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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代理--民法与相关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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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定义和类型

      (一)无权代理的定义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具有代理的“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的表面特征,但并不具有代理的“在代理权限内”的实质特征,无权代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

      在上述无权代理的上位概念下,一般又将无权代理区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这种区分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体现,它只对无权代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该种区分在我国合同法中以第48条和第49条予以体现。

      二、狭义物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案例5—4】 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①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定义和构成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又没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的活动。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满足下列条件: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第二,没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第三,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第四,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第五,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第六,行为人与第三人均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狭义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和类型

      产生狭义无权代理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没有基于委托授权,也没有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有权机关指定而获得代理权的情形;二是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虽享有代理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三是行为人在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的情形。

      (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态度,因此,狭义的无权代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之所以把无权代理规定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下的被代理人的利益并非总是受到损害的,不排除存在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带来利益的情况存在。因此,一概否认其效力不能最大限度保护本人利益。这种不确定状态主要表现为三种可能性: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无权代理产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效果。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或是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不作否认表示。

      2.第三人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第三人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追认权的,被代理人应及时行使,不及时行使的,视为拒绝追认。此外,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第三人有权撤销与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使无权代理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自始无效。

      3.被代理人未追认,且第三人也不作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谓行为的意思表示,则该无权代理行为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是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5—4中,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I司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案例5—5】 孙某系王庄村的会计,多次以王庄村村委会的名义在刘某经营的饭店安排招待他人,饭后经常以签单形式记账,至2002年5月累计拖欠招待费12000元。孙某以王庄村村委会的名义写下欠条留与刘某,但该欠条上没有加盖王庄村村委会公章,只有孙某的签名。刘某多次持欠条向村委会和孙某索要欠款,但村委会以没有委托孙某招待他人为由,拒绝支付欠款;孙某则坚持是受原村委领导安排就餐的,应由村委会支付欠款,双方相互推诿。刘某于2003年11月将王庄村村委会和孙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欠款。法庭上孙某没有提供其受王庄村村委会委托授权的证据。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特征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基于此种信赖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因法律之规定而产生有权代理法律效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畴,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出发点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该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成立表见代理首先应具备代理的一般表面要件:(1)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 (2)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3)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不得为违法行为。其次,成立表见代理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对其所“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首要前提,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所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包括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一要件以行为人与本人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例如,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代理权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以某种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对代理权进行特别限制而未告知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如雇佣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代理人权限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尽通知、公告义务等。正是基于这种客观的事实而产生的信赖才能称为合理信赖,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

      3.第三人应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或过失,明知或应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则表见代理不能成立。这种过失可以因第三人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

      4.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的一般要件。对于本身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必要让本人对其承担责任,不构成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同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畴,但与狭义无权代理不同的是表见代理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所谓外表授权,是指虽表面具有授权行为,但实质并无真实授权的外表假象。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因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并督促本人提高注意义务,法律直接规定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果,即代理结果直接由本人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表见代理的成立并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错,只要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表见代理比本人存在过错的要严格谨慎得多。

      案例5—5中,孙某虽然没有提出自己是受村委会委托的证据,但孙某作为村会计,具有被授权安排招待他人的表象。因长期存在由会计安排村委会招待的习惯,刘某只知道孙某系会计,有理由相信其有村委会的授权,并且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因此构成表见代理。欠款由村委会承担清偿,村委会清偿后,有权向孙某进行追偿。

      【即问即答】 (1)请说出无权代理的类型。(2)简述狭义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及法律效果。(3)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和效力。(4)试讨论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关系。

      摘自:刘金霞著《民法与相关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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