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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在线答疑/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卢明生 已阅76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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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同居关系

    生活实例

      杨敏(女,化名)和张华(男,化名)均为本市居民,2000年二人自由恋爱后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因杨敏无生育能力,导致双方感情日渐疏远。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杨敏以自己为张华尽了一定义务,且自身无生育能力,要求张华一次性支付扶养费2万元。由于杨敏与张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张华对杨敏没有扶养义务,杨敏要求张华支付扶养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关键词解析

      婚姻法意义上的同居关系,一般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对于同居关系,以前称为“非法同居”。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将“非法”二字删除。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根据以上两种表现形式的不同,在司法上亦有不同的处理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在现实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又体现为三种形式:(1)以婚姻为目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此类情形多发生在农村,传统的仪式婚姻根深蒂固,只注重仪式但不办理登记。(2)恋爱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前同居生活,即所谓“试婚”。(3)为避免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纠纷,老年人再婚多选择同居不婚形式。其实,老年人再婚财产疑虑,依据现行婚姻法完全可以解决,即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就可把这些烦恼全部消除。上述三类情形,均不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属于当事者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既不禁止,也不作保护。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由于其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相违背,因而为法律所禁止。

      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无法形成夫妻间的法律关系,不负有相互的权利义务。亦如本案的杨敏与张华,虽然双方有结婚的意愿,但未遵照法律所认可的形式进行结婚登记,两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然,张华对杨敏就无扶养义务。

    法眼点睛

      由于同居生活的男女,无婚姻法意义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必受法律约束;而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双方对彼此都不负扶养义务。倘若在同居生活期间,’发生了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伤害事件,只能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身侵权事由要求对方赔偿,其赔偿原则与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是不同的。

      摘自:卢明生著《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在线答疑/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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