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专利战略的实质产业推动
(一)逻辑前提批判分析
美国现在大肆强调保护专利,而且借助其显赫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霸权,通过外交磋商谈判、商贸捆绑条款、主宰国际论坛专利规则的制定修改方向,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支撑,强势扩大专利对象囊括的范围、延长保护期限、加强保护的执法力度和这种强保护的全球统一推行。其向世界宣扬专利理念以及强保护的逻辑基点在于:只有以强劲的物质或精神激励,才能促使产业健康发展、保证商业获利和激发人们的聪明才智,以做出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贡献。但粗心的听众可能通常会忽视其阐述中潜在的两个逻辑前提:
1.美国推行的专利制度是适合其自身产业发展所需的
美国是一个个人至上的国度,从建国之初就确认了对无形和有形财产所有权的详细划分,从法律上确认权利归属并保障权利主体的自由处置,形成了以法律手段自始至终全程呵护的重法传统(因而也有了相对健全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体系,尊重法律、依赖法律的民心所向),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人们对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具体通过专利的形式,在美国是有民意基础并且被证明是有效的社会调控手段,而且美国也需要一套法律制度来授予、保护和促进专利;美国的专利制度是在从无到有的基础上、在与权利人利益、产业需要和国家利益
的交叉磨合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其走过的每一步脚印,都留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今天其成功的经验也仅能够证明是合适自己的,其所处的特定国情和时代背景都是现在主动或被动迎头跟上的国家所无法找寻得到的,尤其是专利国际环境(在美国专利法的形成过程中没有强行的国际专利法从外在介入和干预,因此留有了完全自主的策略发展空间)。
这里特别强调该点的意义就在于,与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以及第三世界国家专利战略的着眼点相较而言,美国对专利的认可和尊重、需求是由内而外的、自发形成的,是自主的选择,美国完全掌握了专利战略的主动权,在发展的过程中完全根据自身切实的利益需要进行灵活调适,其走过的历史中总结的经验是与其国情民情相适应的,也是被其历史所证明为明智的选择(这里潜在的话语就是,这种经验并非为所有国家历史实践的成果所实证,也不能通过对美国历史的改写来伪证——毕竟历史不可假设,因此这种经验并不具有理所当然
的普适性)。
2.美国推行的是促使其在全球最大程度获益的专利制度(接受国的利益则不在其考虑的范围)
美国在国际上积极推行的,是适合美国专利需要的国际环境的法规和政策,起点和落脚点都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国内专利权人的福利和产业的利润,其在国内的强保护的合理性在于其重法传统和民意需求,而在国外乃至全球强行推行经其模式化了的专利理念和法规,可以不经受怀疑的合理性仅在于其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己之利。从国内的发展领先、局势控制,逐渐扩展到约束合作伙伴、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性组织,并借助国际组织的影响力使其理念与需求得到各国的认可与尊重,贯穿的逻辑不在于国际的迫切需要或者其他各国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在于是美国权利人的利益获取范围进一步扩张的需要,美国经济在国际市场上获取更大利润的切实需要;而这些利益的持续获取和保证,就在于通过国际机构,以美国在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各国专利法规这样的源头上,制定统一的门槛和标准(实质上对于大多数的接受国而言,所接受的标准已经完全失去了“门槛”的最低限度的意义,而是统一执行了美国化的高标准)。于是就节省了为每次相关专利的授权、纠纷与合作往来的国家、企业、个人进行单独谈判的成本,全球统一了美国为其利益量身定做的专利游戏规则。
美国在对外积极推行的专利相关的文化教育培训等多种途径,大张旗鼓地宣属于尊重和保障专利权利、促进利益的公平分配和激励创新、为经济注入持续的活力和增加整个社会大众的福利等,不免有冠冕堂皇之嫌,或者说王者为圣的虚华背后的扭捏与牵强,或者更直接一点,对于美国是如此,而对于其他的专利规则的接受国,具体将呈现的景象则不在它们所谈论的范围或被完全忽略了。这些它们避而不谈的问题,对于规则的接受者来说,往往都是至关重要的,其在现实的专利施行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专利规则接受者通常会不自觉地受制于制定者设定逻辑的约束
奇怪的现象是,我们所处的氛围里,缺少了批判的耳朵。或许是进入了一个美国设立的专利体系的视野,我们所见的,就只是它们意图为外人所觉察的其专利体系中的种种好处以及由此自然联想到轻松套用如此完美的现成框架将给自己带来的像美国的历史中书写着的一样的预期福利;而一旦进入这种假想中的意境,就容易对该体系产生自然的好感以至盲目崇拜,于是在飘飘然中就接受了更完整深刻的洗脑,在行动的催促中茫然,以为看到的是全部的景象,便以此逻辑为支撑以幻境为目标,采取了游戏规则制定者所预期的行动。或许
是这种逻辑过于强硬,通常的旁观者(当然已被组织者预设为接受说教的对象)会失去“超然中立者”、“冷静旁观者”的置之度外的心境,接受并扩大化了这一逻辑,而不自觉地略去了其他的(或许与其自身利益更为密切相关的考虑)应该分析的因素;进入了一个视角,可能由于其在一段时间里展现的难以拒绝的诱惑力,因而也不会再去用心(或者也不想或认为无必要)转换进入其他视角予以审视,因而一个就代表了全部,没有去考虑更多。对于美国专利法,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处于这种被动而茫然的境况;当然,这里的说法可能过于严肃了点。
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利、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兴盛发展的目的,是否在当前国内的现存体制和环境下不能实现或实现的程度令人失望,这种体制是否可以通过适度调整实现稳定中的平缓过渡,或者仍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迫切需要依靠创设一个专门的法律制度体系来实现上述目标,选择什么样的专门法律体系实现这些目标等问题尚未深入考究的时候,专利法就已以一种成功的规范模式(实则是在美国单方被证明为成功的模式,并将保证其在扩大的范围取得更进一步的成功、以法规的形式保证实现其预期的利益通行无障碍的模式),并以获得同样显著成功的预期,强行地纳入了国内的法律体系。处于这样的历史支点上,对美国专利战略之依据予以反思和批判,唤起国人在接受观念上的警觉与采取行动上的谨慎,是本文的意旨所在。
摘自:徐家力著《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