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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的分析--人民司法应用版(200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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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对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的分析

      一、对主体资格“分化”、“扩张”范畴的逻辑分析

      (一)主体资格“分化”与“扩张”两个范畴的含义与类别

      主体资格的“分化”、“扩张”这两个范畴都是基于主体资格范畴的“类型”属性而提出的。兹分述之。

      1.主体资格的“分化”指不考虑时间与法律的变迁,某一私法制度中稳定的、静态的主体资格的“类型系列”,在本书中又分为两种情形:

      (1)由“实体”这个要素的变化决定的两种主体资格:自然人资格和法人资格;

      (2)由‘‘实体”和“法律关系”这两个要素的变化共同决定的三种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2.主体资格的“扩张”属于以时间和私法制度的变迁为动因,私法中开放性的、动态的主体资格制度的类型化(过程),在本书中又分为三种情形:

      (1)当“实体”要素的范围扩大,而“法律关系”要素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既定类型不变时主体资格的类型化。比如,奴隶制的废除体现的可以成为自然人的生物人之范围的扩大。

      (2)当“实体”(同时已是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的范围不变,而“法律关系”要素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既定类型扩大时主体资格的类型化。这集中体现为新的法律规则的确立,亦即新型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确立。比如,在现代民法中,人格权的确立与不断扩展就意味着权利能力制度所赋予的“可享有的权利”在范围上的扩张;无过错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意味着责任能力制度确立的“可归属的责任”在范围上的扩张。

      (3)当“实体”要素与“法律关系”要素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类型同时扩大时主体资格的类型化。这集中体现为某种社会关系得到了私法的规范,从而产生了新型的法律关系和主体。比如,从近代私法向现代私法的转变中,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即意味着确立了特定社会领域中的自然人可据以成为劳动者、消费者等新型主体的资格。

      (二)确定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这两个研究对象的方法论依据作为20世纪西方三大哲学思潮之一的结构主义分析方法与法学上的“类型”式思维颇有相似之处。结构主义分析方法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接过既定的或约定的东西,把它分解再组合”,由此“来重造一个‘对象’,这一重造活动能揭示对象据以发挥作用的规则”。而“一个结构可以定义为成分间和基本过程间的一个关系网”。①据此,体现了“实体”向“私法主体”的转化关系的主体资格就是由“实体”、“可以成为”和“私法主体”等要素形成的一种“结构”;把主体资格分解为这三个要素以及这三个要素所包含的若干“二级要素”——如“实体”要素包含的具备相应“适格者属性”的“生物人”和“组织体”这两种“二级要素”,“(法律关系)主体”要素包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或“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和“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两类法律关系)等“二级要素”,并通过这些要素之间的关联或组合关系来分析主体资格范畴的含义和类别,就是“类型”式思维与结构主义方法的共同体现。所以,本书在这里就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对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作一种哲学上的诠释。

      如上所述,主体资格的分化关注某一时间点上私法制度中主体资格的静态的“类型系列”,主体资格的扩张则关注某一历史时期中的主体资格制度在类型上的动态变化。前者研究若干主体资格类型的并存事实以及“实体”和“法律关系”这两个主体资格要素之间的关系状态,后者则研究不同的主体资格类型在时间变迁中的先后演化以及“实体”和“法律关系”两个要素各自的流变状态,前者是断代研究,后者是历代研究。既然主体资格制度乃是其构成要素形成的一种“关系结构”(另见本章第一节的有关分析),那么在结构主义哲学的视角中,上述两个方面的研究就构成对主体资格制度的“共时性分析”和“历时性分析”,①构成对主体资格制度的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②所以,从结构主义思想来看,主体资格的分化和扩张就分别属于对主体资格制度的共时性研究和历时性研究。

      二、主体资格的“分化”、“扩张”在近现代大陆法私法史上的意义

      首先,近代大陆法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体现了始自罗马法的市民法(世俗法)演变为近代民法典的市民法(世俗法)的分化运动——部门法运动。③所以,近代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体现了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在民法典之外和之内的两方面的“分化”:其一,在民法典之外,既出现了公法与私法之分,导致了公法主体资格与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如公民资格和自然人资格之分,公法人资格和私法人资格之分;又出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导致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分化(在罗马私法中,二者是合一的)。其二,在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诸多民法典之内,出现了自然人资格和法人资格以及三种民事能力这几种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

      其次,上述主体资格之“扩张”的三种类型中所举事例都体现了近现代私法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主体资格(以及相应的主体类型)的扩张现象。当代国外民法理论中产生了“民法的解法典”④的观点,对这一观点反映的某些西方国家中私法体系“解(民)法典”的趋势(或现状),也可以从主体资格之扩张的角度加以分析:“解(民)法典”也就意味着在民法典以外不断产生着新型的私法关系和主体资格,或者意味着民法典中既有的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逐步地“离心化”(或特别法化)了。

      三、主体资格的“分化”、“扩张”的价值取向

      主体资格的分化和扩张具体地发挥着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决定哪些实体可进入哪些具有私法意义的社会活动领域中,进而可以享有哪些权利以及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对主体资格进行何种分化与扩张,集中反映了一个时代、一个共同体(国家为其主要形态)中生物人的法律地位与存在状态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根本上体现着立法者在分配正义和配置资源等问题——何者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法定的利益(体现为权利)和不利益(体现为义务和责任)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上的价值取向。近现代大陆法私法中主体资格之分化和扩张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社会成员(包括个体的生物人和相应的组织体)的平等和自由。

      四、主体资格的“分化”、“扩张”的现实基础

      主体资格的“分化”、“扩张”的现实在于人类客观的生存状态以及特定的社会条件和意识形态。

      在人的诸多本性中,追求平等、自由,但又必须形成经济组织等共同体以求生存和发展这两个因素成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主体资格之分化的人性基础。近世资本主义兴起以来,古典自然法理论(包括个人主义思想)、理性主义(包括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以及具有高度形式理性的民法制度的普世性发展,成为主体资格“分化”为三种民事能力的理论基础和社会根源。①

      强调稳定性、形式正义的法律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不合目的性,但是法律又必须回应动态的社会发展对其提出的要求,同时尽可能地实现实质正义,这就成为主体资格“扩张”的社会基础。②

      综上所述,“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这一提法既能最大限度地概括本书的研究范围,又能体现本书的方法论取向:建立分析框架,进行实证分析;所以足以成为本书的文眼和主题。

      下面就通过法理逻辑的分析,首先介绍罗马私法上的主体资格制度,然后探讨近代大陆法私法中主体资格的分化(以德国民法为重点)和现代私法制度中主体资格的扩张。

      摘自:《人民司法》杂志 著《人民司法应用版(2009年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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