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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立法程序的概念与原则--地方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研究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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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立法程序的概念与原则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的健全与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确保地方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只有建立完善科学的地方立法程序制度,才能形成一个由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法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立法程序体系。

      一、立法程序界说

      随着我国立法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对立法程序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立法程序概念可作如下界定:所谓立法程序就是指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制度化的正当过程,是限制立法者恣意进而使立法活动彰显和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设置,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利益冲突、规制社会秩序及配置社会资源的合法路径和正当法律程序。

      二、权力机关立法程序界说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立法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所赋予的立法权,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效力不超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文件的立法活动中所必经的阶段、遵循的步骤及方法。②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立法程序并不完全一致,是两个不同的立法权主体,它们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等许多方面有诸多不同,因此它们的立法程序也有一定差异。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的阶段划分,在我国的法学界也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从提出法律议案开始,包括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议案、表决法律议案、公布法律议案、公布法律五个阶段;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从法律起草开始,然后是法律议案的审议表决、最后是公布法律;第三种意见认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应从立法预测、立法规划开始,经过法案的起草、审议、表决,到法律公布为止为一个完整的立法过程,另外还包括法律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监督等。大多数人倾向于的观点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应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立法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确定立法项目、采纳立法建议、接受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确定法案起草机关、决定委托起草、起草法案等方面的程序。2.法案到法的阶段,主要包括提出法案、注册法案、法案列入议程,审议法案、大会报告、协调或协商有关问题、表决法案、复议法案、公决法案、批准法案、法案或法的备案、公布法等方面的程序。3.立法完善阶段,主要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编纂、立法解释等方面的程序①。

      摘自:刘文忠著《地方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研究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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