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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格尔、哈贝马斯与自由意识

    薛华薛华薛华 已阅126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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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的话不应看作是对康德道德观的恶意的和浅薄的嘲讽。这里涉及一个问

    题,即道德和个人幸福的关系问题。黑格尔说:“道德意识决不能放弃幸福,决不

    能把幸福这个环节从它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那被表述为纯粹义务的目的,从本质

    上说,本身就有必要包含着这种个别的自我意识;因为个体的信念和关于这种信念

    的知识,本来就构成着道德的一个绝对环节。我们看到,康德自己并不一般地反对

    幸福,也不一般地否定个人的幸福,特别是个人内心的道德幸福感,只是他主张伦

    理出于自由行为,要建立在普通幸福的理念上,按照理性条件、按照整体的幸福去

    要求自己的幸福。他认为在世界一切东西和个人私人意志关系方面,幸福是可能的

    ,不过其之所以可能,只是由于按照理念,是由于在整体之中。康德说:“这里终

    归也必须是包含着任何一人的私人意志,所以一种普遍的意志将完全能提供保障幸

    福的根据;因此我们不是全然不能希望是幸福的,就是我们必须使自己的行为达到

    与普遍有效的意志一致。因为唯有这样我们才能按照整体的观念,亦即按照整体的

    观念有可能幸福,而由于这一可能性是我们自由意识的一种结果,我们也值得幸福

    。我们幸福的范围是我们的意志必须使之从属原则。”

    这是康德伦理学中关于个人幸福和道德原则以及整体普遍幸福之间关系的最好论

    述。他认为个人可以有幸福,也认为整体的意志和幸福必须包含任何个人幸福,而

    个人的意志和幸福又必须与整体的一致。在这些主张上康德和黑格尔并没有尖锐对

    立,他们的对立在于康德德道德观的精神片面强调个人服从整体,服从义务,以致

    使之成为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异己力量。另一方面尽管普通意志包含着个人意志和幸

    福,但这点在康德那里也是假定,个人服从义务,服从整体并未实现自己的幸福,

    正如康德的道德原则本身并没有真实实现于现实世界一样,所以问题仍然在于康德

    道德观的超验性、抽象性和形式性。

    康德的道德观没有真正克服道德与自然的对立,也没有真正克服道德主体的感性

    和理性的对立。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理性与感性之间的和谐在他那里没有得到

    实现。这种和谐正如黑格尔分析的那样,是在道德意识之外,因而也不可能实现,

    如果竟实现了,那就将意味着消除自然,消除感性,消除道德主体。另一方面,也

    如黑格尔所分析的那样,康德的道德律显得是某种非现实的东西,因为康德的实践

    理性法则是无条件的、先验的,是直言的或无上的命令,它要求人们现成接受,不

    要求人们理解它的必然性,而人们也不能理解它的必然性,它不是劝导人们恪守,

    以此把自己的动机和行为同普遍原则一致起来,而是以命令形式出现,以其强制性

    要求人们去逐点实行。于是以自由为最高原则的道德法则变成了法律或半法律的东

    西,道德性和合法性被弄得界限不清了。黑格尔说, “道德世界观因而事实上不

    是别的,只不过足这个基本矛盾向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的充分发展;如果使用康德

    的说法来说——这个说法在这里使用非常合适——它乃是整个的一窝无思想的矛盾

    。”康德自己的确没有解决道德如何达到和谐的问题,他把道德的实现无限推延了

    ,把道德的实现弄成了一个永远必须解决而又永远不能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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