,如果债务打上三五折,过上一年半载的兴许还会还上。以此恐吓债权人,让你在诉讼阶段接受五折调解,执行阶段再次打折,以此方法赖账。

    破产法:通过破产,一下子将全部债务一笔勾销。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和责任人,都是名义上的负责人,幕后指挥早就用破产企业套来的钱财运作其他项目了。

    上述各法,都是通过表面合法的安排操作的。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非法
    的方法,比如串通债权人关键人物、黑社会介入、贿赂等,不是这里谈论的内容。

    公司逃废债务的方法,还可以有很多变体,甚至可以说,在公司逃废债务的领域里,法无定法。

    但是,公司逃债的设计基础,第一是债权人追讨债权的成本;第二,是公司财产变化的客观性和多样性。

    在成本制约下,北京到深圳追讨10万元债权,往往会付出让债权人认为不
    值得的代价:“胜诉又怎样呢?”诉前保全固然可以保证执行的效果,但是,异地调查需要的花费是一笔不菲的数字,调查的结果如果是一无所获,调查费用也就白白浪费了。不少地方都有专门骗外地人钱财的小公司,数额不大,让你爱怎么告就怎么告,反正没钱。也有一些代理商,欠了“总部”的货款到某一个数额时,干脆不再代理了,他们摸透了“总部”的脾气,知道自己这个数额是安全的。更多的情形,是欠款到一定程度、一定时期,债务人就以为还人钱等于割肉,这时就会考虑赖账到多少数额才会让对方知难而退。

    公司财产变化的客观性,给公司向其他主体输送利益提供了“可以理解”的理由。市场有风险,公司财产状况也不断变化,这确实是客观的现实。这种现实,是债务人公司成为“合法”逃债工具的最重要的保障。

    公司财产变化的多样性,在公司逃债过程中,属于逃债公司精心设计的内
    容。千变万化,都应当在表面上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游走于法律的灰色空间。比如,无人无地无联系法,是不符合工商行政机关的规定的,不及时到工商局变更办公场所,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小的违法,可能受到轻微的处罚。但是,这种小的违法和轻微的处罚,对公司来说有可能是无伤大雅的,公司并没有别的损失。这种公司受处罚不严重而且还不是必然受到处罚的领域,叫做法律的灰色空间。

      二、高端员工的法律责任

    高端员工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了本书所列举的各种犯罪,既包括常见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犯罪,也包括其他不常见的犯罪。任”。高端员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高端员工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应当准确表述为“可以被法庭证明的法律责

      三、逃债公司的弱点

    逃债公司不可能把所有事情都做得天衣无缝。逃债公司不会从一开始就聘
    请高水平的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做好一切证据,做最坏的打算。这就是逃债公司的最大弱点!

    逃债公司有胆大妄为的天性,敢于“在刀尖上舔血”;又极其精细,常常会在概率和成本之间有精细的盘算。胆大和精细,这二者并不矛盾。

    这些公司不会一开始就按照自己会被绝高水平的对手盯上设计各种事项,
    就像目光短浅、急功近利的开发商一样,设计的建筑,抗震能力只能勉强对付其设想的地震,所以,一旦遇到更大烈度的地震,建筑必然倒塌。

    逃债的公司,一般不会是信誉卓著、管理规范的大型公司。因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不能靠赖账,而要靠产品和服务,要靠核心竞争力。动辄赖账的公司不会有卓著的信誉,管理也不会十分规范,更不会发展成为大型公司。信誉卓著、管理规范的大型公司,其文化或者传统中不应当有欺诈和赖账的因素。

    作为律师,经验告诉我:以赖账为生的公司,在法律上不会做到天衣无缝、完美无缺。否则,这些公司就不必要以赖账度日了。

      四、强大债权人的法律威胁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对付赖账公司的方法,除了按照正常的法律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之外,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债权转让、申请债务人破产、悬赏执行、大成本追及债务人有关高端员工、实际控制人个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方法,从公司和个人两个领域打击债务人公司及其有关自然人。

    实力强大的债权人,对逃债公司的高端员工是最大的威胁。

    尤其是相似情况债务人比较多的情况下,有实力的公司为了其他类似债务
    人能够望风披靡,完全可能采取杀鸡儆猴的策略。只要债务人公司有丝毫的法
    律漏洞,就抓住不放,以追及逃债公司相关个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核心目标。

    这种系列债权处理方法,债权人的目标,就是追及逃债公司相关个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就是摧毁逃债公司有问题的高端员工。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果聘请高水平的律师,从规划、调查到组织、实施,从一般诉讼到申请破产和发现犯罪证据、报案,全程负责,债务人的法律漏洞将会暴露无遗。

    在实力强大的债权人法律攻势下,逃债公司的法律漏洞将会暴露,行为有瑕疵的高端员工将被穷追不舍。

      五、名义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在公司里,不当负责人有不当负责人的好处。

    做一个公司的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责任,有法定责任,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还有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为了避免承担责任,现实中有很多人转身藏在了幕后。

    有些人躲到幕后,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人,不能任公司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

    躲在幕后的人物,需要有人站在前台,去承担所有的责任,这些人就是名义负责人。

    当我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我能够理解他们作为不同类型公司地位显
    赫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此时此刻内心的不安和隐隐的恐惧。

    也许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就像《特洛伊》中伟大的俄底修斯也不得不听命于人一样。一个优秀的人才,有时候也不得不委曲求全,做一个名义负责人。

    但是,除非有特别的利益和特别的把握,不要担任名义负责人。因为,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负责人,在公司犯罪的时候,名义负责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名义负责人代人受过时,通常,真正的幕后人物,都是要竭力向名义负责人身上推卸责任的。

    在公司犯罪领域,根据刑法规定,双罚制是指既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追究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单罚制是指公司犯罪,却不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只单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①

      摘自:吕俊山著《给经理人的6堂法律课:企业管理人员职业风险防范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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