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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国际经济新秩序到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经济法治目标的升华-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5卷.第3期)(2008年

    陈安 已阅194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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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际经济新秩序到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经济法治目标的升华

      国际经济新秩序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提出的对世界经济格局进行除旧布新的主张,有着鲜明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政治力量的对比和世界风云的变化.这一主张未能成功,而且有退出历史舞台的趋势。继之而起的可持续发展观念作为起源于环境领域、具备多向度的世界状态主张,成为当前和以后相当长时间内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为使可持续发展的主张不至于流于空想,有必要借鉴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在理论上明确认识,在实践中充分利用国际关系中的有利因素,摒除其中的不利因素,力图在法律的各个层面和领域进行变革与创新,从而创建一个公正、和谐的国际经济体制。

    一、国际经济新秩序:未完成的奋斗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是在冷战背景下提出的改革国际经济格局的重要主张,是对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和亚当·斯密等学者倡导、并曾在资本主义国家盛行的自由贸易理论与实践的反思,是对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代表的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质疑,是对哈耶克等学者的坚持和鼓动之下重新兴起的自由主义学说的挑战。

      (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史背景

    国际经济新秩序主张提出的重要历史背景是殖民地上新独立国家的政治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整个世界格局重新划分,一些殖民国家的力量受到削弱,致使很多亚非拉地区的殖民地得以获得政治独立,并且陆续加入联合国。虽然联合国并没有遵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平等原则,但《联合国宪章》终究明确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确立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几乎没有国家公然反对主权平等的观念,故而原来在殖民体系之下备受压榨的新生国家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参与能力显著提高。

    然而,这些新生国家在经济上并没有获得真正的独立,由殖民体系而衍生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依然影响着世界经济的格局。面对这种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差异,广大发展中国家决定采用政治的手段来追求经济上的发展,这就导致了国际经济新秩序观念的提出。

      (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内容

    1974年4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下简称《行动纲领》)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根据《宣言》序言的规定,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在所有国家的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而不问他们的经济社会制度如何,这种秩序定将纠正不平等和现存的非正义并且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有可能消除,并保证目前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义中稳步地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此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容又逐渐得到补充和完善。在具体要求上,国际经济新秩序主张改革原有的国际经济规范和做法。概括起来,其所涉及的主要领域有以下几点:

    (1)经济主权。即提出“天然资源永久主权”的信条,强调国家有权对外国投资进行征收,反对动用外交保护侵害投资东道国的主权和利益。各国有权采取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理、控制、限制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

    (2)改善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地位和条件。鉴于国际垄断组织在国际商品市场上对商品价格拥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它们通过不等价交换剥削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发展中国家提出打破国际垄断,确保和稳定初级产品的出口价格。

    (3)在金融领域,增加向发展中国家资金转移及改革国际货币金融制度。鉴于发展中国家长期遭受发达国家的掠夺、剥削,严重缺乏发展民族经济所必要的资金和技术,因此它们强烈要求发达国家实行资金和技术的转移。发展中国家要求召开发达国家债权国与发展中国家债务国会议,通盘解决减免或延缓发展中国家债务的问题。同时,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改革现行国际货币金融制度,主张通过无息或低息贷款方式扶持发展中国家的工业企业;通过政策性赠款使它们有机会利用外来资金实现发展。

    (4)要求改善技术转让条件,争取发达国家更多地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新的合理的、公平的技术转让体制,消除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障碍,加速发展中国家取得和吸收先进技术的进程。

    (5)保护海洋资源和争取海运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关于200海里领海权问题;关于海床矿藏权问题,将发展中国家尚无能力开发的海底资源主张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避免发达国家为自身利益开发;关于分享海运权问题。发展中国家反对少数海运发达国家利用班轮公会操纵和垄断海运。

    (6)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即南南合作。《行动纲领》指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集体自力更生和在这方面不断增长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它们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并要求在区域和次区域一级促进建立或加强经济一体化;促进发展中国家在财政、信贷关系和货币领域方面密切合作。77国集团把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当作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要素,要求在发展中国家间实施全球贸易优惠制、设立国际贸易组织和多国销售企业从而把南南合作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7)要求改革世界经济结构。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发展中国家着重从四个方面推动世界经济结构的改革: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工业结构,要求发达国家将劳动密集型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利用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和工艺,建立原料和燃料的“下游工业”;使发展中国家成为加工和制造各种中间产品的中心,从根本上改变单纯输出原料和初
    级产品的贸易格局;发展中国家组建多国公司,并逐渐打进国际市场。

      (三)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影响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经过近半个世纪的主张和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着很多缺憾。诚如,一些扶植和优惠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实践至今仍在发挥作用。比如,包括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国家集团推行的普惠制(GsP)、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欧盟与非加太地区的合作伙伴协定⑥、一系列初级产品的生产者联盟⑦等等,为使世界经济贸易规范体系破除以往以表面的平等而掩盖实质上的不公平、使国际经济关系不至于完全单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⑧但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大都没有落实到有约束力的国际规范,因而实际效果远不像预想的那样大。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在全球化的浪潮中逐渐淡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很多主张日益被忽视。然而,未完成的任务并不等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仍应当维护⑨,只是应该采取更加合适的方式。

      二、可持续发展:发展理念的新阶段

    当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影响日趋减小的时候,国际社会中悄然兴起了另外一个具有深厚基础和巨大发展潜力的世界图景理念——可持续发展。

    (一)对“不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洞见

    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日益认识到当前国际社会实行的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战略。这种不可持续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资源掠夺式的生产模式。工业革命之后,西方社会所推崇的主流现代化观念成为一种全球向往的社会形态和生活理想模式,其主旨是人的至高无上性,在能力方面无所不能,在价值方面无可比拟。人类所面对的世界被认为是可以随意设计和制造的对象,资源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在迷信科学、崇尚人的力量的思想,甚至“人定胜天”的口号和思想的指引下,大工业生产迅速推进,导致了资源耗竭、环境污染。

    第二,保护主义与自由主义并存的国际经济贸易体制。国际经济理论虽然已经从重商主义转向自由主义,但国际经济实践中的重商主义传统仍未消除,自由主义并未得以真正贯彻,保护主义与自由主义相平衡的国际贸易体系还未建立。而且,即使在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中,也没有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历史上的掠夺关系、奴役关系和现实中的实力差别。这使得全球化仅仅有利于某些行为者,加剧了财富的单向流动,反过来危害全球的稳定、安全和持续。

    第三,以均势为主导的国际政治关系。在国际政治理论中,现实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短暂的理想主义被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剧消磨得风消雨散,冷战也使得国际社会陷于势力均衡的框架之中。国家之间争夺权力的竞争与冲突被视为规律性的长期存在,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在东西方对抗中被边缘化了,国际合作被视为十分渺茫。

    第四,以冲突为基本内容的国际文化体系。在文化上看,东西方之间的二分法造成了意识形态上的巨大差异,由宗教信仰不同而形成的观念区分导致了文明的冲突,文化个性被过分强调,而共性很大程度上被忽视甚至放弃。

    (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内涵与基本主张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又能保证后代的充分发展的永久潜力,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态等的全面发展又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存在着多面关注和多元要求。可持续发展是以环境为起点而对人类行为模式的反思。随后,人们开始越来越明确地意识到,这不仅是环境领域的问题,甚至主要不是环境领域的问题。不可持续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植根于作为人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经济理念、政治观念、文化信念之中。必须把人类的整体生活方式作为一个系统来考虑,从日常生活的消费观念与模式到生产程序、产品类型、营销策略、社会矛盾的处理、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法律体系、国际关系,任何一个环节和侧面出现了问题都可能会导致可持续发展链条的断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也就从整体上落空。所以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进行外溢,拓展到了人类生活的更多方面。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全方位的社会发展概念。

    具体来说,可持续发展包括三个互相关联的方面:经济持续、社会持续和生态持续。

    (1)经济持续。经济是可持续发展问题提出的主导动因,也是关键所在。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不断满足人类的需求和愿望,所以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发展经济,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是人类的目标,也是可持续发展需要达到的目标。可持续发展把消除贫困作为重要的目标和最优先考虑的问题,因为贫困
    削弱了他们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资源的能力。目前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正经受来自贫困和生态恶化的双重压力,贫穷导致生态破坏的加剧,生态恶化又加剧了贫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是第一位的,加速经济的发展,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没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不可能消除贫困,也就谈不上可持续发展。但是,在可持续发展的体系中,经济“增长”的观念被质疑,代之以“发展”的概念。即不是在数量上,而是在质量上鼓励经济增长,结束指数增长的观念,转向有机增长,倡导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

    (2)社会持续。可持续发展一直强调人是发展的中心,所以社会公正是人类持续不可或缺的方面。人们比喻:经济问题主要探讨的是如何把蛋糕做大,而社会公正则是探讨如何将蛋糕妥善分好。人类可以在艰难的物质条件下相互团结、奋斗生存(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却很有可能在富足的物质条件下相互争斗、残杀毁灭(不患贫而患均)。人类的大规模战争是在进入农业社会之后、生活资料有剩余开始的,这充分说明资源配置的公正性是何等重要。当前,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个体(个人、家庭)之间的公平、一个国家之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平、整个世界上不同国家之间的公平,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社会公正的问题,很容易引发由于仇富心理而导致的恶性犯罪、由于区域差距而导致的社会迁徙、秩序混乱、由于国家间剥削而形成的经济难民、恐怖主义等。所以,可持续发展注重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各阶层成员起码能够接受的分配体系,在社会和谐的基础上追寻更高的目标。

    (3)生态持续。发展的内涵是对经济增长的反思,要求进行环境污染控制(后果控制),注重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将环境视为发展自身的要素之一。可持续发展最核心的关注是人类如何与大自然和谐共处的问题。人们首先要了解自然和社会变化规律,才能达到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同时,人们必须要有很高的道德水准,认识到自己对自然、对社会和对子孙后代所负有的责任。因此,提高全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认识人类的生产活动可能对人类自身环境造成的影响,提高人们对当今社会及后代的责任感,增强参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社会条件。要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把人口控制在可持续的水平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人口数已经超过当地资源的承载能力,造成了日益恶化的资源基础和不断下降的生活水准。人口急剧增长,对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和对环境的冲击,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可持续发展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但资源问题是其中心问题。可持续发展要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源基础。因为许多非持续现象的产生都是由于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引起资源生态系统的衰退而导致的。为此,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要对资源加以保护,如对可更新资源利用时,要限制在其承载力的限度内,同时采用人工措施促进可更新资源的再生产,维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支持系统,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以利于可持续利用;提高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率,要积极开辟新的资源途径,并尽可能用可更新资源和其他相对丰富的资源来替代,以减少其消耗,要特别加强对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可持续发展也十分强调环境的可持续性,并把环境建设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衡量发展质量、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准之一,因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环境系统的支撑,没有良好的环境作为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域际公平。

    从这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孤立追求经济持续必然导致经济崩溃;孤立追求生态持续不能遏制全球环境的衰退。生态持续是基础,经济持续是条件,社会持续是目的。人类共同追求的应该是自然一经济一社会复合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人类整体生活方式的变化。

    (三)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进程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进展迅速。参加1992年地球峰会的领导人在《布伦特兰报告》的基础上针对最重要的领域——气候变化、荒漠化、森林砍伐——缔结了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声明@,并且制定了作为行动战略与工作计划的《21世纪议程》。整个20世纪90年代,区域性、部门性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包括各国政府、企业部门、世界银行等在内的大量的组织机构接受了这一观念并且给出了自己的理解。这些行为有利于提升人们对于可持续发展在不同语境下的理解。但令人遗憾的是,1997年进行的对地球峰会五周年之后可持续发展所取得的结果的评估表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进展并不尽如人意。

    2000年9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千年宣言》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使全人类、尤其是我们的子孙后代不致生活在一个被人类活动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资源已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需要的地球;重申支持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商定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列于《2l世纪议程》的各项原则,并在一切有关环境的实际运作中采取新的养护与管理的道德标准,竭力确保《京都议定书》生效,保护我们的共同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加紧努力可持续地开发森林;推动全面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公约》;制止不可持续地滥用水资源,确保公平获取用水和充分供水;加紧合作以减少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次数及其影响;确保自由地获取有关人类基因组序列的资料。

    2002年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执行计划》和《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承诺》。这些文件针对消除贫困、水和卫生、可持续生产和消费、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获得能源、能源市场、能源效率)、化学品、自然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健康、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非洲的可持续发展、执行手段、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框架问题提出了建议;要求在国际、区域和国家级别采取新的措施加强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安排;要求加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作用,包括审查和评估《2l世纪议程》的实施情况,以及促进实施工作、倡议和伙伴关系的协调一致;要求促进和推动把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均衡地纳入联合国区域机构的工作过程;要求立即采取步骤推进制定和阐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并最迟在2005年实施这些战略。

      三、从国际经济新秩序迈向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价值取向的拓展与升华

      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主张均可以作为国际经济法规范与运作的指引,作为超越具体领域的整体指向、超越局部要求的整体目标、超越字面文本的精神追求、超越微观功能的宏观期待,它们都为国际经济法律的订立者、执行者提供一种高于规范的参照系统,为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和裁判者提供一套明确的方案。

      (一)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主张的共性

    (1)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可持续发展在思想发展层面都具有一定的反思性。二者都不仅仅是对现状的总结归纳、被动接受;而是都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应然的前景。前者针对的是以往不公平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可持续发展理念则针对不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换言之,二者都具有批判的特征。

    (2)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建设性。作为一种社会目标,二者都着力于形成一套新的体系。具体来说,国际经济新秩序试图通过推进南北、南南合作来提升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观念是人类认识的深化,是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发展理论。这一观念试图通过在各个层面上的政策、措施来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更长久地生存的目标。

    (3)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目标的整体性。国际经济新秩序不能在一国的领域之内完成,也不能在几个国家之间完成,作为一个国际社会的整体目标“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当然不是一种公平美好的社会,所以当大部分国家都很繁荣、有几个国家处于贫困之中的时候,也不能认为那是一种理想的国际经济状态。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必须通过国际社会的充分理解、支持、合作才能够实现。与此类似,可持续发展也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事情,而是全人类的共同目标。在人类活动能力已经很强、人类活动的影响已经很大的前提下,局部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地域之间、国家之间通过经济、环境、文化等纽带的相互联系,没有任何一个地区可以独善其身,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深火热状态都会产生全球性的影响。当前世界上的许多资源与环境问题已超越国界的限制,具有全球的性质,如全球变暖、酸雨的蔓延、臭氧层的破坏等等。所以,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可持续发展都在国际舞台上提出,也必须在国际舞台上提出。

    (4)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可持续发展都需要规范的支持与保障。当代的国际社会虽然仍然总体上是无政府社会,但并不等于无秩序、无规范、无伦理。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不仅军事实力、经济发展水平可以作为在国际社会上进行活动的基础,文化、制度这些非物质性的力量也会对于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无论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还是可持续发展,这些主张在伦理上的正当性都会为劝导国际社会采取行动而提供基础,但是,当伦理上的要求和实际利益的要求相抵触的时候,很多行为者还是会注重实际利益。这就要求国际社会将“道德完善”的主张通过国际立法的方式使之具有强制性。虽然国际法的强制力远不如国内法,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很少有国家明确地表示违背国际法。因此,有必要将有关的主张规范化。

    (二)可持续发展对国际经济新秩序主张的发展

    (1)可持续发展超越了“国家中心主义”,而进入到了“人本主义”状态。国际经济新秩序面对的关系主体是国家,很大程度上只是对国家间关系的描述,呈现出“国家中心主义”的倾向。与此不同,可持续发展超越了国家间关系,它在强调国家间关系的同时还强调通过改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来实现人类整体的长远发展和生活质量。这就是说,它关注的是作为整个集体的人类。国家中心主义可能导致人(至少是一部分人)的幸福与利益被忽视,而人本主义则会审视和衡量所有社会主体的福利。这种区别表明,国际经济新秩序仍然遵循传统的国际关系思维,而可持续发展则显示出了追求世界和谐的新气象。

    (2)可持续发展更强调全球、全人类的整体共进。国际经挤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地球上的一部分国家对另一部分国家的诉求,是一种对地球一部分主体有“除旧布新”意味的、革命性的主张;而可持续发展则不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采取的对抗或者对整体制度采取的革命性批判的态度,而仅仅是对发展道路和未来状态的一种描述这会让国际社会的各行动者更容易接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提升生存在地球上人口的生活质量,同时又不超量地使用天然资源。它要求对人类行为后果的深刻理解,并且寻找到创新的路径,以改革制度结构、影响人们的行为。它涉及在多个层面采取行动、改变政策与行为。从个人的选择到国际关系,都有所体现。所有对可持续发展的界定都要求我们将世界看成是一个联结着空间与时间的系统。也就是说,各个国家、各个大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祖先的行为影响着我们,我们的政策也决定着未来世代的生活。国际经济新秩序虽然看到了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的事实,并且用这一前提要求发达国家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状态,但其目标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局部发展。可持续发展则更进一步强调人类生活的整体性,强调经济、环境的相互依赖而使整个地球变成一个“村”,人类共享一个大气圈,一个生态体系。在全球家园(global neighborhood)这一相对狭小的区域内,要实现人类更好的生活,就必须改变原有的对抗式思路和零和博弈的预想,转变为合作式思路。

    (3)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更为广阔。很显然,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仅限于经济方面。而可持续发展的主张则达到经济之外,它看到了经济活动的社会与环境影响,从更宽阔的视野去设计人类的生活图景。而且就经济本身而言,可持续发展亦不仅仅关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同时关注发达国家自身的生产方式及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在很多时候可持续发展被理解成为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但其内容远不止于此,它涵盖着人类内部实现公平的主张,也就是代内公平的因素。国家间平衡发展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消耗了,地球上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对全球环境变化的“贡献”最大,并且至今仍然在国际经济体制中占据有利地位,继续大量占有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资源,继续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此,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承担主要责任,理应从技术和资金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环境保护能力,即通过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来分配不同国家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义务。与此同时,可持续发展肯定需要发展,因为只有发展才能摆脱贫困,提高生活水平。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贫困是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源。只有发展才能为解决生态危机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才能最终打破贫困加剧和环境破坏的恶性循环。因此,承认各国的发展权十分重要。在这个意义上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诉求的实际上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方面,国际经济新秩序融人到了可持续发展的主张之中。

    (4)可持续发展的立意更为高远。可持续发展有着更为广阔的内涵和更为宏愿的追求,它强调的是整体的(全人类)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显.示了一种全景式、着眼未来的视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不仅超越了前发展阶段的自然拜物主义,低发展阶段的自然优势主义,而且也超越了高发展阶段的人文优势主义,讲求天人互补协同。它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人权(从第一代人权到第三代人权)、实现世界秩序的公平化、法治化、从生态伦理人手实现全球的和谐,这种和谐既涉及人类内部的和谐,也包括人与生物圈整体的和谐。相对而言,国际经济新秩序虽然也注重互利和共赢,但是相应的制度还是更注重从对抗走向合作,而没有充分考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可能;国际经济新秩序虽然也是宏观的,但总体上还是一种状态的描述,其视角主要着眼于历史和当时。而可持续发展则更注重对前景的建设,其视角还包括未来。从这个意义上看,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延伸与推进。

    四、可持续发展对国际经济关系中四个观念的澄清

    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人类实践理性的杰出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主张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应当从理想走向规范、从规范走向现实。可持续发展意味着社会变革、文化进步、生活愉悦、世界和谐。从国际关系的视野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为国际法提供了新的视野和发展空间@,甚至对于整个法学产生了新的机遇。@可持续发展充分反映了当代国际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趋势和主题,体现了当代国际法的主要特色。国际可持续发展不应该也不可能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而必须进行实践。可持续发展的指标是多种多样的,在任何一个方面,如不能严格遵循有关要求,通过国家间真诚合作、切实履行国际义务来努力实现各项指标,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就会减少,人类的生存时间、生活质量就会受到威胁。笔者认为,意图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在四个方面澄清认识:

      (一)妥善地认识和使用国家主权

    理论上,国家主权应当是服务于国家疆域内以及与国家有国籍等身份联系的人民、引领这些人进行各项活动并代表这些人在国际社会处分权利义务的权能。为了实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主权既不应当被过分强调,也不应当被视为已经过时、应当抛弃。作为长期形成的地域、行政、文化、经济划分单位,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不可能消除。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如果过度强调和使用国家主权,就容易滋生保护主义,这不仅会导致国家之间的经济摩擦,并且从全球视野看也不利于效率的最大化。政府失灵的出现会使得发展呈现出不可持续的特征。反之,如果持主权虚无主义的观点,认为经济主权可有可无,甚至有不如无,国际经济领域完全可以达到没有政府的治理,则又走向另一个极端。过于放任的市场,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都容易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包括缺乏调控、引导而导致的盲目投入;无序竞争所形成的大面积失业和最终可能形成的垄断局面等,都不利
    于世界发展的持续性。所以,国家主权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以及国际合作中应该被放在适当的位置。通过国际合作在信息、决策等方面明确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总体方向和具体措施;通过国际合作而优化市场,形成一个公平的、有效率的竞争秩序;通过国际合作而确立调控的规制的准则;维护一个健康、持续的全球商品、服务、资金市场。

      (二)审慎地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浪潮

    经济全球化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生产者和消费者,而且导致环境、法律等一系列问题的全球化。面对经济全球化,既应当看到其所带来的生产者更优化的生产要素组合、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更广阔的市场、更大的商品与服务容量、消费者更多、更灵活的选择等正效应,也应看到全球残酷竞争所带来的局部产业关闭、人员失业,有可能产生的全球垄断对消费者的剥削等负效应。@因此,应当现实地认识经济全球化的现状以及产生的效果,积极考虑如何引导、“驯服”全球化,使之服务于人类更高的生活质量、更美好的生活图景、更长久的存续时间。这就需要以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指标作为评价因子,对全球化的各个领域进行充分评估,进而以国际协作的方式确立全球发展的进程,对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提出要求、进行指引,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实现有效利用资源、妥善保护环境、有效地维持公平稳定的市场秩序的目的。从全局的角度使全球化的方向和步调理性化、人性化,而不是异化成部分人手中的工具,蜕化成剥夺多数人幸福的机器。

      (三)批判地看待自由主义思想

    自由主义是全球化浪潮中的主导理论旋律。它包含着不同的学派和学说,在当前环境下主要是新自由主义。各种自由主义版本的共同特点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以建立全球秩序为目标;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实行国家干预,对于发展中国家要求推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和经营模式;由一系列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WTO等)与国际政治组织安排形成国际政治经济制度,主张在政治上推行民主体制,在经济上实行由市场占主导的发展模式。自由主义的观念基础无可厚非,我们并不能说崇尚竞争和自由市场、自生秩序是带有恶意的,但这种观点的理论前提却是不牢固的。自由主义所假设的竞争者、市场、信息状态都与现实生活相距太远,基本上没有实现的可能。而且,自由主义的观念被一些国家别有用心地过度肯定,作为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的理想经济政治结构状态,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比如,拉美诸国以新自由主义作为指导方针贯彻的经济政策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却没有收获到什么成功的果实。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个理论都是有其缺陷的,迷信理论、向往理论倡导者所描绘的美好蓝图,而不考虑理论的背景、可行性,甚至推行这一理论的目的,很可能使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处于混乱之中,进而对整个世界的发展进程和持续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必须谨慎地看待自由主义与全球化,必须对新自由主义等理论高度警惕。为避免出现严重的动荡和难以弥补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应该面对现实、深入思考、广泛研讨,通过小规模试验,逐渐摸索正确的发展路径。

    (四)准确理解国际经济领域内的人权问题

    可持续发展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重建,即反对狭隘的、短视的人类中心主义,进入兼容的、长远观念的人类中心主义。换言之,可持续发展并不是对人本主义的否认,而是对人本主义的升华。在国际层面上将经济问题与人权问题联系起来,是发达国家首先采取的方式。国很多发展中国家对此颇为反感。但是,如果全面地认识人权的概念与谱系,不难发现,人权问题不仅与经济问题有着几乎与生俱来的联系,而且妥善地把握人权的理论能够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占据更好的地位,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在理论上认清人权的内涵。

    人权的主体是多元的、与角色紧密相关的。虽然很多学者主张人权的普遍性,但抽象的人权是不存在的。在经济领域,人权既包括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也包括商品和服务接受者的权利;既包括个体的权利,也包括群体的权利。因此,在涉及人权问题的时候,就不能仅仅看到一面的权利而不看到另一面相关主体的权利。有的国际机构和学者想当然地认为人权是所有人的权利,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可分割、不可转让,这种想法是过于理想主义的。在现实中,人权必须落实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具体权利。

    人权的主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自由的要求,也有对福利的期待;既有对政府的阻却,要求其不作为,也有对政府的呼唤,要求其积极行动;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也涉及环境、发展等事项。故而.不能把人权看成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而应当把它看成是一个概念群。

    不同主体、不同对象的人权要求会使彼此冲突。在现实社会之中,资源永远是稀缺的,实现所有人的所有人权主张是一个不能实现的空想。权利的维护者只能就某些人的某些权利予以保护和尊重,对另外一些范畴、类别的权利只能暂时搁置。在任何体制之中,都只能追求更好地实现人权,却不可能完美地实现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可以被界定为“社会可供资源与人的内在需求之间的契合”,在权利之间必须进行抉择和排序。而抉择和排序也就意味着抑制和放弃。

    以此言之,国际经济交往中不仅可以讲人权,而且应当讲人权。但是,这里的人权不应当仅仅是某些西方大国眼中的那些权利,如本国生产者的经营权甚至获得大规模利益的商业权利、外国生产者企业中劳工的权益,还应当考虑发达国家消费者要求物美价廉的商品的权益、发展中国家生产者由于出口而获得资金而进一步发展的权利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诉求进行权衡,而绝不应当轻率地以劳工标准或产业损害为理由而采取贸易禁止或者处罚措施;将人权作为经济制裁的理由或者经济援助的前提的核心目的未必真的是提升人权,其行为本身就已经损害了人权。

    所以,人权这一概念本身并不是一个神圣的字眼,也不是像魔咒一样处处显灵的话语体系。只有全面认识了人权的主体、对象和冲突,才可能准确地评估经济领域内的人权问题。

      五、国际经济法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如果说国际社会存在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那么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何在?换言之,国际经济法在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努力的过程中,可以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呢?前文已述,国际社会对于规范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同程度在提高。在国际经济领域,很多规范和体制对于行为者的要求越来越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所以,国际经济法可以在很多层面和方向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作出贡献。为了使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必须借鉴以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经验与教训,即需要通过国际政治、经济论坛,表达正当的观点和理由,使国际经济伦理成为人们的共识;同时避免相关的目标落空于法律规范等缺陷。

    I一)在国际经济立法中确认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地位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首先应当利用国际法治体系,宣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与原则。在这方面,应该首先充分发挥“软法”的作用,进而提升到“硬法”的水平。在国际法整体约束力欠强的背景下,软法所具有的指导国际经济行为者方向、阐释法律(条约)目的的功能尤其值得重视。国际法院等国际裁判机构有可能会参照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的、虽然在法律意义上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作为证明存在某些公认的法律原则的证据。将可持续发展中有关平衡、和谐的主张以宣示性文件的方式在国际法中体现出来,对于国际社会认清和把握财富积累与环境维持、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本国发展与外国发展、当代人的发展与后代人的发展、数字指标与生活质量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宏观的尺度。当前,已经有一些此类的国际文件,如1992年《里约宣言》以及2002年《约翰内斯堡宣言》专门面对可持续发展问题。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条约,如《建立WTO协定》(序言第l段)、《欧洲联盟条约》(序言第8段)也涵盖了可持续发展原则。随着国际经济法的强化,可持续发展有可能在更广阔的事项和地域范围内具有重要原则的地位,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与行为的指引方向和考量尺度。

    (二)在国际经济法规范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

    为了使可持续发展真正渗透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每一方面,有必要把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和目标贯彻于具体的规范中。这种贯彻不应当仅仅是字面上提及可持续发展,而应当把可持续发展的有关要求和指标与国际经济关系的具体领域结合起来。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整体法律规范和法律运行的指导要素,有利于国际经济法各领域的规范建构和规范运行。可持续发展聚焦于经济生活与环境资源、人与自然的平衡,所以在国际经济法的领域,有必要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财富增长与公共健康之间、经济发展与区域差异之间、生产、销售、消费者权利之间进行审慎的平衡。比如,在投资领域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投资行为对东道国的环境影响,谨慎设计争端解决机制、投资者待遇条款等有关权利和义务,避免由于谈判能力差异而使弱国受到不利后果。在国际贸易领域,除了对近年受到重视的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等议题继续关注并强化有关规范之外,有必要进一步关注贸易与人权、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等议题,尽快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将西方社会赋予人权的圣洁面纱去除,还人权以本来面目,具体化为不同主体、不同内容的权利,以消费者的权利、发展中国家生产者的权利制衡发达国家的人权诉求;要求发达国家在贸易中通过有效的方式培育发展中国
    家的经济发展能力,并在WTO等全球规范中固定化。特别是对于全球共有的大气、海洋和生物资源等,要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制定各国都可以接受的全球性目标和政策,以便达到既尊重各方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的目标。但应注意,应当防止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泛化,当各个方面的问题都变成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时候,就不存在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了。当各个领域的主张都贴上可持续发展的标签的时候,可持续发展本身的要求就不存在了。

      (三)要求国际经济行为者切实遵守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规范

    在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具体规范之后。应当敦促有关国际经济法主体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遵守这些规范。当前,国际法治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的实施力问题,亦即国际法律规范如何走出宣示的阶段,真正地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如前所述,生活质量是一个系统,健康的身体、优美的环境、信仰与表达的自由、获得教育的机会、稳定的收入、物质生活的富足都是国际行为者需要考虑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真正解决必须通过严格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来真正实现。如果不能从国际法规范落实到国家的行为之中,可持续发展就会是空谈。欲求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三个方面保证规定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第一,要求所有的国家以及国际社会的其他行为者真诚地尊重和遵守确认和体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际法,要使这些行为者明确: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整个世界面临的问题复杂而又严峻,人类不能像制造这些问题一样轻易地解决这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并非不能解决,解决的关键就是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以及对自身利益的重新界定。在明确这一认识的基础上,要求国家对其经济决策、跨国经济调控及市场规制行为从更广阔的地域、更长远的时间范围作出更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与规范的选择。第二,有必要加强国际多边合作,以法律制度确立的权利、义务和运作机制建立起巩固的国际合作关系。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要给予帮助和支持;对一些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技术,发达国家应以低价或无偿转让给发展中国家。第三,有关国际组织从协调国家利益的角度,监督国家的行为,鼓励国家、企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对破坏环境、转嫁污染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和干预,特别通过贯彻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使得环境成本内在化,在经济源头上避免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要求

      (四)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争端解决体制努力确认可持续发展的

    国际司法机制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和平地解决经济争端,矫正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与原则的行为,从而推动实现国际可持续发展。在这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作出了初步的努力。北美自由贸
    易协定的实体规范也很注重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其争端解决机制设置得比较具有前瞻性。晚近,国际经济法律体制呈现出“绿色化”倾向。虽然WTO在环境、公平贸易等可持续发展的很多方面都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因为环境、劳工等涉及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内容很容易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所以目前乃至未来WTO协定中大量、明确
    地增加此类规范的可能性不大,这是由WTO协调一致的造法机制所决定和限制的。而争端解决机构(DSB)则可以摆脱此种桎梏,以《WTO协定》序言确立的宗旨,在争端解决层面完成在规则谈判层面所不能完成的使命,这种司法能动主义可以使DSB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特殊的作用。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应当增加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以避免DSB在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走入片面追求自由贸易的误区。笔者认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有必要通过更多的裁判活动。更明确地体现对可持续发展的尊重,从而在贸易、投资、金融各领域普遍树立起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认可和支持。

    (五)在国际经济法律运作中注重国际团结以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实现

      可持续发展不可能自动地进入到国际经济体系,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组织、主权国家等国际经济造法者们能否通过争辩、说服、审议、劝导等方式形成合意。可持续发展虽然表面上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但是在当前利益归属不公平、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削减、资源从一部分主体转移到另一部分主体。这需要一系列的社会交易过程,在国际法上主要表现为条约谈判的过程。而谈判受制于力量与技巧,国际谈判中讨价还价能力的差异直接关系到国际规范能否形成,影响着国际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为了使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真正进入到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各个方面,需要借鉴以往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77国集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已取得成绩的中流砥柱。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共同利益的代表,它在促进南南合作、推动南北对话、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以及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可观的成就,在UNCTAD主持的谈判中达成了一系列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在追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也应注意团结、避免被分化和瓦解。只有紧密团结,才有可能为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取得空问和时间。

      六、结 论

    从国际经济新秩序到可持续发展,绝不是发展中国家争取自身利益的一种口号选择,也不是根据国际形势变化而确立的新的战略手段,更不是词汇转换、花样翻新,它是在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生态环境问题敏感化、国家之间的依存进一步深化、冷战结束国家间冲突与对立大规模减少、合作发展要求更强烈的背景下提出的视野更广阔、思路更长远、整体价值取向更趋合理的国际经济构架目标。它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局限性,展现了更具说服力和号召力的前景。当然,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有同样的问题,其具体指向和指标还不明确,有待于在科学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得出更为具体的要求。这是在未来的发展中有待深入地进一步完成的日程。

      摘自:陈安著《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5卷.第3期)(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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