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诊所法律教育的科学体系
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是一个科学的体系。这是因为诊所法律教育是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其理论由科学的、贯彻始终的世界观、方法论作指导,并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着力解决的中心问题,诊所法律教育及其理论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并拥有自己开放发展的平台。
第一节 诊所法律教育科学体系概述
本节将提出科学体系的含义,并由此切人来阐述诊所法律教育及其理论是一个科学体系的理论依据。
一、科学体系的含义
所谓“科学”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学科知识,即人们对客观事物及规律的一种正确认识和反映。所谓“体系”是由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结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可将“科学体系”的含义理解为: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对自然、社会、思维及规律用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基本原理概括而构成的思想理论系统。要判断一种理论是不是科学体系,至少应具备四大要件:一是该理论是否是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实践呼唤这个理论的出现,是社会实践“逼出来的”。从社会实践的沃土中自然而然地生长出来的;二是该理论是否由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作指导并贯彻始终;三是该理论是否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或着力解决的中心问题;四是该理论是否经得起实践检验并搭建开放发展的平台。①
二、诊所法律教育是科学体系的原因分析
(一)诊所法律教育是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
起源于美国并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为了补救“学院式教育”不足而在法学院里发展起来的。它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进入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这就很好地取了“学徒制”之长而弥补了“学院式法学教育”之短。这种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的法学教育模式,在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盛行于法学院,它是社会实践“逼出来的”,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是已经经受了实践检验的、符合社会实践客观要求的法学教育模式。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由科学的、贯彻始终的世界观、方法论作指导
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是建立在人有认识知识和实践知识的能力和需求基础上的。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涉及了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原则、主体、客体等一系列的重大理论问题。此外,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还包括有关代理案件的技巧性问题,如案件信息的获得与使用——信息的交换(会见中的沟通)、信息的采集(调查取证)、信息的处理(分析、预测与决策);如何处理对话与对抗的微妙关系,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化的利益;如何发挥诊所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如何识别案件争议焦点并正确提出法律建议等。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也颇具特色,主要有角色模拟(如模拟法庭、课堂游戏等)、单独指导(会见当事人、案情分析、调查取证、谈判与调解、庭审技巧等)与合作学习(如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等。这些关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论和与其相关的技巧性问题,都是从实践总结中得出来的,并被实践证实是科学的知识。在诊所法律教育理论本土化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采取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策略,发展中国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有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思想武器,我们本土化的诊所法律教育理论和教学实践活动就有了科学的、贯彻始终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指导。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着力解决的中心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以诊所法律教育中的目标、原则、主体、客体等一系列的重大理论为研究对象,着力解决的中心问题包括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律师与客户的会见、调解、谈判、调查取证、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文书写作、民事诉讼程序与技巧(法庭调查与质证)等。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务有其自身固有的、需要研究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四)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可以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并搭建开放发展的平台
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是为了满足法学教育的内在需要,它的理论来自社会实践,又不断回到社会接受实践的检验。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社会正在发生急剧而深层的变化,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绝不是一个静止的、自给自足的、封闭的理论体系,它必须不断地进行调整、发展,所以它必然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理论体系。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科学性在于,它将西方诊所法律教育的精粹与中国的本国国情、实际需要相结合,在我国本土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还刚刚起步,现有的理论和实践还有待提高和加强。我们正在并将继续在有中国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之路上积极探索、奋勇前进,实践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发展,我们的理论求索也将永不停止。在大学、诊所教师与学生等的支持、引导、尝试和探索下,我们诊所法律教育一定能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完善好、发展好,为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作出贡献。
第二节 诊所法律教育基础的科学性
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具有科学性,因为诊所学生不仅具有认识知识的能力和实践知识的要求,而且需要通过诊所法律教育来认识法律的现实性、不确定性和变动性。
一、诊所学生具有认识知识的能力
我们知道,人被称为“万物的灵长”,是因为人是惟一具有认识能力的最高级的物质系统。人可以进行自觉的、带着改造、变革性质的实践活动,五官感觉和大脑思维从根本上说都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人的灵气、灵性、灵机最集中的表现,就是人能借助感性材料,形成概念,做出判断,进行推理,并且借助人所特有的思维活动,实现由表及里、由此达彼(包括从个别到一般、从偶然到必然、由抽象到具体,由暂时到永久,由局部到整体,由有限到无限)的升华、跃迁,进而进入从根本上把握、驾驭客观规律的境界。①
简单地讲,人的认识能力,是人在认识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地、创造性地反映客体的能力,也是人体现和确认自己主体身份和地位的本质力量。认识能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等基本要素。在认识能力结构中,观察’力是一种“接收器”,其功能主要是接收各种信息;记忆力是一种“储存器”,其功能主要是保存和检索各种信息;思维力是一种“加工器”,其功能主要是对各种信息进行理性的加工处理;想象力是一种“创造器”,其功能主要是进行观念的创造。①作为诊所法律教育主体的诊所学生和教师,前者作为大学高年级的学生,已经接受了十多年的教育和社会生活的历练,都具备了基本的认识能力。作为诊所教师,长期从事科研与教学工作,其能力自然不在话下。可以说,他们基本上都具有很强的观察力、记忆力、思维力和想象力,不仅能认识客观事物,而且能认识自我;不仅有认识事实的能力,也有认识价值的能力。离开了诊所法律教育主体所具有的认识知识的能力,诊所法律教育就没有开展的基本前提和依据。
二、诊所学生具有实践知识的要求
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学科,理论教育与职业实践训练是现代法学教育中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法学院的学生而言,他们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有过求职经历的学生都知道,现在用人单位不仅对文凭有要求,还更为看重应聘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因此,大学生都有实践知识的迫切需要,他们渴求获得工作经验,这直接关系到他们将来能否被社会接纳。
学校以教育学生、培养学生、服务学生为宗旨,学生的合理需求应当得到满足。于是,许多大学开始改革课堂教学方法,逐渐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它们开始“在传统讲授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电化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式方法,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激活了学生的思维,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②可以说,实践法律知识将成为学生内在的、自发的需要,而学校则肩负起向学生提供法律人职业实践训练的任务,提供给学生“合理引导、科学管理、自主学习、相互合作、共同提高”的交流与学习平台,促使学生在法学院里将理论学习与职业实践训练结合起来。等到他们走出学校的时候,都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里适应社会和工作的需要,并且尽快从学生转变为合格的法律人。
三、诊所学生需要认识法律的现实性、不确定性和变动性
诊所法律教育帮助诊所学生正确认识法律的现实性和不确定性。法律不单是冷酷的、枯燥的、书面化的文字,在法律文本之外,还有一个活生生的受法律调整的市民社会。我们知道,法律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已经融人到现代人生活的每一个组成部分中了。从我们的出生到死亡,从家庭到学校到工作单位,从超级市场到金融资本市场,没有谁可以游离在法律的调整之外。而生活中的法律是现实的,其运作极其纷繁复杂,受到许多人为与非人为因素的制约,它往往与书本上的理论法学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向学生展示一个“活法”。“相对于那些仅仅依靠法院和官方机构得以执行的(法)而言,活法是指那些并未被确立为法律规则,但本身在生活中却具有支配作用的(规范)。其知识渊源超越于所有现代的法律文件,但又可以直接从生活中获知,它们来源于商业活动,习惯和惯例以及各种组织,包括那些法律认可的组织和一些法律不承认的组织。”①诊所学生只有认识到这点,才不至于在具体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过于乐观,避免出现因不适应理想与现实之间落差而情绪低落。诊所法律教育是面向真实生活的课程,让学生尽快认识真实的社会,有利于法科学生的成长。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美国学者弗兰克在《法与现代精神》中提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而传统观点主张法律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神话”。即便在相对静止的社会里,人们也未曾能够制订出一套包罗万象、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争端的规则。②而法律是以文字为载体的,任何语言文字都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此外,立法者、司法者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充满了不确定性。诊所学生须清醒地预见各种不确定性,时刻准备着应对可能的“突发事件”,准备好各种灵活的替代方案,以智慧来应变各种“险情”。本书专章介绍了代理案件中如何进行信息的处理——分析、预测与决策,就是帮助诊所学生应对法律的不确定性。
此外,诊所课程将以生动的现实来告诉学生法律具有变动性。在现代社会,依法治国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法律开始以几何级的速度增长,不断有新的法律被制定出来,已生效的法律也逐渐被排到了待修改的序列中,还有些法律被废止而退出历史的舞台。这个轰轰烈烈的“法律成长”过程,折射出了社会的发展与变迁。所以,我们教育诊所学生要时刻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只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开放的心态时刻准备好接受新知识,勇于思考和探索,具有百折不挠的
毅力,富有创新精神,才能在现代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诊所法律教育以学生已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前提,以学生有认识知识、实践知识的能力与需求为支撑,科学引导诊所学生逐渐认识法律的现实性、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从行动中学习经验。这种法学教育新模式牢固地建立在人与社会特性的基础上,因此,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具有科学性。
第三节 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科学性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迅速发展的这几年里,已经有许多大学以各种方式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我们发现,这些学校都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新型的课程来开设,而没有将它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学教育方法来灵活运用,在这一点上是不足的。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核心价值在于教育方法的科学性:用互动的、生动的、实践性的、平等合作的教育方式来演绎法学教育,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是否专门开设一门诊所法律课程只是一种形式,要培养多元化的、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要引进的不是一种形式化的课程,而是实践性法学教育方法。
正如学者龚文东在“2007国际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论坛”上所指出的:
“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想法和目的是希望完善法学教育的一种基本的方法,回应社会发展和法律职业对人才发展的基本要求。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方法论而不仅是一门课程所具有的价值。我们可以从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效果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他认为,“作为方法论的诊所法律教育,它体现出这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是切人视角的多样性,这样一种实践性的教育模式可以给学生提供交流的场域,同时可以培养学生的全面分析能力。其次是研究问题的兼容性和非效益性,这会排除传统的相对保守的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效益性和拘束性。第三是在演绎推理方面的先天优势。通过实践教育的环节,会让学生直观地去感受推理模式对学生训练的帮助。第四是可以帮助学生在分析问题上有与时俱进的精神,能够关注到社会发展最前沿的问题。这四个方面的优点,对培养社会和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这种方法对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也会产生很大的促进。教学方法的变化实际上不仅是知识传播方式的变化,其实质更是法律知识类型的变革、研究方法的变革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的变革。因此,有必要推进这种方法与传统教育方式的融合。在这样一个层面上谈法学实践教育,它不仅是课程的设立,而是作为方法论,这也是我们将诊所法律教育提升到作为一种基础的方法论的起因。”
笔者的理解是,我们应当将诊所法律教育这种科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教育融合起来,将这种方法普遍运用到各种法学课程中去,在给学生阐述法学理论、解释法律条文的同时,把诊所的教学方法灵活运用到其中。比如,师生之间应互动地讨论法学理论,在课堂上鼓励学生各抒己见,质疑通说;教师可以安排学生进行相关的司法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发现和认识法律规则。
将诊所法律教育这种科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教育方式融合起来,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努力。学校可以“改造”一些传统的法学课程,比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教师在授课时宜多加借用一些诊所课程的方法,使学生在传统课堂中就能直接感受到诊所教学方法的优势。将诊所教育的方法逐渐渗透到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去,有助于解决大学法学教育缺乏实践性教育的问题。
此外,学校应积极探索各种合作机制。法学院可以考虑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签订合作协议,让学生进入这些单位实习,让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入大学课堂给学生授课。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考虑为他们专设教师席位,来持续聘请实务界和律师界的英才,参加到大学的实践性法学教育中来。
第四节 诊所法律教育内涵的科学性
因为诊所法律教育体现了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和一贯宗旨,并且其实质是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结合,这就造就了诊所法律教育内涵的科学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和一贯宗旨
诊所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和一贯宗旨是培养具备法律职业技能和道德的优秀法律人才。从第一个层次上来看,诊所法律教育提供给学生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学习方式,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服务,实现了学生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在实践中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法律教育同样是旨在培养学生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一种素质教育,两者在目标和宗旨上具有一致性。 ’
从第二个层次上来看,诊所法律教育用一种直接的、生动的方式来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和道德。诊所法律教育的最大特色在于它的实践性,让诊所学生通过实际行动来获取知识和经验,就使它明显地与传统课堂法学教育区别开来。诊所法律教育通过让学生深入接触司法实务,让学生通过亲身实践,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在诊所老师的指引下,让他们真正树立起正确的职业道德。学生在行动中感知和体会到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是具体的,也是生动的。正因为学生能亲自接触到具体、生动的“活法”,他们才能真正理解和明白法律是什么。诊所学生通过代理案件等活动,都能真切地学习并操练“法律职业技能和道德”,使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在“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反复过程中不断地提高。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把传统法律教育比较薄弱和忽视的教学内容,通过综合运用角色模拟、单独指导、合作学习等教学方法来开展教学活动,收效显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诊所法律教育弥补了传统法律教育的局限性,努力把传统法律教育没有做好的工作用新的教育模式来完成好。因此,它们两者具有一致的奋斗目标。
从第三个层次上来看,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律教育一样,都在为培养优秀的“法律人”而努力。正如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所说的:“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于培养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唇齿关系”。我们知道,我国的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特征,其法律思维是一种三段论的演绎式推理,通过认定事实并寻找相应的成文法条文来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理论的学习,企图直接通过学徒式的训练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很不现实的。相反,离开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法科毕业生往往无法立即适应纷繁复杂的法律工作,严重缺乏司法实践与操作能力。因此,应当在传统法律教育的基础上,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培养全面的、有法律学问、有法律素养、有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笔者认为,只有将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互结合起来,才能让学生在掌握基本法律理论的同时,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是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结合
诊所法律教育通过在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共同作用,促使诊所学生将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学生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运用、巩固并检验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发现自己已有知识和其他能力的缺陷和不足,从而逐渐积累经验,促使自己可以有的放矢地完善自己的知识,培养自己的综合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诊所法律教育给学生提供了一个身临其境的教学环境,学生亲自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而这样的经历是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传统教学模式都无法提供的。这样,学生就可以学习到书本外的知识,掌握灵活处理不同案件的各种技巧,并能加深对法律工作复杂性的认识。”①
诊所教育将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有机结合起来,至少锻炼了学生以下几种能力:(1)随机应变、处理不同种类法律问题的能力;(2)应对不同类型当事人的能力;(3)锻炼了询问、解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4)制定工作计划,科学地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的能力;(5)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运用倾听与说话等沟通技巧,掌握调解和出庭诉讼的技能,能够进行团队合作等。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必须将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结合起来,这就加深了他们对原有理论知识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学到了书本中没有的,但却是从事司法活动所不可缺少的知识和能力。正是诊所法律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为做事认真负责,既能说也能干,时时为自己的当事人、委托人着想,具有高度责任心的社会人。
正是因为诊所法律教育体现了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和一贯宗旨,并且其实质是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结合,这就造就了诊所法律教育内涵的科学性。
摘自:王立民牟,逍媛著《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