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外惩治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36)

    赵秉志 于志刚 已阅5667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中外惩治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

      结合国外计算机犯罪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计算机犯罪现状、司法现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现状,可以预料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同时,仅从以上法律简单比较来看,我国的计算机犯罪惩治与防范法律法规绝对处于落后的地位,因而应当在认识到不足的基础上,加以及时跟进式修改。

      一、建立相互协调的整体反计算机犯罪法律体系的构想

    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当前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以及处罚计算机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规略显滞后,难以适应司法现实。我们认为,结合其他国家惩治和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刑事立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立法工作。

    由于计算机犯罪尤其是网络环境中的计算机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较,存在诸多独特之处,因而发达国家在立法上往往倾向于制定、颁行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而不是仅在刑法典之中规定为数不多的条款,而且,世界上第一部涉及计算机犯罪惩治与防范的刑事立法,也是单行刑法的形式出现的,即瑞典1973年4月4日的《数据法》。

    美国和英国实际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法律,也是单行刑法,例如美国的《计算机相关欺诈及其他行为法》、《伪造存取手段及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联邦计算机安全处罚条例》、《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等,英国的《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其他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正在起草中的反计算机犯罪法,基本也是采取单行刑法的形式,例如加纳正在起草、审议过程中的《计算机犯罪法(草案)》。

    我们认为,在刑法典上设立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条款,是必要的。但是,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同时应当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相互冲突的不协调情况加以修正,避免令出多门而不同的尴尬法律局面。具体理由和建议,将在后面第九章加以研讨。

      二、现有刑事立法的完善

    现行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们认为,除了应当增加非法使用计算机存储容量罪等罪名之外,对于现行的两个罪名,也应当予以完善。同时,现行刑法典的应对措施即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宏观条款却是存在缺憾的:除了惩治纯正计算机犯罪的两个法条之外,仅存在惩治利用计算机而实施犯罪的条款,即第287条规定,但是,却不存在打击和惩治以计算机为对象所实施的传统型犯罪,这一点应当在修改刑法典时加以改正。

    同时,应当建立严重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体系,简单地讲,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对于严重的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对象所实施的传统犯罪行为,应当在立法上给予“从重”型处罚;其二,对于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所实施的传统犯罪行为,尤其是利用计算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严重冲击社会秩序犯罪,考虑在刑法明确对其处罚属于“加重型处罚”,以与传统型的犯罪相区别,并与犯罪行为的实际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三、建立健全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体系

    建立健全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体系,伴随着计算机犯罪的日趋猖獗,已经越来越显得迫切和必要。国内有学者认为,各主要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应当通过联合国或者其他多边形式,订立一个或多个专门防范或禁止实施危及国际秩序的网络犯罪的多边国际公约。【另有学者认为,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1)签订共同对待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公约,从国际刑法规范上确立各国惩计算机犯罪的规范基础。(2)加强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区域性合作。事实上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方面已经开展了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协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3)建立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性协调组织,如可以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框架内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协调小组,促进情报交流与技术合作,提高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能力。

    我们认为,上述意见均是可取的,但是当务之急是各国的国内刑事立法应当对计算机犯罪尤其是网络犯罪有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刑罚打击体系,这不仅是具体贯彻未来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的前提,而且是各国遏制当前计算机犯罪猛烈发展势头的首要任务。

      摘自:赵秉志,于志刚著《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36)》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