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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增值税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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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如何征税?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一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7日 国税发[2005]178号)

      63.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如何征税?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5月19日 国税函[2004]607号)

      64.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1997年9月5日财税字[1997]102号)

      注: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65.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19日 国税函[2006]1235号)

      66.原油管理费如何征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油管理费是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原油管理费征税后集中到总公司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101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征收营业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 国税发[1996]111号)

      67.铁路部门的餐车和流动售货收入如何征税?

      ●铁路部门的餐车和流动售货收入均不属于集中到铁道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应当在当地缴纳流转税。餐车饮食服务和流动售货属于兼营行为,如果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对餐车收入征收营业税,对流动售货收入征收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对餐车饮食服务和流动售货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1997年9月4日)

      注:修订的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故上述文件“未分别核算的,对餐车饮食服务和流动售货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餐车饮食服务和流动售货收入各是多少。

      68.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如何征税?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15日 国税发[2007]17号)

      69.林木销售和管护如何征税?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8]212号)

      70.粉煤灰(渣)如何征税?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2月5日 国税函[2007]158号)

      71.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如何征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4月27日 国税函[2005]375号)

      72.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如何征税?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

      例如,2008年12月,某拍卖行受托拍卖针织品一批,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20000元,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1000元,该拍卖行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

      应纳增值税=20000÷(1+4%)×4%=769.23(元)

      应纳营业税=1000×5%=50(元)

      拍卖行拍卖针织品应缴纳增值税769.23元。收取的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50元。

      注: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73.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如何征收增值税?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1999年4月19日 国税函[1999]191号)

      注:符合条件的卫生防疫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见财税[2000]42号文件。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74.出境口岸免税店如何征收增值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前款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收缴的发票按现行有关发票作废规定处理。

      五、纳税人在关境以内销售免税品,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免税店销售已退税国产品,仍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等规定执行。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24日 国税函[2008]81号)

      摘自:李俊梅著《最新增值税实用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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