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运用
李艳
一,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状
当前,惩处贪污贿赂犯罪采用了严而不厉的模式,即立法严密,而司法操作上并不苛厉。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从立法层面上讲,既严又厉,起刑点低而刑罚重,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仅为5000元,刑罚最重可判处死刑;但从司法实践中看,人为地提高追诉标准、少拘慎捕犯罪嫌疑人、轻缓适用刑罚等早已屡见不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贯彻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比例降低,被羁押的时间逐渐缩短
以焦作市为例,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反贪部门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数占立案人数的比例平均为44.2%,一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未受到羁押,且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人数占决定逮捕人数的比例也相应地从2003年的14.3%下降到2007年的7.8%;与此同时,取保候审比例由2003年的28.7%逐年上升到2007年的49%。
(二)不起诉比例相对较高,大量犯罪嫌疑人被非犯罪化处理
2003年至20ff7年五年问,焦作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418件475人,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332件379人,其中决定不起诉45人,占反贪部门立案人数和公诉部门受案人数的比例分别是9.5%和11.9%。而与此同时,对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人数占公诉部门受案人数的比例仅为3.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起诉率远远高于普通刑事犯罪。
(三)缓刑适用率高,刑罚的轻缓化趋势明显
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焦作市两级法院共对230件251名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占检察机关立案数的55%和52.8%。在作出判决的251名被告人中,被宣告缓刑的有139人,占判决总人数的55.4%,免予刑事处罚、拘役12人,占判决总人数的4.8%。从个案看,2003年,焦作市新华书店原总经理司光荣因受贿57.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焦作市公路局副局长樊德保因受贿8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罚的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日趋明显。
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明显不当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人为控制撤案率,撤销案件运用不足,未能很好地体现严格执法;二是相对不起诉比例逐年下降,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不相吻合;三是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期间过长,诉讼效率低。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贯彻和落实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就是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格依法,宽严适度,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反贪部门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到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各个环节。
(一)立案环节
要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有效遏制、震慑贪污贿赂犯罪。对于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和重复信访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标准就坚决查处,体现该严则严;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的事件,应当慎重对待,不轻易立案;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做出不立案决定,移送纪委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该宽则宽;对经查确无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情况,澄清事实,挽回影响;对于在行业、领域内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待贪污贿赂等问题产生、蔓延的现实原因,严格把握政策罚限,体现惩办首恶,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防止机械办案,造成打击面过大,影响发展和稳定。如2007年焦作市中站区检察院在办理焦煤集团中央医院医药购销贿赂窝案过程中,依法对6名涉嫌受贿的医生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为由做出不立案决定,移送焦煤集团纪委处理,保证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强制措施运用环节
一方面,转变构罪即捕观念,拓展“无必要”不捕适用空间。对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又能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危害社会和影响侦查的前提下,不使用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已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只要不逃跑、自杀、串供、毁证,且主要犯罪证据已经固定,要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已经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对于减少犯罪嫌疑人及亲友的对抗心理、协助办案、追缴赃款、节约成本等都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轻缓和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另一方面,对于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在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从而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对于虽然犯罪情节轻微但拒不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或者取保候审中翻供、串供的嫌疑人,也要果断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2007年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办理的焦煤集团两名正处级干部挪用公款50万元一案,由于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我们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挪用的款项也于短时间内全部归还,没有使单位利益受损,我们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二被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最终被判处了缓刑。
(三)起诉环节
贪污贿赂犯罪在侦查阶段,一方面要及时全面固定证据,尽可能快侦快结。另一方面,要正确运用撤案手段,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没有犯罪事实,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等及时予以撤销案件处理。不能因为要降低撤案率而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在公诉阶段,一方面,对于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作案手段恶 劣,社会影响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果断提起公诉。另一方面,要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裁量不起诉正是体现对轻微犯罪宽大处理的有效途径。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或者是罪行虽然较重、但能投案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或者是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一是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该定则定,该否则否。对于被告人虽不认罪但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应坚决予以认定,打破被告人“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侥幸心理,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被告人的合理辩解,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可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二是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撤销职务、剥夺身份,也就丧失了其再犯贪污贿赂犯罪的条件;而且贪污贿赂犯罪都是贪利型犯罪,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也可以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三是严格缓刑的适用。当前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缓刑率过高,而缓刑的执行和监督不力,这就导致了对被告人教育不够深刻,达不到警世醒人的作用。四是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对犯罪情节轻微、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简化审理,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
(五)执行阶段
在执行阶段,一方面,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其在监管场所的行为相对自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相对容易。因此,要注意防止监督不严、随意变更执行方式等问题。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就不可能再犯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对其的减刑、假释等应分别比照普通刑事犯罪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适度放宽,一般只要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可以减刑;有悔改表现,或罪行虽重,但经过改造后危险性已消失,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假释;年老多病或体弱多病的,可依法保外就医。
三、建立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机制的设想
(一)建立依法快侦快诉快判案件的工作机制
虽然贪污贿赂犯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但社会影响面广,依法快侦快诉快判不仅是实现查办案件最佳法律效果的有效途径,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是对其实行宽缓的重要方面。因此,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内,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目前推行的“三三制”办案机制(即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侦、捕、诉三部门之间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础上,实行三个延伸,坚持三项跟踪,明确三段责任的工作机制的简称),就是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加快诉讼进程,最大限度缩短办案期限,使检察机关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要立即结案,对于犯罪嫌疑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期限 内无法查清的,要以主罪名及时结案,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对 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在案 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及时结案,不能久拖不决。对于犯 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也应视情况作出撤销案件或中止案件的决定。
(二)探索贪污贿赂案件“辩诉交易”机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般存在诸如人证缺乏、行为隐蔽、犯罪嫌疑人易串供等特点,在侦查工作中很难准确掌握其犯罪的全部证据,从而使侦查工作陷人僵局,其后果往往因证据不足而放纵犯罪。如果吸收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定的交易承诺,就有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要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主动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就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起诉时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这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举措。
对进行“辩诉交易”的案件要进行全面监督。所有“辩诉交易”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重大案件必须经上级检察院批准;所有“辩诉交易”过程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与书面卷宗同时存档;“辩诉交易”还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
(三)完善反贪查案工作考评机制
在建立健全反贪查案工作考评机制上,要按照司法规律和办案工作规律管理业务工作,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评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的指标体系,改变过去一味追求办案率、有罪判决率,控制撤案率、不诉率等做法,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
摘自:赵秉志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