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议民主的确立
在上一章,我曾试图提出一种民主理论,这种民主观比初看上去可能更不确定,并与第四章提出的大部分民主理论极为不同。就像第四章讨论的一些民主观一样,我的民主观依靠的是民主转化人们利益和偏好的能力。民主把自私偏好转化为公正偏好的方法以对话为基础。但我与其他人不同,因为我坚持认为,人们通过对话达成的合意具有认识价值。与哈贝马斯相比较,我不认为合意——甚至当其在理想条件下获得时——是正当解决方法的本质,我也不相信集体讨论事业是了解那些正当解决方法的唯一途径。我的主张只是,慎议民主是达到那些目标的最可靠方法。
我认为,这种认识论民主观的最大障碍,来自于政治实践。不公正处处皆有,令人讨厌,并且,在民主政体内,也存在着摇摆不定的相对贫困,最终,我们必须解决与这两种存在相关的实践的缺陷。如果民主过程事实上具有一种朝向正当解决办法的内在趋向,并允许我们在自己的正当推理中依靠民主过程的法律,那么我们还怎么能够解释民主过程造成的资源的不正当分配呢?沿曼哈顿第五大街漫步时,我们会注意到鲜明而强烈的对比,那么,就请想一下这种对比吧。按照这些不平等,有人可能会说,自由民主的宪章(1iberal democraticconstitutions)不是“自由的宪章”(constitutions 0f liberty)——意译哈耶克的名著之题目——而是“贫穷的宪章”(constitutions 0f pov-erty)。似乎可以宣称,某些人在民主宪政下享有的自由,是以牺牲那些没有充分资源满足自己最基本需要者的自由而获得的,从社会和经济角度来看,似乎民主政体并不比专制独裁政体更加公正。一些资料数据支持这一断言,但是,最终它并不令人完全信服。
从这一角度来看,可能有人认为我们对慎议民主理论之研究是正统乌托邦理想(1egitimate utopianism)中的演练。正统的乌托邦理想提出了一种理想的社会模式,这种模式也许不能得到,但它并不把所有不实现该模式的情况都视为同等之物。它按照那些情况距离实现该理想模式之要素的远近来排列这些情况的顺序。在民主的例子中,这一顺序依靠给民主过程以认识价值的那些条件的实现程度,以及依靠允许那些条件不同满足程度的制度来安排。
为了反击根植于现实政治情况中的挑战,我们必须表明,在社会境况的排序和反映公民需要不同满足程度的政治安排之排序之间,有一种相互关系。政治安排的排序应包含与生产和资源的分配都相关的可变数。当然,这种相互关联的方法会面临形形色色的观念和经验问题。例如,民主的认识价值有赖于历史的、文化的以及心理的种种因素,一些条件是民主认识价值的基础,而同样的制度安排,却可能造成这些条件相当不同的满足程度。我们将不得不确定人的需要这一观念,以便决定不同的发展程度0[。]我们还需要确定怎样去评价每一政体不同的分配情况。人们有时享有较广泛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却不是平等分配的,人们有时享有的自由数量更少,但却是平等分配的,那么,我们如何来比较这两种自由呢?在回答这类问题时,必然包含着令人窒息的困难,我将不处理这些困难,但我认为这些困难都能克服。
在本章中,我追求的是另一种性质的目标。我将提出对认识论民主观之实践挑战的另一个维度,这一维度对宪法专家、政治学家以及实际的政治家都是更普通的。有人认为,鉴于真正的当代诸社会的经验性特征,任何制度安排都不可能满足作为民主认识价值的条件,上述维度就出现于这一反对意见提出之时。倘若确实如此的话,这种意见就会使这种民主观在很糟糕的意义上成为乌托邦——一个与现实没有任何联系的梦幻。作为我的事业的一部分,我将探索某些制度结构,它们在某些经验条件下,与决定某一特定民主过程距离理想模式更近还是更远有关系。就我们将要审查的这种制度结构的每一方面而言,我都将指出一些缺陷,因为它们经常导致民主过程不能制造道德上可接受的结果。
摘自:[阿根廷]尼诺著《慎议民主的宪法/宪政古今译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