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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制定及其立法沿革--论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上大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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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制定及其立法沿革

    一、“水门事件”背景下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制定

    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制定,标志着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产生。《反海外腐败法》的产生,有一个重要的政治诱因,即“水门事件”。“水门事件”的发生,使美国高官和大企业主管这些传统上受人尊重的上层阶层的诚信度遭到社会质疑。社会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大企业行为的监督。传媒界借机掀起揭开黑幕运动。各种官方调查也随之展开。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披露的资料显示,197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
    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款项用途从行贿高官以达到非法目的到支付以保证基本办公的所谓“方便费用”不一。

    美国国会认识到贿赂外国官员赢得海外市场的行为危害是巨大的。首先在道德方面,导致了商业道德的沦丧。这种贿赂行为不仅违背了美国公众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而且损害了美国公众对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信心。其次,在经济方面,对于公司而言,贿赂行为的曝光将损害公司的形象,导致高额诉讼、合同被取消以及海外资产被没收等。贿赂外国官员虽然取得了海外市场的竞争优势,但由于美国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优势,海外市场的竞争实质上就是美国公司之间的竞争,贿赂外国官员与其说打败了外国竞争者,不如说为了战胜本国竞争者。最后,在政治方面,海外贿赂为美国的外交政策制造了棘手的难题。海外贿赂行为的曝光使得美国与受贿官员所在国的友好关系陷入了尴尬境地,降低了外国公众对美国的评价,并且为外国反对者怀疑美国公司对其所在国的民主政治进程施加腐败影响提供了依据。基于道德、经济和政治等各方面的考虑,1977年,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禁止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贿赂,以此表明其旨在恢复美国公司海外交易的诚信,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重塑商业伦理在商业实践中的作用。这就是美国颁布《反海外腐败法》的直接诱因。

    在《反海外腐败法》制定之前,对于美国公司的对外行贿行为,国内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最典型的有: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规定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利用贿赂政府官员的行为,提高业绩,误导投资者;《邮政电信反欺诈法》(Mail and Wire Fraud Acts)规定禁止使用邮政、州际和国际长途电信等手段进行行贿等不法行为;《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Code)禁止公司纳税时从会计账目中扣减对于外国官方的非法支付;《虚假陈述法》(False Statements Act),对于向美国官方或官方代理人作出虚假陈述的任何自然人和公司处以刑事处罚。目前,这些规定也并未废除,在防范公司行贿行为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规定大多关注国内贿赂的行为,并且罕有或没有域外效力。与以往法律不同,《反海外腐败法》是第一部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国民、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实施的跨国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的并且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

      摘自:袁杜鹃著《论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上大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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