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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消玉殒谁之过--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争议案例评析

    陈连康 王德明 赵子琴 已阅116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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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消玉殒谁之过

    【案情概况】

    死者张某与其男友刘某共同借住于一处出租房内,2005年1月22日中午,张某在该借住处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过程中死亡。据刘某称其女友张某平时洗浴时有浸泡在浴缸内休息的习惯,事发当日11时左右张某开始洗浴,约13时左右发现异常后,于13时15分送当地医院,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者张某父亲状告死者男友刘某当发现张某昏倒在浴室中却怠于履行救护义务,以致张某因救治不及而死亡.据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张某父亲状告该房屋租赁人提供的洗浴设施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从而导致张某在使用热水器洗澡时造成煤气中毒后溺水死亡。
    2005年1月25日,应死者家属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某鉴定中心对死者张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鉴定结论为:张某系洗浴过程中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引起溺水死亡。同时委托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张某死亡现场进行煤气淋浴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一氧化碳含量状况的实验。结果为:卫生间(即张某洗澡处)从测试开始至结束的20分钟时间内,一氧化碳含量呈逐步升高趋势,其含量由开始时的0%到测试结束时达到5.8%,表明在该20分钟时间段内,一氧化碳含量有较大程度的提高。死者家属不能完全接受上述结论。对于死者头枕部右侧小片状头皮下出血,死者家属提出疑问,认为该鉴定书中缺乏完整说明,即该伤是如何形成未作说明。此外还提出头皮损伤与一氧化碳中毒及溺水死亡之间有何必然联系的问题。为此,死者家属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明死因及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2005年10月27日某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此案重新鉴定,以明确死者张某死亡原因及其右枕部损伤成因。2005年11月11日,专家委员会对尸体进行了重新检验,并得出结论:张某系生前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据其右枕顶部头皮损伤特点,符合与钝性物体接触所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采信了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认为张某确系生前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结合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测试报告,判定系一起意外事故。

    【鉴定过程】
    法医学鉴定书
    沪司鉴病字[2005]3号
    委托单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委托时间:2005年10月27日
    鉴定要求:对张某的死亡原因及其枕部右侧损伤成因进行鉴定
    被鉴定人:张某,女,某年5月27日出生,2005年1月22日死亡
    送检材料:委托书1份;卷宗l册;病理切片53张
    鉴定日期:2005年11月11日
    鉴定地点:上海市龙华殡仪馆、上海市衡山路283号3楼
    案情摘要
    根据送检材料记载:2005年1月22日,被鉴定人张某在本市普陀区某路138弄99号601室洗浴过程中死亡。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2005]病鉴字第1l号鉴定书结论为:张某系洗浴过程中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引起溺水死亡。
    书证摘要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2005]病鉴字第11号鉴定书摘抄:
    死者张某,尸斑呈鲜红色,分布于体表背侧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双眼睑缘充血,未见出血点,右眼球结膜轻度充血。角膜高度混浊,瞳孔不能透视。唇黏膜发绀。左颊部见0.3em×0.3em表皮剥脱,枕部右侧见5em×4.5em头皮青紫肿胀。颈项部未见索沟、扼痕等皮肤损伤。双手指甲床发绀。枕部右侧见7em×5.5em头皮下出血,脑膜血管淤血,小脑扁桃体可见压迹,大脑、小脑及脑干表面及切面均未见挫伤、出血及新生物等病变。颈部皮下组织及诸肌群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喉黏膜略皱缩,喉腔内未见异物阻塞,气管、支气管腔内见淡红色泡沫状液体。胸腔内积淡红色澄清液体,左侧胸腔量约lOOml,右侧胸腔量约150ml。腹腔间少量淡红色澄清液体。心肌呈灰红色,未见梗死病灶,两肺略膨隆,肺膜光滑,表面呈紫红色,边缘呈淡红色,肺膜下可见小片状边界不清的云雾状暗红色斑,切面呈暗红色,局部呈小灶性实变。组织病理学检查:大脑: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大脑未见挫伤及新生物等病变,局部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小脑:部分梨状细胞核消失,未见脑挫伤及新生物等病变。脑干:局部脑组织结构疏松,小血管周围间隙略增宽。心:心外膜未见异常,左心心内膜略增厚,心肌纤维横纹尚清,可见心肌纤维断裂,未见心肌梗死病变,心肌间质未见异常。肺:肺膜局部疏松、水肿,局部肺泡腔内可见多量水肿液,部分肺泡隔断裂,肺泡腔融合,间质小血管淤血,部分小血管腔内见溶血改变,局部可见小片状出血,出血区伴溶血改变,部分肺内支气管呈扩张状。脾窦淤血。毒物分析:所送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8.7%;所送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所送血液、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
    尸体检验
    (一)尸表检验记录
    死者女性,冰溶尸体。身长163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颈部戴黄色金属项链,双耳垂戴白色金属耳坠,身着咖啡色中长大衣,咖啡色西裤,淡咖啡色皮鞋,内着粉红色开衫,白色毛线衣,白色围巾,粉与淡蓝色相间手套,红色袜子,白色内衣内裤,粉红色短裤,粉红色胸罩。尸斑呈暗紫红色,位于背部未受压部位。
    头(面)部:黑色直发,头顶发长28cm,顶部见冠状解剖缝合口。双眼睑闭合,睑球结膜苍白,未见出血,角膜高度混浊,眼球塌陷。口唇黏膜皮革样化。牙齿未见松动。口、鼻腔及两外耳道未见血迹。前额顶头皮未见出血、血肿,后顶枕部头皮血液坠积。右枕顶部头皮见有4em×3cm大小的皮下出血,相应部位头皮未见组织挫灭(翻开头皮后仅见头皮下有8cm×7em暗红色区)。
    颈(项)部:未见损伤。
    躯干部:未见损伤。
    四肢:双手指甲紫绀,左手背见5em×4em大小暗红色区域。右手前臂伸侧暗红色区域。四肢可见腐败静脉网。手、足皮肤可见腐败水泡。易剥脱。
    肛门及外生殖器:未见损伤。
    (二)尸体解剖记录
    头部:沿原解剖切口拆开缝线,见双侧颞肌无出血,未见颅骨骨折。右枕顶部头皮下有8cm×7em暗红色区。
    颈部:未见索沟及扼痕。
    胸腹部:肋骨无骨折,胸腹腔内遗留胸骨及部分肺、肝脏、大网膜、主动脉(内膜红染)、肾、空肠和回肠、膈肌和肠系膜,未见有明显病变。
    (三)器官检验(大部分器官已在初次检验时被提取)
    肺:肺胸膜未见粘连,肺切面暗褐色,质地软。气管及左右支气管腔内未见异物堵塞。
    肝:表面光滑,包膜未见增厚,切面呈暗红色,质地软。
    脾:包膜未见增厚,切面呈暗红色。
    肾:表面光滑,切面皮髓分界尚清,肾盂未见异常。
    (四)组织病理学检查
    脑:蛛网膜内小血管扩张充血较明显,脑沟内小血管充血,灶性出血,脑实质血管周围间隙明显增宽,血管周围可见红细胞。
    心: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房室结可见灶性纤维化,无炎性浸润。
    肺:肺泡隔充血、水肿、增厚,无炎性浸润。肺泡腔内充满伊红色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见红细胞,部分肺泡及小支气管呈代偿性扩张。
    肾:肾小球囊腔内渗出物,呈细颗粒状,髓质部小血管扩张、充血,肾曲管上皮自溶。
    垂体:后叶可见小钙化灶。
    胰:自溶。
    其他脏器无明显病变。
    法医病理学诊断
    1.急性肺淤血、水肿:
    2全身多器官(肾、脑、肺等)淤血、水肿;
    3.房室结轻度纤维化;
    4.双手指甲紫绀;
    5.右枕顶部头皮下血肿。
    分析说明
    根据本次尸体检验、组织学检查,结合案情及初次尸体解剖资料,综合分析认为:
    l·被鉴定人张某心血、胃内容物均未检出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全身未见明显开放性工具损伤及其他暴力性损伤,故可排除常见药物、杀虫剂、毒鼠强及暴力性损伤致死的可能性。
    2·未检出张某生前有致死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故可排除死者自身患有严重疾病致死的可能性。
    3·未检见张某有典型的溺死征象。两肺略膨隆,局部肺泡内有水肿液等现象并非溺水肺的特异性改变,如一氧化碳中毒时两肺亦会出现该症状。但不排除张某在中毒死亡过程中有短暂的溺水可能。
    4·被鉴定人张某尸斑呈鲜红色,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8.7%,结合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的现场测试结果综合分析,其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5·被鉴定人张某右枕顶部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较轻,相应部位头皮无裂创,颅骨无骨折,不足以致死。根据其形态特征和部位,符合与钝性物体接触所形成。
    鉴定结论
    张某系生前吸入一氧化碳而中毒死亡。
    【专家评析】
    一氧化碳中毒以意外事故最多见,如汽车废气进入车内、煤气泄漏、火炉取暖或使用燃气热水器通风不畅,火场中死亡者也有部分是因吸人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亦有少数案例中,凶手利用煤气进行杀人。目前城市管道煤气(或天然气)使用的日益普及,既给人们家庭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会因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使用不当致人一氧化碳中毒,甚至致人死亡。
    近年,民用住宅中因燃气热水器安装、使用不当等原因,或较长时间连续使用燃气热水器而通风不甚通畅的情况下,废气不能完全排出从而在房间内积聚了大量的废气,导致洗澡人员或室内其他人员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类案件性质做出判断时,除了要注意检验尸体,确定死者碳氧血红蛋白的含量是否达到致死量,还要仔细勘查、了解现场热水器的安装部位、排风情况、当天风向及室内当时排风情况等,同时还要注意排除可能隐含的其他致死原因,如药物中毒、机械性窒息及疾病等致死原因。
    正是出于上述考虑,本案鉴定过程中提取了死者张某的心血、胃内容物进行毒物分析,同时提取了死者各脏器作病理学检验。
    专家委在排除了常见毒物、农药、暴力性致死及严重疾病致死的前提下,结合死者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已达28.7%的毒物化验结果及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测试报告,判定张某系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论据充分。
    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是本案检验鉴定过程的成功之处,也是值得赞赏的亮点。由于死者是在浴缸内泡澡时发生死亡,因此,专家委对于死者生前是否有溺水,依据尸体解剖检验所见,做出了客观分析判断,由于死者胃肠内均未检见明显溺液.并且两肺淤血、水肿等病理学改变也并非是溺水肺的特异性改变,而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已达致死量,故确定溺死证据不足,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致死较为妥当。
    对于死者张某右枕顶部头皮损伤问题,专家委根据该损伤程度较轻、相应部位头皮无挫裂创、颅骨无骨折、脑组织无挫伤出血等情况认为该伤程度轻微,不足以致死甚至不能致昏;同时根据其头皮损伤形态特点,排除工具打击形成的可能性.符合与钝性物体接触如磕碰等所致,对于死者张某头部的损伤作了合理的解释。
    分析发生过程:张某一氧化碳中毒的过程是渐进的,当张某感觉异常时,已无力呼救,并在浴室中站立不稳,磕碰墙壁等处致枕部头皮等处损伤,后被其男友发现送医院救治不及死亡。
    对于这类案件,法医在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时,结论部分最好只讲明其死亡原因(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在没有确证依据情况下,一般不要具体说明在怎样的过程中(如洗澡过程中)发生这种结果。如本案所述事发的具体过程是由有关办事人所述,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等综合分析,认为该具体过程是可信的,但并不能认定该过程。
    所以在本案中,不将具体过程(洗浴过程中)写入尸检结论中使结论更为客观。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法医不要重视分析案情和事发过程,’而是应该必须十分认真地获取有关事发和现场情况,然后根据法医检验的客观尸检情况做出细致、科学的分析,注重发现矛盾和疑问,从而去伪存真,更准确地确定事件的性质和确定死者死亡原因,达到法医检验鉴定结论的准确。 (陈新)
     摘自:陈连康、王德明、赵子琴著《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争议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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