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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具体判决的法律--法律是什么:二十一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修订版)/刘星作品系列

    刘星 已阅46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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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具体判决的法律

      法律规则的不存在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不存在。现实主义法律理论相信,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的法律是一种天真的设想。真实存在的只有法律适用者的具体判决,而这种判决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

      法律与具体判决是等同的。因此,法律的内容随着具体案件事实的变化而变化,不存在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问题。换言之,每个案件之间都存在着区别,因而严格地说,不存在针对某一问题的法律,而只存在针对某个具体案件的法律。声称针对某一类具体问题的法律和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法律是矛盾的,没有任何意义。

      弗兰克说:“现在,我们可以大胆地从一般人的观点提出一个大致的法律概念:对任何具体的外行人来说,法院针对具体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只要影响了特定的当事人,那么便是法律。只有当法院在这些事实上作出了判决,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才是存在的。在作出判决之前,唯一可以利用的法律就是律师发表的与当事人和案件事实有关的法律意见。这种意见实际上不是法律,而仅仅是对法院将如何判决的猜测”。因此,“就任何具体特定情形而论,法律要么是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情形的一个已在过去作出的判决;要么是可能的法律,即对一个将来判决的预测”。泰勒(Richard Taylor)更是指出:“就存在方式而言,任何具体案件中的法律不是成文法、普通法,也肯定不是某种不成文的自然法。精确地说,它是司法判决本身……认为司法判决是非法的观念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对当事人来说,法律是其法律义务的陈述。这一陈述仅仅是司法判决。当事人的法律义务是与判决的宣布相伴而生的并且直至永远,只有在另一司法判决宣布后才能撤销。”②针对法院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的判决,泰勒认为:“在此,我们关注的不是法院的判决是否明智或愚蠢……我们倒是想问这些问题:在上诉审判决之后埃尔玛·帕尔玛对遗产的法律权利是什么?在判决后其他继承人对农场是否具有所有权?这两个问题完全取决于这个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法律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无可争议的。在这一问题上的法律并不是制定法宣布的内容,因为在这里,有关的法律是一回事,制定法则是另外一回事。有关的法律不是明确地来自普通法的原则。有关的法律完全见于法院大多数人的意见,而且完全是由这一意见构成的。”①

      摘自:刘星著《法律是什么:二十一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修订版)/刘星作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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