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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晋法家与孟子--领导干部大讲堂(法治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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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晋法家与孟子

      对于先秦法家,历史上常见一种笼统地定义,称之为“管商申韩”,或者至少也是将管商并列,如曹魏时代的刘邵所说的:“建法立制,富国强人(兵),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人物志·业流篇》)其实,整个先秦的法家也像先秦的儒家和道家一样有很大的不同,儒家至少有“孔仁孟义”之别,道家至少有“老子重道德”与“庄子重逍遥”之异,法家之不同则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商或管、商申韩所处的时代不同,一是春秋五霸时期,一是战国七雄时期,两个时代中的法家人物相差约300年;第二,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感受的文化和形成的精神品质不同,管(晏子)所处的齐国是在“天下”的中东部,是周开国天子重臣的封地,有太公和周公的遗风,法儒互补共同形成主流性质的齐鲁文化,而战国时代李悝、慎到、商鞅、申不害、韩非、李斯这些人仕君变法的楚、晋和秦都是中原的“边缘”之地,习染夷狄之风日重,异化而与诸夏“礼乐”日远,史有“秦穆公偏远,不与中国会盟。楚成王初收荆蛮有之,夷狄自置。唯独齐为中国会盟,而桓公能宣其德,故诸侯宾会”(《史记·齐太公世家》)谓;而秦与齐在文化礼俗上的差别也同样,信陵君对魏王评论秦国说:“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史记·魏世家》)与秦比邻的晋亦复如此,有“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而远于王室,”(《左传》昭公十五年)异化于诸夏的“礼乐”之托辞。根据“礼辨夷夏”的“春秋大义”,这些地方的法家当属与“兼重礼法”的齐法家不同的类型,属于杂染于夷狄风气的法家。第三,这些战国时代的法家其“法治”理念偏于工具理性,而疏于对“法治”理念中应有的价值理性的阐扬,与春秋时代的齐法家有鲜明的对比。加之,晋国连贯“春秋五霸”与三家分晋后的“战国七雄”,战国时代的法家又多与三晋有历史或法制思想方面的联系,故以“三晋法家”特称战国时代的法家,以与春秋时代的齐法家作一比较。

      与春秋时代的齐法家不同,战国时代的法家所关心的重点已经从“尊王攘夷”以维护周天子“礼乐”制度转向扫平诸侯、独霸天下的权势本位主义,所以,战国时代以“三晋”为代表的法家完全走向了极端工具理性的法制传统。“三晋法家”的开山人物应该是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在“三晋法家”系统中,他有三点值得特别提及:一、他是儒法互补的齐鲁文化向“三晋法家”极端工具理性传统转化的关键人物。冯友兰先生怀疑“李悝或李克这个人大概是从儒家分裂出来而成为法家的人。他的著作有一部分讲儒家的道理,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列为儒家的《李克》七篇。可是他的著作大部分讲的是法家思想,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列入法家的《李子》三十二篇。”(《三松堂全集》,冯友兰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八卷,第219页。)张岱年先生也以“齐法家”与“三晋法家”区别先秦法家中的两个大类,其立论根据也在于齐法家与鲁儒家“和而不同”可以互补,而“三晋法家”排斥儒家、只在法家一个体系里“同而不和”(“齐法家与三晋法家的主要不同之点,是立论比较全面,即强调法制,也肯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避免了商韩忽视文教的缺点。”见于《张岱年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八卷,第170页。),分解成“法、术、势”三类工具理性法家,其中的转折性人物就是李悝。二、李悝辅佐魏文侯、武侯进行政治改革,在法制建设上有诸多开创性的贡献。如他兼采各诸侯国已有的成文法制成《法经》,所谓“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晋书·刑法志》),名其为“经”者,意指囊括了当时刑法各方面的内容而成为一种“法典”。要是按照近代学者章太炎“著书定律为法家”(《检论·原法》)的说法,李悝又该被称为中国法家的“祖师爷’’了。三、与秦政制的关系。李悝编纂的《法经》后来被商鞅带往秦国,秦律的精神和条款多是从《法经》脱胎而成。所以“三晋法家”与秦法家是有深厚渊源的。

      李悝所编纂的《法经》现已不存,史家仅知桓谭的《新论》中有关于《法经》内容的简述以及《晋书·刑法志》也有类似的记载。惜乎《新论》已亡佚,桓谭介绍《法经》的一条保留在明人董说的《七国考》之中,今人所讨论的有关《法经》的内容主要参考的依据就是《七国考》。其他与变法和“法治”相关的思想也散见于《史记》、《汉书》和《说苑》等著作中。

      在魏所施行的变法中,李悝确立了一条基本的政治和法律原则,即“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说苑·政理》)具体体现在经济和社会治理方面是“废沟洫”、“尽地力”、“善平籴”三项,分别为魏国的土地私有制、耕作制度以及粮食交易制度制定了法规,颇看重政府的粮食政策在整个农业经济社会中的核心作用:所谓“籴甚贵伤民(非农业人口),甚贱伤
    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劝。”(《汉书·食货志》上)照司马迁看,李悝的这种变法思想和政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使“富国强兵”从“尊王攘夷”的手段变成了诸侯争霸称雄的目的,因此,东周的历史从春秋进入了战国时代:“魏国李克(当为李悝),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史记·平准书》)

      而李悝所编纂的《法经》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唐律疏议》记载,李悝“造《法经》六篇,即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其中“盗”是侵犯财产罪,“贼”是人身伤害和危害社会罪,“囚”是断狱的法规,“捕”是捕亡的法规,“杂”是维系等级制度的规定,“具”是量刑方面的规定。所以,总体上讲,《法经》已经基本囊括了近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晋书·刑法志》说“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基本上都是参照李悝的《法经》损益而成的。我们常说的中国政治制度历史是“汉承秦制”或“阳儒阴法”,其重要的源头就是李悝和他
    的《法经》。

      慎到(约公元前395~约前315年)是战国中期赵国的人,曾在齐国稷下学宫讲过学,有盛名,得齐宣王的礼遇。由于稷下学宫是个兼容并包的学术机构,慎到与道家有一定的关系,正如李悝与儒家有一定的关系,他是从道家转变为三晋法家中的重要人物。冯友兰先生判断说:“慎到就是一个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思想
    家。《慎子》这部书就是道家思想向法家转化的一个例证,其中有许多转化的痕迹。”(《三松堂全集》,冯友兰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八卷,第416页。)近代经学家王先谦在《苟子集解·修身》篇中言称慎到“其术本黄老,归刑名,先申韩,其意相似。多明不尚贤,不使能之道。”这既表明他是申韩的先驱又与道家的“无为而治”有某种渊源,而《汉书·艺文志》则直接将他与商鞅和
    韩非并列。

      慎到虽然是稷下先生,但是其“法治”思想与儒家的“德治”和齐法家的“任贤”完全相反。他从权威主义的立场出发夸大势的作用并贬低贤的道德价值:“贤人而屈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不仅如此,他还将法律的工具理性与道德的价值理性完全对立起来,即“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屈贤者也”(《韩非子·难势篇》),其结论自然就是“贤势不相容”。对于传统的宗法制中的“人治”观念,他提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如“官不私亲,法不遗爱”(《慎子·君臣》),“事断于法,”(《慎子·君人》)即将法视为判断一切是非的标准。在君臣职责关系方面,慎到的“无为”思想则是对儒道两家的损益,他提出“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臣尽智力以善其事而君无与焉,仰成而已,故事无不治。治之正道然也。”(《慎子·民杂》)这就是法家主张的“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道理,它不同于儒家之“无为”,因为儒者的“无为”是强调“德治”的有为,而轻视“法治”的有为,是孔子所谓“无为而治者,其舜也欤?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论语·卫灵公》)当然,也不同于道家的“出世”而“法自然”的“无为”,其“无为”是建立在法律权威被设想为“无所不为”之上的。

      三晋法家中的申不害(约公元前385~前337)晚于李悝百年,是慎到和商鞅同辈的法家。申不害本是郑国人,后郑为韩所灭,而申不害虽“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与慎到一样,他也有道家的渊源,即“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吸取道家工具技巧将其运用于政治,发展出重“术”的工具理性“法治”思想。他的著作《申子》原有二篇,现仅存于《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大体篇》中。

      与齐法家相同的是,他也承认“法治”在国家政治中的核心作用:“尧之为治也,盖明法察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太平御览》六三八引),其中最关键的是“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这些话完全就是《管子·任法》中的“法治”思想,即国君的政治要靠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靠人的智谋;靠依法制定的政策,而不能靠臣下的议论。其逻辑与他重点讨论的重“术”之“法”是不大协调的。或许,这仅仅是他用春秋霸主——齐国的“法治”业绩游说韩昭侯的缘饰。无论如何,我们知道申不害的“法治”思想是对法“术”的工具理性阐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摘自:唐晋著《领导干部大讲堂(法治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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