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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案--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个案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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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案
    一,本案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案罪名慨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三、本案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按照其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另一类是不作为。所谓作为,就足指医务人员实施诊疗护理的规章制度和常规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就是指医务人员本应履行应尽的职责而没有履行.如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急诊的危重病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的等。上述行为必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三)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医务人员,包括:(1)医疗防疫人员,如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防治、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妇幼保健人员;(2)药剂人员;(3)护理人员:(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技术等专业人员。此外,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由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这种义务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接到呼救后,无故不出车或者不及时出车,延误抢救时机,造成病人死亡的,也应依照本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害的结果。至于是否有意违反规章制度,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本案定罪情节与重(轻)罪情节
    本罪的定罪情节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易于理解,即只要就诊人死亡的结果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就应当以本罪定罪判刑。对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含义的理解,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规定的:“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法律对本罪没有规定重罪情节。
    五、本案立案标准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
    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第56条】
    六、本案罪问界限
    (一)本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
    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属于严重医疗事故,即一、二级医疗事故。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违法、违规行为,也发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这种损害结果较为轻微,未达到致就诊人死亡、重度和中度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程度,则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二)本罪与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界限
    后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病情或者病人的体质特殊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导致病人死亡、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由于对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行为人也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良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因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三)医疗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经验等造成的事故。发生医疗技术事故原因不是因为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而这种因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事故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四)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因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限于医务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造成危害后果的性质不尽相同。前者造成的是人的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重大损害;而后者造成的后果除了人的死亡、重伤外,还包括财产的重大损失。
    (五)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1)本罪的成立只能发生在合法的诊疗、护理及为此服务的后勤、管理工作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应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判刑。(2)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医疗单位的党政后勤人员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在医疗单位中负有为保障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的人员,例如负有及时出车抢救危急病人的特定义务的值班救护车司机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3)医务人员在非正常的医疗工作期间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由于这种行为不是代表医院,不是在正常的医疗工作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行为,而是一种个人行为,因此需要治罪的,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而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七、本案处罚标准
    依照《刑法》第335条的规定,犯医疗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摘自:陈菊娟著《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个案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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