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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事办案手册(第8版)(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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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公发[2001]11号)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以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05年lO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韶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公发[2001]11号)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汁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妨害清算罪

    【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公发[2001]11号)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责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案例导引】

      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高法公报2002/202)

      摘自:法律社法规中心 著《刑事办案手册(第8版)(附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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