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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尼斯对自然法理论的重构--菲尼斯新自然法理论研究:自然法上“善”的追寻

    吴一裕 已阅66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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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尼斯对自然法理论的重构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生产方式在西欧各国的相继建立和完善,适应这种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也随之相继建立并得到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种也日趋严密和完善,很好地解决了在生产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纠纷;但是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不断暴露出它的基本矛盾即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经济和社会中的各种弊端和动荡。资产阶级在取得统治地位之后,需要的自然不是以往那种以号召革命、推翻旧的封建秩序为目的的法学理论,他们现在需要的是为资本主义现有制度进行辩护、论证其历史合理性,特别是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度的合理性提供论证的法学理论,法学思潮趋于保守。大家知道,近代自然法学派是一种激进的法学思潮,它用启蒙理性启迪了人类的心灵,清除了人们头脑中长期存在着的无知、迷信和偏见,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扫清了观念上和制度上的障碍,为《独立宣言》、《人权宣言》以及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具有非常积极的革命和建设作用。“在欧洲启蒙运动中,这种自然法思想成了一种从根本上改变实际的法和国家生活的卓越的政治哲学”。但是自然法理论作为一种思想的武器和理论的武器,它可以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的统治所用,同样也可以为无产阶级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所服务。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资产阶级显然不需要自然法理论为他们正在进行的统治作理论上的辩护,继续鼓吹这种理论反而不利于资产阶级的统治。这样的现实形势导致了自然法理论在19世纪的一度衰落,甚至到了这种地步,“19世纪各种法学家学派都是通过反对自然法学派或通过和修改自然法学派的方法而产生的”。然而,自然法理论虽然在理论界受到了极大地冷落,但它长久以来对思想史形成的影响不会完全归于消失。它的传统还是或多或少地保持在反对它的各种法学思潮中,而且就实际作用而言,它的影响力虽然衰微了,但是它至少也“曾一度有助益于人们纠正法律文献中的缺陷、清除其间的古代遗风、并形成新的法律著述”。②就自然法理论的传统在整个人类思想史中占有的地位来说,梅因似乎看得更清楚些:“这个理论在哲学上虽然有其缺陷,我们却不能因此忽视其对于人类的重要性。真的,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些基本观念和原理已经化为法学这门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其他各个法学流派如果要想在理论上有所建树,也不得不面对这些概念和原理,运用它们或者对它们作出不同的回答。

      如前所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日趋严密、完善,使得对法律制度本身的研究成了学界的时尚,但是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又造成了社会中的大量危机,社会危机的加剧、矛盾的尖锐化都使得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广受冷落的自然法理论在20世纪初开始时来运转,重新为学术界所重视,显现出复兴的迹象。首先得到理论界关注的是以继承、发展阿奎那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为特征的、具有神学理论背景的自然法理论,代表人物有法国天主教哲学家马里旦、比利时法学家达班(Jean Dabin)等等。他们的理论以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力图把自然法理论和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下的民主、人权、法治、社会改造等等各种制度结合起来。他们与中世纪的托马斯主义一样,把理论的源头追溯到古希腊的亚理士多德哲学,但与中世纪的托马斯主义所不同的是这些新托马斯主义者把古典思想与现代资产阶级思想界流行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理论相结合,针对当前社会中的某些尖锐矛盾和危机,采取一定的缓和和批评的措施,最终达到粉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和法制的实际目的。就理论来源上看,菲尼斯与这些神学自然法理论家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尽管1940年出生的他已经处于自然法理论复兴运动的第二个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自然法理论以非神学的世俗自然法理论为主导,代表人物有富勒,以及与这种理论有密切联系的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他们可归入以继承和发展近代自然法学为特征的新自然法学派这个阵营。我们知道,自然法理论向来是一种涵涉很广的理论体系,它的复兴除了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外,还伴随着理论界普遍流行的哲学思潮,故亦有其相应的哲学基础。虽然对自然法的基础、它的逻辑构造、规范的内容、与实在法之效力的关系等等诸多方面学界多有分歧,但大多立足于下述哲学的立场:(1)新托马斯主义;(2)关于价值理念的康德学派的思想;(3)马克斯·舍勒等的“实质的价值伦理学”等;另外又有(4)存在主义哲学;(5)从新教神学的角度出发对自然法进行研究的方法亦被发现。∞菲尼斯新自然法理论与托马斯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有着共同的思想渊源,他声称:“在我们的文明中,一个明确的自然法理论的传承者归于罗马天主教会。”②但与马里旦等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家不同的是他又自觉地与宗教神学,主要是与正统的梵蒂冈天主教神学保持一定的距离,明确表示他的理论是扎根于分析法学的传统之上。他自称他之所以经常引用阿奎那的著作,是因为阿奎那在自然法理论化的历史过程中占据一个独特的位置。有时我们也可以在菲尼斯的著作中找到他对罗马天主教会的声明的引用,那是因为菲尼斯认为罗马天主教会在现代社会中是唯一声明对自然法拥有权威解释的机构,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菲尼斯都是出于论证的需要和对实践问题正确回答的需要才引用这些观点的,并不把他们看成是当然的权威。基于这种考虑,学术界一般把菲尼斯归人非神学的新自然法学家行列,尽管他的自然法理论有着十分浓重的神学气息,实际上是介于神学与非神学两者之间的一个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支派。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理论在当代的复兴有一个很重要的时期,它始于20世纪的中叶,即是以哈特和富勒长达十余年的著名论战为主战场的战后自然法理论在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论战的过程中飞速发展的时期。1957年哈特在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重镇哈佛大学作了题为《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的学术报告,并于次年以同名论文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在这篇论文中,哈特通过对法律的概念和道德的概念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试图为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划定界限:一项规则和一个体系是否属于法律的范围在概念上是与其道德性相分离的。依此观点他否认了一个法律体系的存在必须以符合道德作为前提性的条件,为法律实证主义作正面的辩护,反驳富勒等自然法学家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攻击,揭开了这场论战的序幕。富勒随即也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针锋相对地发表了《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一文,对哈特的观点给予有力的回击。富勒认为法律是一项含有道德目标的人类规划,从概念上根本不可把法律与道德分离开来。围绕着他们两人的论战,以后在西方法学界出现了大量的具有不同思想倾向和理论观点的论文和著作,其中心集中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面,这个问题成了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争论的焦点。菲尼斯的理论作为战后新自然法理论的一支重要派别,在这个基本问题上当然无法回避。他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探讨了这个自然法理论的基本问题,这一点下文将详述。我们现在需要知道的是菲尼斯的自然法理论注重于在伦理学上的考察,但不是对于法律、政策等作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分析,而
    是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法律特别是实在法的本质上面。我们已经知道菲尼斯的理论直接渊源于亚理士多德和阿奎那的思想,但他的理论还有一个间接的然而却也是同样重要的来源,即间接来源于他在美国的同事格里塞斯。格里塞斯是一位著名的神学家和伦理学家,也是一位古典理论的研究专家,在对古典理论的把握和研究等方面有着非常深厚的造诣。菲尼斯曾谦虚地称自己在过去的30年中在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论领域中所运用的各项原则都是阿奎那在他关于实践理性、自然法、明智和正义的著作中实质上使用过了的原则。格里塞斯的研究使得阿奎那的这些原则的表现和意义变得清晰起来,他自己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所展示的伦理学思想乃植根于对格里塞斯的古典论证之再现和发展以及对阿奎那理论之理解中。

      由此可见,菲尼斯把自然法理论实际上看成是一种道德哲学理论,它建立在人类基本的善的基础之上。菲尼斯列举了七种这样的善(在不同时期对此的分类和表述略有不同,详见下文):生命、知识、游戏、审美经验、社交/友谊、实践理智性、宗教。这些人类的基本价值是我们为其自身之故而选取的,它们根源于人类的自然,是绝对的目的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手段。在这些基本的善之间没有一个价值上高低的序列,每一个基本的善都应“合理地被视为最重要的”,虽然一个人在他的人生规划中可以给予某一个基本的善比其他基本的善更多的关注。在人类基本的善的理论之基础上,菲尼斯系统地总结了把人类基本的善的判断转化为在此时此地应该做什么的判断的几个实践性原则,并且把它们称为“实践理智性的基本要求”:1.首尾一贯的生活规划;2.不专断地偏爱任何价值;3.不专断地偏爱任何人;4.对某些特定的和局限的方案保持某种程度的超脱态度;5.不轻易放弃自己的承诺;6.不用无效率的方法浪费自己的机会;7.不选择会损害或阻止基本的善的实现以及对其进行参与的行为;8.培养共同体中共同的善;9.按照一个人的良心去处世。这九个基本要求的最终结果就是道德,“这里完全可以说每一个这样的要求都是道德判断或责任的一种形态”,因此菲尼斯又称这些实践理智性的基本要求为“责任的各种形态”(the modes of responsibility)。②我们可以看出,菲尼斯的道德哲学理论是一种明显的目的论,但他不专注于单一的人类理想,所涉的范围更加广泛。从他对第一性道德原则之形成过程的论述中可以见出他所怀有的人类总体的完善的理想,他指出,第一性的和最抽象的道德原则是这样形成的:在为了人类的善及避免与之相反的自愿行为中,一个人应该选择或意愿那些能够与总体的人类完善相容的各种可能性……而总体的人类完善并不是受人类行为所影响的事务状态,它是共同体的一个理想,是在全部基本的善中的所有人之完善的一个理想,是一个理性和善良愿望的理想。菲尼斯还认为上述那些基本的善和实践理智性的原则全都是自明的,他运用了阿奎那的理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指出所谓自明的不是指它们是明显的、或是直观的、或是具有理性的人们立即能同意的,而是指它不能由比它更为基本的原则或原理派生出来。它不需要被证明,它们是被前设的或者在作为证明的东西中展开自身。这些自明的善和实践性原则没有描述世界,我们也不能通过睁开眼睛把它们看上一眼就马上能证实这些善和原则,但它们对任何从事探寻事实以及对理论性判断(包括历史的和哲学的判断)有经验的人都是明显的。反对这些基本的善和实践理智性的原则将使人们没有相应的能力去追求知识,在所有的这些方面理论理性的原则都是自明的。在此笔者只是就菲尼斯的新自然法理论提供一个评述前的概览,以下还要对他的这些观点进行详细地论述。从这个概览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到上述这些观点和见解也是菲尼斯对自然法理论的新发展,是他的理论的基础和核心部分。正是菲尼斯对自然法的基本问题的颇具特色之回答,才造就了他的自然法理论在现代西方法学界及伦理学等相关学界中的独特地位,也引起了几十年不断的争论,一直到现在。

      摘自:吴一裕著《菲尼斯新自然法理论研究:自然法上“善”的追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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