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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逮捕制度运作的时间耗费构成--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2

    左卫民 已阅75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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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查逮捕制度运作的时间耗费构成

      上文着眼于整体角度的考察,对分析审查逮捕的运作效率,特别是对于如何提高审查逮捕运作效率问题,还有相当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完整地揭示出审查逮捕的具体时间耗费状况,不能为思考如何提升审查逮捕的运作效率提供完整的信息;二是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清晰的说明,如为何承办人审结案件的时间与审查逮捕的时间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弥补上述不足,笔者将从实践中案件处理方式的角度继续分析审查逮捕运作的期限问题。由于4个检察院逮捕案件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维持着如下模式,即承办人审查案件——科室/主办检察官办案小组范围内集体讨论(科长或主办检察官审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审查逮捕运作的时间耗费实际上包括3个方面:检察官案件审查、集体讨论(科长或主办检察官审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笔者将根据这种案件处理模式,“分段式”地考察这3个阶段的时间耗费情况,并具体分析与评价这些耗费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

      (一)审查逮捕运作期限的具体耗费状况:“分段式”的考察

      分段式的考察表明,承办人的案件审查时间在审查逮捕运作中所耗费时间的比例总体较高;科室/主办检察官办案小组范围内集体讨论(科长与主办检察官审查)与分管副检察长审批这两个程序环节的实际耗费较小,但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当然,这一耗费比例在具体的个案中会有所不同。笔者将通过整体性的数据统计、个案描述与访谈情况的介绍来说明这一结论。

      承办人审查案件的时间耗费占审查逮捕时间的比重取自于承办人审结案件的时间与整体审查逮捕时间的比值。表8—6反映的是4个检察院1999年至200,:1.年样本案件这方面的情况。从表中的情况来看,首先可以认为,在审查逮捕的运作中,承办人的审查阶段所消耗的时间资源较多,4个检察院样本案件的比重都在50%以上,B、C、D 3个检察院甚至超过了70%,最高达87%左右。其次,4个检察院承办人审查案件的时间耗费与实际的审查批捕时间耗费之间都存在l至2天的差距。根据实践中的案件处理模式,这l至2天可能用于了案件讨论(主办检察官或者是科长审查)和分管副检察长审批这两个程序环节。转换成时间耗费比例,在13%~49%不等。由于审查逮捕主要由检察官的案件审查构成,这说明审查逮捕的运作效率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最后,4个检察院之间承办人审查案件的时间耗费状况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A检察院要比其他3个检察院低得多,要低25%一30%。这与4个检察院实际的案件处理情况基本吻合。在A检察院,受案件压力与案件特点的影响,检察官不仅在大部分案件中不讯问犯罪嫌疑人,而且《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得也相对简单,因此检察官审查案件所需要的时间相应地就要少一些。

      表8—6 四个检察院承办人审查案件的时间耗费占审查逮捕时间的比重情况

    单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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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 ┃审查逮捕整体时间 ┃承办人审结时间 ┃ 具体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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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检察院 ┃ A ┃ B ┃ C ┃ D ┃ A ┃ B ┃ C ┃ D ┃ A ┃ B ┃ C ┃ D ┃
    ┃年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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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 ┃ 4.5 ┃ 5.9 ┃ 5.4 ┃ 5.9 ┃ 2.7 ┃ 4.8 ┃ 4.5 ┃ 4.2 ┃ 60 ┃81.3 ┃83.3 ┃ 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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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0 ┃ 4.4 ┃ 5.7 ┃ 4.4 ┃ 5.7 ┃ 2.4 ┃ 4.5 ┃ 3.3 ┃ 4.3 ┃54.5 ┃78.9 ┃ 75 ┃ 75.4 ┃
    ┣━━━━━╋━━━╋━━━╋━━━╋━━━╋━━━╋━━━╋━━━╋━━━╋━━━╋━━━╋━━━╋━━━━┫
    ┃ 2001 ┃ 3.9 ┃ 5.3 ┃ 4.7 ┃ 5.8 ┃ 2.4 ┃ 4.2 ┃ 3.5 ┃ 4.5 ┃61.5 ┃79.2 ┃74.4 ┃ 77.6 ┃
    ┣━━━━━╋━━━╋━━━╋━━━╋━━━╋━━━╋━━━╋━━━╋━━━╋━━━╋━━━╋━━━╋━━━━┫
    ┃ 2002 ┃ 4.2 ┃ 5.2 ┃ 4.8 ┃ 5.2 ┃ 2.2 ┃ 3.6 ┃ 4.2 ┃4.2 ┃52.4 ┃69.2 ┃87.5 ┃ 80.7 ┃
    ┣━━━━━╋━━━╋━━━╋━━━╋━━━╋━━━╋━━━╋━━━╋━━━╋━━━╋━━━╋━━━╋━━━━┫
    ┃ 2003 ┃ 4.1 ┃ 5.0 ┃ 4.9 ┃ 5.4 ┃ 2.1 ┃ 3.7 ┃ 3.8 ┃ 4.2 ┃51.3 ┃ 74 ┃77.5 ┃ 77.8 ┃
    ┣━━━━━╋━━━╋━━━╋━━━╋━━━╋━━━╋━━━╋━━━╋━━━╋━━━╋━━━╋━━━╋━━━━┫
    ┃ 2004 ┃ 4.2 ┃ 4.8 ┃ 4.6 ┃ 4.9 ┃ 2.1 ┃ 3.6 ┃ 3.9 ┃ 3.9 ┃51.3 ┃ 75 ┃84.7 ┃ 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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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为了印证上述从案件处理实际模式角度统计出来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为了摸清审查逮捕制度运作中案件讨论与分管副检察长审
    批这两个程序环节的具体时间耗费状况,笔者以样本案件中明确记载了讨论时间与审批时间的案件为样本,统计这两方面的情况。①统计
    结果基本上能印证前述情况。表8—7显示,4个检察院用于案件讨论的时间都在1天左右,占审查逮捕时间的14%到23%不等的比例。在审批耗费方面,4个检察院尽管都耗费了一定的时间,但差异较大,A检察院耗费的最多,达1.5天;C检察院最少,只有0.4天;B、D两个检察院居中,各耗费了0.7天与O.6天。这种差异可能形成于4个检察院实践操作习惯的不同,B、c、D 3个检察院的分管副检察长直接参与科室/主办检察官办案小组范围内的集体讨论较多,往往能当场审批,c检察院基本就是如此。4个检察院在这两方面的时间耗费基本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吻合。进一步的个案描述与访谈将表明,案件讨论与审批的时间耗费主要用于组织案件讨论与等待案件审批,而不是这两个程序环节本身所耗费的时间。

      表8—7 四个检察院集体讨论与审批案件时间耗费占审查逮捕时间比重的情况

    单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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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A ┃ B ┃ C ┃ D ┃
    ┃ 项目\\\ ┃ (N=54) ┃ (N:73) ┃ (N=81) ┃ (N=5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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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逮捕时间 ┃ 3.9 ┃ 5.2 ┃ 4.9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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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讨论时间 ┃0.9(23.1) ┃1.1(21.1) ┃O.8(16.3) ┃0.7(14.9) ┃
    ┣━━━━━━━━╋━━━━━━━━╋━━━━━━━━╋━━━━━━━━╋━━━━━━━┫
    ┃ 审批时间 ┃ 1.5(38.4) ┃ 0.7(13.4) ┃ 0.4(8.2) ┃ 0.6(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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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分析与访谈的情况说明,审查逮捕制度运作中各程序环节的时间耗费状况甚至要高于数据统计的结果。这既印证了上述统计结
    果,也构成了必要的补充。

      个案方面,笔者在4个检察院各自选择了实践中常见的盗窃案件作为观察对象。在A检察院的个案中,检察官审查案件用了2天,承办
    人在审结的当天就将案件交给主办检察官审查;第2天下午主办检察官主持办案小组讨论;第4天送交副检察长审查签发逮捕证。整个审
    查逮捕耗时4天。在这一过程中,有0.5天的不当延误,即案件在承办人审结后,又等待了半天才进行讨论。在B检察院的个案中,承办人耗费了3天审结案件,并在第3天接近下班的时间将案件移交主办检察官;由于第4天上午主办检察官因自己的案件去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
    人,下午列席了检委会会议与制作自己案件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并没有组织案件讨论;第5天上午主办检察官主持了案件讨论,由于另外有一件相对复杂的案件,分管副检察长参与了讨论,讨论结束后,案件就得到了审批。就整个过程来看,其中有1天的不合理耽误。在C检察院的个案中,承办检察官在2天内审结了案件,随后承办人又去审查其他案件;此案在第4天下午提交科室集体讨论,由于分管副检察长参与了讨论,讨论结束后就审批了此案。从上述情况来看,此案在承办人审结后,等待了近2.5天才进行案件的讨论与审批。在D检察院的个案中,承办人花费了3天审结案件(其中有0.5天因病不在检察院);此案在第4天下午由科长主持讨论,并形成了讨论意见;由于第5天上午分管副检察长到公安局开会,此案在第5天下午才审批签发。可以看出,此案的审查逮捕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误有2.5天,其中承办人审查中有0.5天,集体讨论与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各1天。

      访谈证实,承办人审结案件后因讨论与审批所形成的种种时间耽误,在实践中比较普遍。受访的检察官都指出,案件审结后,不可能马上进行案件讨论。这一方面是因为检察官各自手中都有案件正在处理;另一方面是因为不可能随时集中到所有的检察官。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案件遭到耽搁。按照检察官们的说法,这种情形的耽搁都在1至2天。案件审批方面同样也是如此。受访的检察官告诉笔者,实践中不可能将案件逐件逐件地送给分管副检察长审批,除非是案件的期限马上到期。这样必然也会形成一定的程序耽搁。还有检察官指出,如果分管的副检察长有其他事情不在的话,也会导致一定的耽误。

      (二)分析与评价:合理与不合理的两端

      上述考察表明,在现有案件处理模式下,3个程序环节各自要耗费长短不一的时间。各种耗费是否合理呢?对此有必要结合案件处理实
    践作一综合的分析与评价,目的在于检视案件处理中各种时间耗费的合理程度,为提升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效率的制度变革确立事实基础。

      4个检察院的情况都说明,检察官的案件审查耗费时间最多,但这并没有多少不合理之处。这可以从实践中案件审查的基本工作流程来
    加以说明。一般来说,检察官的案件审查包括3个方面的工作: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与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综合访谈的情况得知,单纯完成这3项工作大致需要1.5天,简单的案件可能只需要1天,复杂的案件需要3天。这与上文的统计情况有一定的出入。这说明实践中
    检察官的案件审查环节也有一定的时间耗损。形成时间耗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案件排队因素,①这主要发生在A、B、C 3个检察
    院。在B与C检察院,检察官一般同时要审查2件左右的案件,A检察院则是3至4件。一般情况下,检察官都会完成一件案件的审查后,至
    少需要在阅卷之后,才会审查另一件案件,这样不可避免地会让后一件案件“等待”一定的时间,由此检察官案件审查的时间就会出现时间上的“延长”。二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因素。受资源与办案条件的限制,实践中很少有一名检察官专门为一件案件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而一般都是几名检察官一起去讯问多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据受访的检察官介绍,这一般会耽误l天左右的时间。案件排队方面的因素,显然属于客观情况,即使检察官更加积极与谨慎,也不能避免这其中的时间耗损;对于因讯问犯罪嫌疑人而导致的时间耗损虽然有相当的不合理成分,但一方面这是由客观实际条件所致,另一方面讯问也有人权保障与侦查控制的积极意义,因此这种不合理的时间耗费也具有一定的可接受性。

      然而,即使将上述几个方面的时间延误考虑在内,B、c、D 3个检察院的样本案件中还是有部分案件的检察官审查时间超过了5天。以B
    与c检察院为例,两个检察院1999年到2004年的样本案件中分别有37件与49件。D检察院并不存在案件排队因素,而且因讯问犯罪嫌疑人而影响检察官审查案件的情况也并不是特别明显。这些事实意味着实践中还有其他因素造成了审查逮捕时间的不适当延长。根据调查的情况,可以说是检察官某种程度上的放任不管或者说责任心不强导致了案件的审查时间出现了不必要的延误。据一部分检察官介绍,在案件压力不大的情况下,有时拿到案件后并不急于审查,可能会“放一放”。几名副检察长在访谈中不仅承认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也认为这与检察官的责任心不强有关。事实上,尽管检察官形成了“办案期限”意识,但在访谈中还是能够听到检察官一些类似“只要案件不超期”的表达。C检察院一名马上要退休的检察官直言,只要在6天内审结案件就可以了,不超期是底线。毫无疑问,检察官放任因素既
    不属于实践中客观无法避免的情况,也不属于是为了实现某种价值而必须所为。质言之,由此而导致的不适当延误并不具有合理性。同时,这一情况也说明了两个紧密相连的问题:一是法定7天的审查逮捕期限对于某些案件可能偏长,这也是检察官放任案件不管的制度性因素;二是不管是审查逮捕制度运作的整体效率还是个案效率,都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上文的考察揭示出案件讨论(包括科长或主办检察官审查)与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案件本身耗费的时间非常少,大量的时间实际上耗费
    于“等待”的过程。从理想的角度而言,这些耗费并不合理,因为案件讨论(包括科长或主办检察官审查)和案件审批并不是刑事诉讼法所
    规定的必经程序,而是属于实践中形成的案件处理程序惯习,况且还与检察官独立理念有诸多抵牾之处。但一些客观事实却也使得难以认为这两种程序环节的时间耗损完全不合理。就案件讨论而言,由于它在现阶段具有一些诸如保障个人与组织的利益、控制检察官行为以及学习与交流案件处理知识等特殊功能,很难完全将其革除;而案件审批(包括科长或主办检察官审查)则属于检察机关内部办理逮捕案件的一些必经程序,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①同时,案件讨论与审批客观上也有使不够逮捕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自由的功能,具有一定的人权保障意义。另外,上述这两种时间耗损也难以摆脱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分管副检察长外出开会、检察官各自的案件处理工作等都是实践中难以避免的。

      综合以上分析,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是,尽管案件处理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时间耗费,降低了审查逮捕制度的运作效率,但由于这些耗费要么是由于客观因素而形成,要么属于当前检察机关权力运作的必然结果,因此难以绝对地做合理与不合理的两分决断。即使是检察官放任不管的因素,按照组织管理学中“x理论”,①也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况。或许一个更为客观的表达应该是,这些时间的耗费都在一种合理与不合理的两端。

      摘自:左卫民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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