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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中的学术积累问题--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笔谈/法科学生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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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中的学术积累问题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概述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是法学硕士生在法学高等院校接受三年系统法学教育的结果,是学生三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努力研习法学的智慧结晶。它不但是衡量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参考,而且代表着硕士生对相关问题的认识程度。因此,学位论文的水平构成了社会对硕士生专业水准、职业精神、诚信与人品的重要评价依据,理当受到学生的高度重视与认真对待。

      尽管由于法学的实践品格,使得很难将法学研究截然划分为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两类;但是,在硕士生中划分出理论倾向的硕士生与实务倾向的硕士生还是可行的。无论是理论倾向的硕士
    生还是实务倾向的硕士生,只要是认真写作并完成了学位论文的,司以说这些论文对中国法学研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意义,尽管不能说所有的学位论文都必然构成知识增量。而对上述“意义”的考察,则进一步凸显出学术积累的重要性。

      自中国法学教育开展研究生教育以来,研究生教育就一直是培养法律高级人才的主渠道。由于中国法学研究自改革开放后恢复迄今只有近三十年时间,所以在20世纪80、90年代,相当一部
    分法学硕士构成了法学研究的主力军;即使在大幅扩招研究生后,作为博士生教育的必经阶段,硕士生教育依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另一方面,在这三十年里,中国法学总体上处于在坚持一定原则前提下继受西方先进法学的过程之中,所以法学研究主要表现为在西方法学学术积累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的过程。从法学之于经济、政治的相对独立性上看,近三十年的中国法学研究使得中国法学与西方先进法学逐步接轨,形成了以中国法学为中心的、可追根溯源至罗马法的中国现代法学学术史。这一历史必然要求理论倾向的硕士生在其学位论文中具备学术积累的意识,遵循学术规范的要求;也唯有如此,才谈得上学术积累基础上的学术创新问题,才谈得上中国法学在21世纪对人类法律文明的贡献这一问题。

      同时,相当一部分硕士生在学习阶段表现出很明显的实务倾向。与理论倾向的硕士生相比,他们更多地关注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而不像前者那样相对集中地关注理论体系的自身建设和学术脉络的内在传承。但是,由于法学与法律的实践性质,加上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不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实务倾向的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所遭遇到的问题一点也不比理论倾向的研究生所遭遇到的问题少,而他们偏重实务的学位论文也就具有理论倾向的学位论文所无法取代的独特价值。本着尊重人类智慧的要求和吸收前人优秀成果的需要,实务倾向的学位论文也须重视学术积累问题,以避免后来者无谓地耗费各种资源。

      然而,目前中国法学学位论文中所体现出来的各种问题,却表明相当一部分硕士生没有对学术积累问题予以应有的关注。大量的抄袭、剽窃现象层出不穷,而随着硕士生的大面积扩招,近
    年来学位论文的确存在质量下降的趋势,以致被戏称为“低水平重复建设”。如何制止并进一步避免这种不良趋势,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而大力提倡学位论文创作中的学术积累意识,并辅之以切实可行的学术规范、评审规范与写作方法,则是应对上述趋势的最基本手段。

      二、硕士研究生三年的研习生活与硕士论文选题——以学术积累为中心

      笔者认为,当前中国法学专业的硕士生教育应该是研究性教育,这是建立在以职业教育为中心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之上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强调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结合,应该以培养基本具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条件的合格本科生为目标。如果将这一目标延迟至硕士生阶段,就很难理解法学硕士生分二级学科招生的科学性,同时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也就必然会遭到质疑。

      既然是研究性教育,则不论是理论倾向的硕士生还是实务倾向的硕士生,都应在开始硕士生阶段学习之初就订立一个初步的目标;甚至在决定报考某法学二级学科的硕士生之际,就可以考
    虑一下自己在硕士生阶段的目标。目标的确定对学位论文的最终完成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与通识性使得一个本科毕业生很难在短短的四年内系统把握某一二级学科的知识
    体系与学理源流,甚至很难把握对某一专门问题的研究成果及基本现状;而法学硕士生阶段分二级学科招生的现实和相应的课程设置、研究任务则使得学生有可能解决上述困难。当然,要解决
    这些困难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现行的硕士生三年学制在时间上基本可以保证学生能完成对一门学科基本知识体系的知识积累;但这需要学生在入学之初就应定下一个基本的目标和大致的方向,以利于下一步的研究。

      在明确目标与方向之后,系统的学术积累工作就开始了。学术积累有两层含义:一是某一学科自身的知识积淀与体系传承;二是特定主体对相应学科及特定问题的知识积累与智力思考。学
    生的学术积累自然是第二层含义,这种学术积累中最基本的是学生对相应学科及特定问题的体系性把握及其深度、广度。这是一个质的要求,而从具体的衡量指标上看,学生的学术积累则可包含文献积累(即阅读量的积累)、研究方法的积累等。在阅读量与研究方法之间,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依附于前者的。中国法学发展至今,展现各种各样研究方法的学术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更不用说大量的外文文献了。对一个刚刚开始硕士生学习的人而言,欲展开学术积累工作,脱离了这些文献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也违背了学术积累的初衷。在阅读这些文献的过程之中,作者们
    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方法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读者。读者在理解文本及其作者的过程中,也就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基本立场与研究方法。因此,文献积累与研究方法的积累是密切关联的,但相对
    于后者而言,文献积累是一个更加直观的和可以量化的指标。同时,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目前学界的研究方法基本上已经尽可能地多样化了,很难设想一种完全不同于既往方法的新方法的产
    生;而另一方面,写作方法又有被滥用之嫌,很多学位论文中所宣称的研究方法不是脱离学科及特定论题的自身特征,就是空洞无物而显得漫无边际,以致很多法学论文中动辄冠以“比较的方
    法”、“历史的方法”、“哲学的方法”等大词。因此,在现行学位论文的评价指标体系中,相对于研究方法的积累而言,文献积累具有更高的价值,是更好的评价尺度。

      综上所述,硕士生的学术积累在质上体现为学生对相应学科及特定问题的体系性把握及其深度、广度,在量上则主要体现为文献积累这一具体表现形式。在进行文献积累的同时,学生可以
    结合所学专业、自身兴趣以及文献积累的具体情况,大致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范围。这里之所以要强调文献积累与学位论文选题范围的关系,就是要让学生认识到硕士生三年写好一篇学位论文
    所需的努力,只有有意识地在硕士生三年从事学术积累工作,才能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特别是保证学位论文选题在学术史上的应有价值。

      三、选题、开题中的学术积累问题

      上述选题范围的划定,只是学生在学校正式组织学位论文开题之前的自行行为;相应地,学生在开题之前的学术积累具有无目的性。所谓无目的性,并不是指学生不具备选题意识与学术积累意识;而是指由于论文选题没有正式确定,所以相应的学术积累可能不是围绕某一特定的论文选题而展开。当然,不排除一些学生在开题之前就已经与导师协商后确定选题并已开始相关准备工作;但是,大部分学生的选题还是在开题之后正式确定的,这里涉及开题答辩的问题,即学生的初步选题必须经过开题答辩通过之后方可成为正式选题。

      学术积累在选题、开题过程中显得异常重要。开题一般在硕士生第二学年末期进行,这时的硕士生已经过两年的专业学习和学术积累工作,初步具备了选题的条件,能够大致把握某一选题
    在相应专业领域的研究现状。这里也反映出硕士生前两年进行学术积累的重要性:如果事先没有任何准备或者准备甚少,则学生在开题时无疑不知所措,不了解相关问题的研究深度与广度,其
    结果必然是胡乱择一题目,匆忙应付了事;这是一种对自己极不负责的态度,也必然影响到以后学位论文的撰写。

      反之,如果有着较好的学术积累,学生就可以比较轻松地确定选题。选题有两个基本的标准:一是符合所学专业的题材要求;二是根据相应的知识积累确定选题的在本专业领域的地位、是否具有创新性。其实,鉴于目前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现状,笔者认为硕士论文选题罕有在整个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创新性。目前中国法学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大多表现为:引介西方法治的先进经验——或理论、或制度、或对历史的梳理、或对现状的描述;通过将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进行嫁接,从而验证某理论的正确性、或修正某理论、或检讨其在中国的实践意义。如能达到上述标准,亦可认定论文的创新性。

      那么,既然要对相关论题展开系统研究并力争有所创新,就必须在开题时对既有研究文献作一明确的梳理。以下是一篇题为“略述唯理论自然法的法典编纂思想”的硕士论文开题报告的“选题意义”部分,作者在该部分就对选题可能具有的创新性及选题价值作了简要论述,可作参考:

      本文选取西方法哲学史上自然法的重要一支为主题,在法哲学史的意义上没有创新性;但就中国学界对西方法哲学的研究而言,本文的创新性在于:在主张将19世纪以前的西方法律思想史
    回归到法哲学史的前提下,在中国率先提出“唯理论自然法”的概念,并以此展开对格老秀斯、普芬道夫、莱布尼茨、沃尔夫等人的法典编纂思想的研究。

      同样的研究,在西方学界已有很多,兹不赘举。但在中国学界,尚无系统研究。此处的“系统研究”,是指在中国学界尚无专门就格老秀斯、普芬道夫、莱布尼茨、沃尔夫等自然法学家的法典编纂思想的研究成果。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语言和翻译因素,从一手资料来看,直到2005年,尚无一本体现唯理论自然法学家法典编纂思想的中译著作出版。当然,尽管没有“系统研究”,但还是有少数研究涉及了唯理论自然法学派的法典编纂思想,这主要体现在2003年以来中国民法学界少数罗马法学者对民法法典化的研究之中,他们以徐国栋、薛军为代表。他们在这方面的代表作分别是《民法帝国主义》(徐国栋讲座稿,2001),《略论德国民法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薛军论文,2003);此外,据我所知,李中原的博士论文也是以民法法典化思想沿革为题的。不难看出,前述几位学者存在两点共性:第一,他们均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校近年来在民法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的迅猛势头,标志着中国民法研究的强劲力量。第二,他们都是研究民法出身,都是在研究民法法典化时涉及了唯理论自然法学派的法典编纂思想。因此,在这场需要民法学与法理学共同推进的讨论之中,中国法理学界关注不多,而这也正是本文缘起的初始理由。

      同时,要想在研究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取得实质性的推进,必须从多个方面着手。其中,一个关键的步骤就是:科学界定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分期,从而合适地确立相应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具体到本文,笔者主张将19世纪以前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回归到普通哲学中的法哲学层面,并以问题史的方式对唯理论自然法学派的法典编纂思想展开研究。这就是本文写作的基本理由。

      因此,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试图推进中国法理学界就自然法史的研究,从多种路径研究法理学;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唯理论自然法学派的法典编纂思想及其对制度之影响的研究为当前的中国民法典编纂研究提供参考。

      在该开题报告的“参考文献”部分,作者又将其所掌握的涉及“唯理论自然法的法典编纂思想”的一手资料全部列举,如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斯宾诺莎的《政治论》、普芬道夫的《根据自然法论人和公民的义务》、莱布尼茨的《莱布尼茨政治著作选》等一手资料和T.J.}tochstrasser’的Natural LaW Theories inthe Ear‘1y Enlightenment、维亚克尔的《近代私法史一一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沃森的《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薛军的《略论德国民法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等重要的二手资料。上述文献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在国内可以收集到的有关“唯理论自然法的法典编纂思想”的资料,与前述“选题意义”一起较好地完成了开题报告所承担的论述选题价值及其创新性的任务。

      四、论文写作中的学术积累问题

      论文写作是硕士生集中展现其三年学术积累、具体执行其论文开题报告的关键环节,此前的学术积累与论文开题都是为论文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而它们的最终成果则体现为一篇学位论文。因此,论文写作阶段必须充分展现学生的学术积累,否则不但前功尽弃,而且会给之后的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带来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最终影响论文的顺利通过。

      摘自:朱景文著《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笔谈/法科学生读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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