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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宠物福利法的完善--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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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宠物福利法的完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宠物出现在居民尤其是较大城市居民的家庭中,成为重要的家庭成员或准家庭成员。针对我国宠物保护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借鉴欧盟宠物福利法的基础上,完备我国的宠物福利法律规制。

    (一)完善地方性法规,区别对待城乡宠物

    社会的福利制度往往被看做是一个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标杆,一个国家的福利制度必然受到实际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尊重本国国情。中国目前仍为发展中国家,单独为宠物福利立法的文化氛围及经济基础尚不具备。然而,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要求宠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充分满足宠物维持生命、健康和舒适的需求,尽量使宠物能在符合其天性的生存环境中,以其自然的天性来生活,是最有效、最直接也是最具操作性的保护宠物的措施。

      笔者认为,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可以从完善地方性法规入手,尊重各地方的习惯,考虑不同地方的发展水平,同时注意区别城市和农村实行不同的法律规制。由于城市居民的人口密度及居住特点,对城市居民的宠物福利规定应更为严格、更为详细。例如,对饲养宠物者应做出以具有不影响邻里生活的单幢住宅为饲养条件的规定。像一幢楼住几户、十几户人家的,不能饲养动物;对一些人口密度较高的区域,应禁止饲养宠物,以保证不能让宠物影响公共生活环境和他人生活环境;饲养的宠物应保证不影响他人的健康,不能发生宠物伤人等类似事件。

    (二)限制宠物饲养主体资格

    在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中,宠物饲养主体资格的获得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远远不够。除了对饲养者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外,法规中应包括对饲养宠物年龄的限制,借鉴欧盟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应规定16岁以下的人不准领有宠物,如果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赠与宠物,必须得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由监护人饲养。

    宠物福利是人们基于平衡利用宠物和保护宠物的目的而产生的,它不是一味地保护宠物,而是要求人们在对宠物利用的同时,兼顾宠物的福利状况,因此宠物饲养主体资格的限制还应包括对主人经济基础的限制,考察饲养主的经济能力,以及是否能为宠物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只有饲养主的经济能力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饲养宠物。

    (三)扩大宠物福利法规的适用范围,完善宠物保护的各个环节

    我国虽然有零星的法律、法规保护宠物,但是仅局限于对宠物犬的规定,远小于欧盟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应借鉴欧盟及成员国的立法,扩大宠物福利法的适用范围。建议可适度扩大到猫、狗、马、猴、猪、鸟、兔、小白鼠、鱼、两栖类(如乌龟、青蛙)等。值得注意的是,现今有不少人养起了鼠、蜥蜴、蛇、鳄鱼、孔雀等动物,甚至还有养黄鼠狼的,因此在扩大适用范围的同时必须规定不得作为宠物的动物(如国家濒危动物),并非任何动物都可以成为宠物。

    扩大宠物福利法规适用范围的同时,要对宠物进行全过程的动物福利保护,注重把保护宠物的安乐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之内。对宠物的保护应该渗透到养殖、运输、检疫、利用和屠宰销毁的所有环节之中。例如,禁止为化妆对宠物进行外科手术;主人必须为宠物提供繁殖的条件;饲养主必须保证宠物具有充分的休息和活动空间;宠物在主人的陪同下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等等。另外,宠物的尸体不能按照一般垃圾处理,建议为宠物设立一个火化场所和殡葬场所,甚至可以考虑设立动物公墓。当然,最便捷的办法还是设立宠物火化机构。

    (四)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欧盟大部分国家都有针对宠物的专门立法,甚至以法律中最严厉的责任——刑事责任来惩罚那些虐待、遗弃宠物的人。如果我们也有同样完善的宠物管理制度和法律的话,这些无辜的生命在中国就不会再受到如此不幸的待遇了。具体措施可以在中央或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例如,降低饲养宠物的首付管理费,使宠物能上上户口,以便于有关部门管理宠物;同时,对宠物饲养人也是一种约束,使其不能任意处置宠物。对于遗弃、虐待宠物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轻则罚款、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饲养照料宠物权,重则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来约束、规范人们饲养宠物的行为,保护那些带给人们无限快乐和安慰的生灵。

    参考文献:
    [1]常纪文:“动物福利立法应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第12期。
    [2]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刘国信:“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载《动物福利》2005年第3期。
    [4]徐文:“动物福利立法探析”,载《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5]田晓艳:“论动物福利立法”,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期。
    [6]骆剑明、谢九华:“我国动物福利的现状及其制度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
    [7]亦戈:“国外的宠物管理规定比较”,载《环球视野》2006年第1l期。
    [8]“宠物后事牵出处理空白”,载http://life.women.sohu.tomo
    [9]’Mike Radford,Animal Welfare L,aw in Britai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摘自:常纪文著《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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