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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昕狱宜速--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中国司法研究书系

    罗昶 已阅83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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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昕狱宜速

    中国古代社会的思想家、政治家们在程序方面还要求听狱宜速,注重审判效率。

    北魏孝文帝多次下诏,“勿使有留狱久囚”。④太和十一年(487年)冬,特下诏说:“今寒气劲切、杖捶难任。自今月至来年孟夏,不听拷问罪人。又岁既不登,民多饥窘,轻系之囚,宜速决了,无令薄罪久留狱奸。”⑤孝文帝的这一慎刑措施,有利于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的审判公正问题。

    金世宗也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勿使滞留”。他认为,当时的审判效率太低,主要原因是公文往返,“妄生情见”,互相扯皮,以至“法有程限而辄违之”。他要求轻重案件各依期限结案,不得滞留,有疑问的立即奏闻。同时,他还要求司法、审判官吏“尽心”理狱,“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以“为民伸冤滞”。

    宋代朱熹的执法、司法“以严为本”的思想反映到诉讼程序问题上,就
    是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即“明谨用刑而不留狱”。他认为,当时审判效率极低。案件不论大小,稍有疑虑,就逐级上报审批。“奏案一上,动涉年岁”,有的小案,“罪状明白,初无可疑,而凡经二年有半”,这样自然就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为此,他建议中央设置专门机构,“严立程限”,把各地案件“依先后资次,排日结绝”,使“轻者早得决遣释放,重者不至仓卒枉滥”。

    元代的张养浩要求司法、审判官吏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民之有讼,如己有讼,民之流亡如己流亡,民在缧绁如己在缧绁,民陷水火如己陷水火,凡民疾苦如己疾苦也。”①因此,他提出一条便民、利民的快速收案、审案之经验——“待问者勿停留”:“昔尝使外,所过州县,待问者云集乎门,每病焉,乃命一能吏簿其所告,而日省之而日遣公,不浃锂则讼庭阒然矣。”②

    从司法公正、审判公平的角度考虑,元代的苏天爵建议在审判方面“差官录囚”,宽释疑狱。首先,在对重囚的处理上,他主张半年一次由廉访司审录,反对三年一次由五府官处决。他说:“人命重事,直待三年五府官处决,诚恐狱囚繁伙,愈见淹延。”①苏天爵认为“三年一次遣官审理”本来是为了解决淹滞案件,但由于每次之间相隔时间太长,如果任何案件都要等到期限到来时才处理,反而会造成刑狱淹延。因此这种制度“既不得人,徒增烦扰”,建议“并合住罢”。其次,他分析了造成刑狱淹滞的原因。苏天爵认为:“郡县官吏贪法苟县,通知法律者少,夫既不能详情审问,又复不肯追勘结解。”②地方推问官不精通法律,没有能力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又不肯尽职尽责,深入调查研究以获取证据。而且这些官吏害怕所定罪名有错,不敢将案上报上司处理,从而形成滞获。再次,苏天爵指出了刑狱淹滞导致的结果,认为如果案件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必然导致“囚徒日益以众,文移日益以繁”,而给监狱和推问衙门带来压力。囚徒增多,就必须增加囚粮囚衣,增加国库支出。如果案件确难结案,就会延长罪囚在禁月日。罪囚在禁太久,就有可能“别生事端”,越狱逃跑,再次危害社会。罪囚在禁日久,又不能“明正典刑”,就有可能使罪囚冤滥死损于狱中,“何以为奸恶之劝乎?”④概而言之,刑狱淹滞,“有伤圣明仁厚之至化,以致雨阳连年之失时”。⑤最后,苏天爵请示差官录囚,呼吁尽快“精选能晓刑名官员,先将各省见系罪囚多处,一一审录。比及立春,使罪状明白者,各正其罪;情况疑似者,悉与辨明”,⑥以使“冤抑淹延”的审件,得到“宽释”、合理的解决。

    王夫之从“宽以养民”的思想出发,主张及时结案“不留狱”,反对秋冬
    行刑制度。他说:“旅之象日:‘先王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离,明也,艮,止也;明而慎,可以止矣,而必求明于无已,则留狱经岁,动天地而其害烈
    矣。”⑦王夫之通过解释《周易·旅卦》象为“离,明也,艮,止也”,论证了案件全面察明、应迅速结案的道理,若一味追求“明慎”就会导致“留狱”。如汉武帝时杜周为廷尉,“一章之狱,连逮证佐数百人,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奔走会狱,所问者几千余万人。呜呼!民之憔悴,亦至此哉……缘其始。固欲求明慎也”。这种“明慎”,给民众造成了极大的灾难。受害人本可安居休息,却因案件长期不得结案,受传呼之扰,供办案饮食费用,对此“明慎”十分恐惧。所以王夫之认为“明慎”留狱反不如不明慎为好。①王夫之认为“赏以春夏、刑以秋冬”也是最严重的“留狱”,贪官污吏借此用笞杖相逼以求贿。因此,他主张因时因地及时赏罚。

    明律对审理案件的期限并无严格规定,往往“罪无轻重,辄加幽系,案无新故,动引岁时。”而“奸吏悍卒往往猗狱为市”。③这与司法、审判的公正要求自然不符。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当时的审级和案件管辖区分太细也有直接关系。多官会审、热审、朝审、大审、遣官市录、三法司会审等录囚复审制度虽然是为了防止冤抑和滞狱而设立的,但层次越多,程序越细,时间就越长,反而加重了“久讼不决”的状况。如何及时结案不留狱成为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朱元璋对此有所觉察。洪武六年(1373年),“命府州县,轻重狱囚即依律断决,不须转发”。④后因府州县权力过大,致使冤案丛生,草菅人命,故在洪武十六年(1383年)又重新规定:“凡民有犯笞杖罪者,肥自决,具实以闻。犯徒流罪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达布政司定拟。其犯有死罪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布政司达刑部定拟。或准工赎罪,或奏闻遣官审决。凡诸狱令,当详审,按律决遣,毋得淹禁。”⑤这样虽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淹留滞讼现象仍普遍存在。

    嘉靖年间,兵部尚书汪铉认为会审是造成滞讼的主要原因。⑥而给事中侯廷柱却认为原因是司法、审判官吏的“听断不速”:“今一人系狱,动至破家。在歇家,有保领之例;在守门,有门禁之扰;在皂卒,有杖头之钱;在库役,有掌柜之号。此其弊端皆由于听断不速。”①丘浚则指出,“凡士之治狱者,皆有其期,以地之远近为之差。在期内者则听而治之,出于期之外则不听”。这里的“期”,类似于现代的诉讼时效规定。“盖民有急剧之患,速达则受患不深,而论佐易见,连逮不多。苟延递岁月,则必有为之委曲掩蔽而负累及人多矣。”这是从司法角度主张及时立案、审理。“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摭拾人家数十年前之事以兴词讼,而司政典狱者不以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以为能,昧于周官期外不听之旨也。”②认为不依时效、追究既往,易导致冤滥。可见,明代的臣吏提倡“听狱宜速”,反对“留狱滞讼”的思想,旨在防止“良善被诬、奸邪侥幸”。其主张不外是加强会审录囚,及时清理狱讼,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审判公正。值得注意的是,当时虽有个别学者提出了确定诉讼时效的观点,流露出司法独立、依法办案的意识,相当可贵。但可惜未能被重视和进一步论证。

      金代的完颜雍强调决狱必须按照法定程限。大定十七年(1177年),他问宰臣:“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知政事移刺道对日:“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他斥责道:“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朝后,他批送尚书省,指出:“凡法寺断重轻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但以卿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议定奏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滞留,自今当复尔。”大定二十二年完颜雍又对宰臣说:“凡尚书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断便可闻奏,如乌古论公说事,近取观之,初送法寺如法裁断,再送司直披详,又送阖寺参详,反复三次,妄生情见,不得结绝。朕以国政不宜滞留,昨虽灸艾六百炷,未尝一日不坐朝,欲使卿等知勤政也,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阖寺披详,苟有情见即具以闻,毋使滞留也。”③

    西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为不正义。实中外皆然。

      摘自:罗昶著《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中国司法研究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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