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劳动合同法》第8条--劳动合同法实务一本全

    梁智 已阅28622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下订立劳动合同,那就首先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互相真正地了解。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都有了解对方情况的知情权。一般地讲,知情权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缔结劳动合同进而相互了解对方有关信息的权利。但是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信息的能力是不对等的,为了把双方的知情权真正落实到实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相关的情况,劳动者也有说明的义务。本条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过程中,劳动者往往缺乏有效的途径全面了解有关用人单位和具体工作内容等信息。如果不能了解用人单位的这些信息,那么就难说劳动者是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必要的、合理的。

      (一)告知的内容是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的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这六项内容是关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用人单位必须把这六个事项向劳动者诚实地披露。

    (二)用人单位也必须告知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法》除了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告知上述六项法定事项外,劳动者需要对其他可能影响订立劳动合同的信息进行了解时,用人单位也必须告知。例如,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档案保管等。

      (三)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不是没有限度的

      劳动者被招用的过程中,在行使了解用人单位情况的权利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披露其依法享有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了解的内容涉及到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告知。如果劳动者知道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应当为其保守。

      二、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

    为了更好的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很有必要对劳动者的一些情况进行了解,以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做出判断。现实中,有些劳动者在被招用之时,故意隐瞒一些不利自己就业的信息来欺骗用人单位。所以,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义务告知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将自己的信息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对劳动者来说,同样有义务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的基本情况,只有双方对彼此有相当的认识,劳动合同才能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选择和利用劳动者,而且有利于人才资源在市场上的合理配置。

      (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知情权

      现实中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的情况比比皆是。针对此种情况,本条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例如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与工作相关联的个人情况,而对于其他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用人单位则无权了解,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劳动者如实说明情况的义务是有区别的。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主动的,而劳动者说明情况的义务却是被动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论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询问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都必须主动地把这些信息告诉劳动者;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认为有需要向劳动者了解时,劳动者才有必要提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法》这一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将用人单位告知义务无条件化、法定化,劳动者说明义务是有条件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用劳动法律垫高劳动者的地位,使之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能真正平等,以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只能是在招用过程之中,而不能在招工之后或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告知或者是说明。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是在招用过程中告知或者说明,那么就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提供虚假信息,都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飞红鞋厂在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工人时,只在招聘广告上写了“工资高,待遇好,工作条件好,招工名额有限”等字眼。小红等几个农村女孩一下子就被鞋厂虚假承诺吸引住了。于是,她们赶紧就和这家工厂的招聘人员洽谈起来了。她们最关心的问题是一个月能挣到多少钱,而对其他关于飞红鞋厂的情况则忽略了。这时,工厂的招聘人员也没有把与工作相关的其他具体情况告诉这几个女孩。这几个女孩觉得飞红鞋厂开出的工资确实很高,也就没想太多,就和鞋厂订立了用工协议。后来,她们几个人就随着工厂的招聘人员坐上车去了工厂,走了很远又很颠簸的路才到工厂。这时她们才发现鞋厂是建在很偏僻的地方,交通非常不方便。她们几个女孩子想,工厂远是远了点,就这样算了,先在这里工作吧。接着,她们随工作人员去工作车间,才知道工作的条件很糟糕,并不像广告上所说的那样工作条件好。这个时候几个女孩决定不在这家鞋厂干了,她们向工厂的经理说:“我们不想在这里干了”。经理听后很生气地说:“你们都与厂里订了劳动合同,怎么能想走就走呢?”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劳动者法定事项,那么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可见,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劳动者需要了解其他情况的,必须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六项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信息。本案中小红和几个女孩前来应聘时,鞋厂的招聘人员未将该工厂坐落在郊区、交通不便的情况告诉她们,也未将鞋厂的工作条件告诉给她们几人。显然,鞋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与工作地点两个法定事项的规定。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那么,鞋厂在招用小红几人时没有完全告知有关鞋厂的情况,显然是构成了欺诈,小红她们几个人是可以主张与鞋厂的劳动合同无效。

      如果该鞋厂在招聘当初把鞋厂的实际情况如实告诉她们,并且具体说明鞋厂决定给工人相对较高的工资就是考虑鞋厂存在交通不便利和工作条件不好等情况,以高工资的条件作为吸引员工的方式。这样坦诚的告知,几个女孩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去与否。如果她们几人去了鞋厂那也是自愿的接受了这样的条件,自然小红她们几人与鞋厂订立劳动合同时就不存在欺诈,劳动合同也就是有效的。

      通恒贸易公司通过职业介绍中心发布招聘广告,希望有财经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来公司就职。王某看到该广告后向该公司提出了求职申请。公司的招聘人员问起王某的毕业院校和所学的专业,王某自称是东北财经大学的会计专业毕业,并出示了相应的毕业证书。该公司对王某的条件非常满意,并订立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该贸易公司发现王某的业务能力较差,此后调查发现王某在求职过程中所持的毕业证书系伪造。于是,该贸易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按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其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王某便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因单方解除合同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本案法律适用

      就本案情形而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未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如实说明,那么,劳动者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用人单位认为需要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那么劳动者是有义务说明的。本案中王某在求职的过程中,未如实说明其自身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甚至利用伪造的毕业证件,欺骗通恒贸易公司,导致通恒贸易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王某订立了劳动合同。显然,王某与通恒贸易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条劳动者应当说明义务的规定,而且王某对通恒贸易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l款
    第一项规定,因此,王某与通恒贸易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规定看,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王某向通恒贸易公司要求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通恒贸易公司单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即因本法第26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的六项法定内容。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无论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还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履行说明义务,都是为保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了解和掌握对方信息的需要。

      在此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必须主动地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有任何隐瞒。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将这些信息尽量全面地介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这样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纠纷。

      在此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是被动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何种情况,那么劳动者就说明与此相关的信息,而其他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劳动者可以拒绝回答。同时,用人单位在了解了劳动者情况后,有义务为劳动者保守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随意披露。否则,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摘自:梁智著《劳动合同法实务一本全》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